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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432.3-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 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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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8 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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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8432.3-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 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ICS 73.100.30 D 92 备案号:639732018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8432.3—2018 代替 JB/T 8432.3—2006
现场混装炸药车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Site mixed and charged explosive truck-Part 3: Emulsion explosive
2018-04-30 发布
201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8432.32018
目 次
前言范围.
0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3.2型号. 3.3基本参数 4技术要求. 4.1正常使用条件. 4.2 一般要求 4.3 使用性能.. 4.4 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 4.5* 材料要求. 4.6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7 外观要求 4.8 成套性 5试验方法..
5.1 试验前的准备。 5.2 空载试验..… 5.3 负荷试验 5.4 混制炸药检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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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基本参数 JB/T 8432.3—2018
前言
JB/T8432《现场混装炸药车》分为三个部分:一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第2部分:粒状铵油炸药型;一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本部分为JB/T8432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B/T8432.3—2006《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与JB/T8432.3—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型式的描述(见3.1,2006年版的3.1):修改了产品型号表示方法(见3.2,2006年版的3.2);增加了产品型号标记示例(见3.2);修改了产品规格(见表1,2006年版的表1);增加了对原料、生产的成品炸药的品种限制(见4.1.1、4.1.2);增加了产品公告上牌照的要求(见4.2.2);修改了液压系统中液压油油温的技术要求(见4.3.2,2006年版的4.3.3);修改了汽车底盘的技术要求(见4.4.1,2006年版的4.4.1);修改了自动化控制的技术要求(见4.4.4,2006年版的4.4.4); -增加了记录行车信息的技术要求(见4.4.5);修改了动态信息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4.6,2006年版的4.4.5);增加了螺杆泵安全方面的要求(见4.6.4); 修改了引发自动报警停机的故障情况(见4.6.5,2006年版的4.6.5);修改了空载试验中马达的检查项目(见5.2.4,2006年版的5.2.4);修改了负荷试验中需要进行模拟物料校准的系统的类别(见5.3.1,2006年版的5.3.1);修改了成品炸药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见5.4.2、5.4.3,2006年版的5.4.2); -修改了出厂检验的规则(见6.2,2006年版的6.1);修改了型式检验的规则(见6.3,2006年版的6.2);修改了整机产品标牌的技术要求(见7.1,2006年版的7.1); -增加了车辆产品标牌的技术要求(见7.2)。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树宏、杨现利、靳永明、冯有景、吉学军、梁锋、曲纪泉、王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8432.3—1996、JB/T8432.3—2006。
? JB/T 8432.3—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1 范围
JB/T8432的本部分规定了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产品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在冶金、煤炭、建材、有色、化工、水利等露天矿山采矿或工程爆破作业中向炮孔(特别适用于水孔)现场混制装填乳化炸药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以下简称装药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一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3228工业炸药爆速测定方法 GB/T13306标牌 GB/T25706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28286工业炸药通用技术条件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装药车为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的设备,混装炸药各系统安装于汽车底盘上,采用液压传动、自动控
制。装药车分为车上制乳和地面制乳两种车型,其中干料箱部件为选装件。 3.2型号
装药车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的规定,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B C R
H
产品设计序号(A、B、C、…) 装载量,单位为吨(t) 混装 (混) 制乳方式[D一一地面制乳(地);车上制乳不标注] 乳化炸药(乳)装药车 (车) 装药设备类
1 JB/T 8432.3—2018
示例1: 装载量为15t的车上制乳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标记为:
BCRH-15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
示例2: 装载量为15t的地面制乳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标记为:
BCR(D)H-15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
3.3基本参数
装药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参数装药效率 kg/min 30~100 50~150
型号
装载量 t 4 6 8 12 15 20 25
计量误差
%
BCR(D)H-4 BCR(D)H-6
BCRH-8/BCR(D)H-8 BCRH-12/BCR(D)H-12 BCRH-15/BCR(D)H-15 BCRH-20/BCR(D)H-20 BCRH-25/BCR(D)H-25
±2
200~280
4 技术要求
4.1正常使用条件 4.1.1 装药车料箱内装的原料应符合GB6944一2012中的第5类5.1项氧化剂的要求。 4.1.2 声明符合本部分要求的装药车不应用于混制具有雷管感度的炸药。 4.1.3 装药车的正常使用环境温度为士40℃。 4.1.4 装药车适应直径100mm以上、深25m以内的炮孔。 4.1.5 装药车在工作时,作业区内不允许有明火。 4.2 一般要求 4.2.1 装药车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严格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 装药车应符合汽车公告上牌照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在公路上行驶。 4.3 使用性能 4.3.1 输药软管的外径应适应炮孔的要求,最大工作压力为1.2MPa。 4.3.2 液压系统中液压油的工作温度为38℃~60℃。 4.4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 4.4.1汽车底盘的主要性能指标应适合露天矿山的使用要求,或汽车底盘根据用户提供的底盘制造底盘应安装限速装置,要求最高速度不应大于80km/h。 2 JB/T 8432.3—2018
4.4.2装药车的水、气、液压管路部件,不应有漏水、漏气、漏油等缺陷。总装前应分别对各部件做渗漏试验。 4.4.3装药车控制开关、按钮及操作手柄开启应灵活可靠。 4.4.4自动化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置单孔装药量,出药达到设定量时,自动停止; b)输送过程中,炸药组分比例自动跟踪、闭路反馈; c)生产过程中应能自动记录孔数、单孔装药量、累计装药量、温度及螺杆泵压力。
4.4.5装药车应安装行车记录仪。 4.4.6动态信息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药车作业时,应自动采集、存储生产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90天; b)作业地理位置信息自动采集保存; c)具有生产数据和地理位置信息上传功能; d)具有开机自检和故障自诊断能力: e)车载视频监视系统应采用广角防爆摄像机,视频图像应覆盖装药车输药管出口,图像保存不应
少于 90 天。
4.5材料要求 4.5.1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编织的塑料软管。 4.5.2箱体和输料部分应采用防腐材料。 4.6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6.1装药车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导静电接地装置。 4.6.2排烟管应设有消声灭火装置,不允许产生超标的噪声和烟度。 4.6.3水气清洗系统应保证能有效地清理管路中的余料和积污。 4.6.4螺杆泵出口应安装泄爆装置。 4.6.5 5出现下列故障时,装药车装药系统应能自动报警停机:
a)原料缺项或单项原料低于设定值; b)乳化器超温; c)乳化器超压; d)乳化器轴轴向位移超设定值; e)乳化器轴径向位移超设定值; f)螺杆泵空转; g)螺杆泵超温; h)螺杆泵超压。
4.7外观要求 4.7.1油漆表面应美观大方、漆层牢固、色泽均匀、光滑平整,不应有皱纹、起泡、起层、失光及流痕等缺陷。 4.7.2标志涂漆应美观、清晰、醒目,边角线整齐、清楚,不同颜色涂漆不应相互沾染。 4.8成套性 4.8.1成套供应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a)整机; b)随机备件、工具。
3 JB/T8432.3—2018
5.4.3炸药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则:
a)新车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炸药成品检验,并符合5.4.2的规定; b)每次加料后在装药前,每车应对炸药外观、密度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4.2、4.3.2、4.4.1~4.4.3、4.4.4a)、4.4.5、4.5~4.8 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厂生产和停产两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部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每台装药车应具备整机产品标牌,并在明显位置处固定,整机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d)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2每台装药车应具备车辆产品标牌,并在车后部固定,车辆产品标牌应符合GB7258的下列规定
a)车辆产品标牌首行应显示制造该产品的公司或厂家; b)车辆产品标牌中部应显示底盘车辆识别代号; c)车辆产品标牌末行应显示底盘制造厂名称和底盘型号。
7.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4随机产品技术文件应装入专用的塑料袋,并放置在随车工具箱内。 7.5装药车应符合陆路、水路运输的要求。 7.6装药车在贮存时,应置于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并采取有效的防锈、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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