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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1/T 0056-2024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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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6 1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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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411/T 0056-2024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 ICS 03.080
CCS A12 3411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11/T 0056—2024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asic assistive devices adaptation servic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2024 - 12 - 10 发布
2024 - 12 - 26 实施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11/T 0056—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原则 ........................................................................... 1
5 服务场地 ........................................................................... 2
6 服务人员及团队 ..................................................................... 2
7 服务流程 ........................................................................... 2
8 服务内容 ........................................................................... 3
9 档案管理 ........................................................................... 6
10 质量控制 ........................................................................... 7
附录 A(资料性) 个人基本信息表 ....................................................... 8
附录 B(资料性) 辅助器具评估表 ....................................................... 9
附录 C(资料性) 辅助器具适配随访登记表 .............................................. 12
I
DB3411/T 0056—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滁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凤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雅倩、周勇、郭其堂、侯传成、杨书明、张道秀、任章文、朱国翠。
II
DB3411/T 0056—2024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的服务原则、服务场地、服务人员及团队、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
器具提供工作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432 康复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
GB/T 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44669-2024 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本型辅助器具 Basic auxiliary equipment
功能障碍者使用的,一般可得到的用于如下目的任何产品(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 有助于参与性;
—— 对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起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作用;
—— 防止损伤、活动受限或参与限制。
3.2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service organization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依法登记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专业机构,并符合GB/T 44669-2024,3.2要求。
3.3
专业人员 professional
经过辅助技术培训或辅助器具服务规范化培训并具备适配服务岗位能力,从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
作的人员。
4 服务原则
4.1 适用性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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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应充分发挥产品功能和服务对象最大潜在功能,帮助其通过适配辅助器具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4.2
尽早介入原则
尽早使用辅助器具可以减缓残疾带来的心理和生理伤害,防范二次伤害。辅助器具适配应在服务对
象身体情况允许后尽快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以满足服务对象在必要环境下从事有关活动的需求。
4.3
个性化原则
适配服务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对辅助器具个性化的需求,结合服务对象基本状况、功能需求、个人
期望及生活环境开展相应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4.4
无障碍环境适应性原则
服务应重视居家、社区、学校、工作场所等环境对辅助器具使用的影响因素。
5 服务场地
5.1 应具备能在业务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的接待、评估、体验、训练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合理
规划。
5.2
应具备能保证业务范围内有效实施服务的设施设备。
5.3
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 GB 50763 的相关要求。
5.4 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职工和服务对象身处
于安全环境中。
6 服务人员及团队
6.1
服务人员
6.1.1 服务人员应具备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康复医学、心理学及辅助技术等
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辅助技术适配服务岗位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1.2 服务人员应具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助听器验配师、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等。
6.1.3 服务人员宜按有关规定接受业务领域知识再培训及继续教育。
6.2
服务团队
6.2.1 服务团队应是固定形式,宜为专职人员。
6.2.2 服务团队应以熟悉辅助器具产品技术的专业人员为核心,宜由专科医师或康复医师、辅助器具
工程师、研发设计等技术人员、生产企业代表及根据特殊需要应参与的人员等组成。
6.2.3 服务团队应具备为功能特殊复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定改制服务的能力。
7 服务流程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并参照附录A填写相应记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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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流程图
8 服务内容
8.1
申请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等材料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确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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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接待
服务接待可选择固定服务场所,如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等、或辅助器具
服务车等流动场所。接待人员应准确了解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如因服务能力、设施设备或人
员技术等原因受限制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服务机构可将其转介至能够提供服务
需求的专业机构。
8.3
服务受理
8.3.1 受理部门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或其亲友开展服务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服务流程等,并对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如需其他部门协同办理,应做好衔接工作。
8.3.2 审核未通过的,受理部门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未通过理由。
8.3.3 审核通过的,受理人员应为服务对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到一人一档。
8.3.4 受理部门应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附录 A),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个人基本信息;
—— 残疾类别、等级,并符合 GB/T 26341 的相关要求;
—— 辅助器具使用需求;
—— 辅助器具目前使用情况。
8.4
评估
8.4.1 基本要求
专业人员应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需求而设定不同的评估内容,并对服务对象身体功能状况
进行检查和评估,记录辅助器具评估表(附录 B)。
8.4.2 肢体功能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进行,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与所需辅助器具相关的肢体残疾功能评估;
—— 适配辅助器具所需的功能障碍评估;
—— 适配辅助器具适用性评估;
—— 适配辅助器具所需的身体测量尺寸;
—— 辅助器具使用环境和参与活动评估;
—— 适配辅助器具必要的认知能力评估。
其他肢体残疾特殊复杂的功能评估,应根据6.2组成服务团队进行特殊需求的个性化辅助器具定改
制服务。
8.4.3 假肢适配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假肢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进行,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截肢原因:了解是否有创伤、感染、肿瘤、血管性疾病、神经系统病变、先天畸形等;
—— 皮肤状况:检查残端皮肤是否有平滑或有瘢痕;
—— 皮肤感觉:检查皮肤感觉是否正常和丧失、幻肢痛与残肢痛等;
—— 循环与呼吸系统:了解是否有心脏功能障碍、血管功能障碍、淋巴水肿等;
—— 残肢外型:检查残肢形状为柱状、锥状、锤状、畸形或其他;
—— 平衡能力:检查平衡较好、尚可,还是较差;
—— 关节活动度:检查各关节自由度,包括屈曲、伸展外展、内收、外旋、内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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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矫形器适配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矫形器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进行,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辅助器具使用相关诊断:主要包括是否有脑血管病、脊髓损伤及位置、脑性麻痹或发育迟缓、
外伤、骨折或关节炎、肢体炎症、肢体感染等;
—— 皮肤状况:检查是否有破损及破损的位置,有无感觉障碍及原因;
—— 循环与呼吸系统:检查是否正常心脏功能障碍、血管功能障碍、淋巴水肿等;
—— 异常反射:有无此类情况及异常状况简述;
—— 双下肢长度:检查是否等长,若不等长应测量相差距离;
—— 平衡能力:坐位和站位平衡是否正常,较差或不可平衡;
—— 需保护或变形的关节及有无接受矫形手术或装有内固定;
—— 关节活动度:检测各关节自由度,包括屈曲、伸展外展、内收、外旋、内旋。
8.4.5 视力残疾功能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视力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远视力和近视力检查;
—— 矫正视力及屈光度检查;
—— 视野检查;
—— 色觉检查;
—— 对比敏感度检查;
—— 眼位及眼球运动检查;
—— 合并其他障碍。
8.4.6 听力残疾功能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听力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耳部检查:主要查看耳道至鼓膜的情况,并确认是否有充血、化脓等感染情况;
—— 听力评估:检测在各个声音频段的听力损失,绘制听力图,并评估耳聋的性质和程度;
—— 助听器选配试听:根据听力评估结果,调试助听器并试听;
——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取耳样、定制耳模;
—— 佩戴调试与效果评估:进行助听效果的初步评估和调试;
—— 合并其他障碍。
8.4.7 精神障碍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临床面谈:了解症状、情绪状态及过往病史、家族史等可能与精神病相关的因素;
——精神状态检查:查看注意力、思维流畅度、感知、情绪、意识和记忆等功能情况;
——器质性疾病排除:头部磁共振、脑电图等检查,排除由器质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量表测试:使用症状自评量表诊断精神病性症状。
8.4.8 智力障碍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评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面谈了解:询问家族史、既往病史等相关导致智力障碍的因素;
——行为观察:观察行为表现和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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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测验: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发展水平选用不同类型智力测验,如 WISC、WAIS 等。
8.4.9 多重残疾功能评估
评估应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评估项目应根据多重残疾的特点,结合以上评估内容
实施多方面评估,特殊需求的应根据 6.2 条组成服务团队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定改制服务。
8.5
辅助器具评估方案
8.5.1 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在收集相关资料基础上,判断辅助器具与服务对象使用需求、生活环境、
功能状况契合度等,制定辅助器具评估方案,根据评估方案得出适配结论,并符合 GB/T 16432 的相关
要求,适配结论宜包括以下内容:
——适配目标;
——辅助器具产品类型;
——辅助器具尺寸规格;
——是否需要使用指导。
8.5.2 评估方案应经过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8.5.3 对需要个性化改制和特殊定制的辅助器具,应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相应说明。
8.6
配置辅助器具
8.6.1 服务机构按照适配结论配置辅助器具,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批量生产的辅助器具,如批量生产的
产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个性化设计、特殊定制。
8.6.2 服务机构不具备提供辅助器具或特殊定制技术能力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提供
服务。
8.7
符合性检查和适应性训练
8.7.1 服务人员应对配置的辅助器具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指导服务对象和护理者正确使用。如辅助器
具的使用方法较为复杂或需特殊的使用技巧,应安排适用性训练,由专业人员指导使用。
8.7.2 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适用情况对辅助器具进行调整,确定最终适配结论。
8.7.3 服务人员应提供辅助器具维修及保养相关信息。
8.7.4 经符合性检查和适应性训练后仍不适用时,应重新制定辅助器具评估方案或配置辅助器具。
8.8
交付使用
辅助器具经符合性检查和适应性训练后无异议的,交由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8.9
跟踪随访
8.9.1 辅助器具交付后,服务机构应通过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了解服务对象的使用效果等情况,
填写随访登记表(附录 C)。
8.9.2 服务机构对随访中发现的辅助器具使用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维修、保养或更换。
9 档案管理
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料应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档案资料
应标识准确,信息完整,便于查阅。如为电子文档储存,应留有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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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质量控制
10.1
质量评估
为检验服务效果和质量,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每年可通过机构自评、实地评估或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
10.2
投诉与处理
服务机构应公布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后,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时间、结果等,并按职责规定予
以反馈处理、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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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个人基本信息表
A.1 个人基本信息表见表 A.1
表 A.1 个人基本信息表
基本资料 姓名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
家庭地址
银行账号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多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申请人状况 □一户多残 □支出型困难家庭 □低保对象 □特困对象 □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 □残疾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其他低收入残疾人 □其他
申请人承诺 申请的辅助器具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 □否 □是 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申请的辅助器具已享受保险赔付且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 □否 □是
辅助器具 需求信息 使用目的:□日常生活 □就学 □就业 □医疗 □休闲与运动 其他意愿: 使用环境:□家居 □社区 □学校 □一般路面 □工作场所 □其他
目前使用辅 助器具情况 □无 □有 名称: 数量: 适配时间:
接待人员: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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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B

(资料性)
辅助器具评估表
B.1 肢体、智力、精神辅助器具评估表见表 B.1
表 B.1 肢体、智力、精神辅助器具评估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既往使用辅助器具名称
既往辅助器具 使用情况
目前存在的 主要问题
残疾人(包括监护人) 对辅助器具的需求
评估意见 适配目标:
适配: 辅助器具 矫形器 □踝足矫形器 □膝踝足矫形器 □矫形鞋 □脊柱矫形器 □手部矫形器 假肢 □大腿假肢 □小腿假肢 □手部假肢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评估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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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视力辅助器具评估表见表 B.2
表 B.2 视力辅助器具评估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医疗机构 诊断结果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白内障(术前/术后) □青光眼(术前/术后) □屈光 不正 □黄斑部病变(术前/术后) □角膜浑浊 □视神经病变 □脑外伤 □眼外伤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视网膜脱离(术前/术后) □弱视 □外伤 □中毒 □眼球震颤 □ 其他:
辅助器具需求
目前使用 助视器情况 □无 □有,名称
视功能评估 (包括远近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屈光度数、中心视野检查、对比敏感度等)
其他评估 (包括阅读能力测试、定向行走测试等)
评估意见 适配目标
适配辅助器具 名称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评估人(签字):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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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听力辅助器具评估表见表 B.3
表 B.3 听力辅助器具评估表
姓名 性别 □男 □女 年龄
听障确诊时间 首次佩戴 助听设备时间 左耳
右耳
补偿/重建方式 左耳 □无 □助听器 □人工耳蜗 □其它 设备型号
右耳 □无 □助听器 □人工耳蜗 □其它
听力测试 测听方法 □BOA □VRA □PA □PTA
配合程度 □很配合 □一般 □不配合
测试音 □啭音 □纯音 □窄带噪音 □语音
听 力 图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Hz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Hz
dB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左耳(Left Ear)
-10













右耳(Right Ear)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裸耳平均听阈 裸耳平均听阈 左耳 符号 未掩蔽 加掩蔽 4KHZ
说明
左 右 左 右
侧别 气导 X O □ △
骨导 > < ] [
右耳
电生理测试 频率 0.5KHZ 1KHZ 2KHZ 4KHZ 0.5KHZ 1KHZ 2KHZ
听觉稳态电位测试(ASSR)
单位:dBSPL/dBnHL
评估意见 适配目标:
适配听力辅助器具名称: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评估人: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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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辅助器具适配随访登记表
C.1 辅助器具适配随访登记见表 C.1
表 C.1 辅助器具适配随访登记表
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回访时间 回访人签名
回访方式 □入户 □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服务对象反馈
辅助器具名称 辅助器具使用情况
政策知晓情况 满意度
需要解决的问题 及解决措施
服务对象签字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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