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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432.1-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 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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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8 1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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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8432.1-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 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 ICS 73.100.30 D 92 备案号:63971—2018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8432.12018 代替JB/T 8432.12006
现场混装炸药车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
Site mixed and charged explosive truck-Part 1: Heavy ANFO explosive
2018-12-01实施
2018-04-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8432.1—2018
目 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3.2型号... 3.3基本参数. 4技术要求.. 4.1正常使用条件. 4.2 一般要求, 4.3 使用性能 4.4 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 4.5 材料要求 4.6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7 外观要求 4.8 成套性. 5试验方法. 5.1 试验前的准备. 5.2 空载试验. 5.3 负荷试验.. 5.4混制炸药检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出厂检验.. 6.3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II
+++
表 1 基本参数 JB/T 8432.1—2018
前 言
JB/T8432《现场混装炸药车》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第2部分:粒状铵油炸药型;第3部分:乳化炸药型。
本部分为JB/T843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B/T8432.1—2006《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与JB/T8432.1—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增加了产品型号标记示例(见3.2);修改了产品规格及部分基本参数(见表1,2006年版的表1);增加了对原料、生产的成品炸药的品种限制(见4.1.1、4.1.2);增加了产品公告上牌照的要求(见4.2.2);修改了液压系统中液压油油温的技术要求(见4.3.2,2006年版的4.3.3);
#的技术要求(见4.4.1,2006年版的4.4.1);
修改了汽修改了自动 化控制的技术要求(见4.4.5,2006年版的4.4.5);增加了记录行车信息的技术要求(见4.4.6);修改了动态信息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4.7,2006年版的4.4.6);增加了螺杆泵安全方面的要求(见4.6.4);增加了摆动螺旋管体的安全要求(见4.6.5);修改了装药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见4.6.6,2006年版的4.6.5);修改了成品炸药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见5.4.2、5.4.3,2006年版的5.4.2、5.4.3);修改了出厂检验的规则(见6.2,2006年版的6.1);修改了型式检验的规则(见6.3,2006年版的6.2);修改了整机产品标牌的技术要求(见7.1,2006年版的7.1);增加了车辆产品标牌的技术要求(见7.2)。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吉学军、杨现利、郭长青、冯有景、段锦花、王亚东、王强、王启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8432.1—1996、JB/T8432.1—2006。
II JB/T 8432.1—2018
现场混装炸药车第1部分:重铵油炸药型
1范围
JB/T8432的本部分规定了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产品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在治金、煤炭、建材、有色、化工、水利等露天矿山采矿或工程爆破作业中,向干
孔、水孔现场混制装填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的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以下简称装药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3228 工业炸药爆速测定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25706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 28286 工业炸药通用技术条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装药车为可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粒状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的设备,混装炸药各系统安装于汽车底盘上,采用液压传动、自动控制。 3.2型号
装药车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的规定,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B c Z H
-
产品设计序号(A、B、C、…) 装载量,单位为吨(t) 混装 (混) 重铵油炸药 (重) 装药车 (车) 装药设备类
1 JB/T8432.1—2018
示例:装载量为15t的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标记为:
BCZH-15 5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
3.3基本参数
装药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参数装药效率
型号
装载量 t 12 15 20 25
计量误差
kg/min
%
BCZH-12 BCZH-15 BCZH-20 BCZH-25
粒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200~450
±2
乳化炸药:200~280
4技术要求
4.1 正常使用条件 4.1.1 装药车料箱内装的原料应符合GB6944一2012中的第5类5.1项氧化剂的要求。 4.1.2 声明符合本部分要求的装药车不应用于混制具有雷管感度的炸药。 4.1.3 装药车的正常使用环境温度为土40℃。 4.1.4 适宜使用装药车的炮孔应满足以下条件:
a)水孔:直径100mm以上、深25m以内; b)干孔:直径100mm以上、孔深不限。
4.1.5 装药车在工作时,作业区内不允许有明火。 4.2 一般要求 4.2.1 装药车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严格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 装药车应符合汽车公告上牌照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在公路上行驶。 4.3 使用性能 4.3.1 输药软管的外径应适应炮孔的要求,最大工作压力为1.2MPa。 4.3.2 液压系统中液压油的工作温度为38℃~60℃,当液压油温度异常时装药车应自动发出警告信号。 4.4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 4.4.1汽车底盘的主要性能指标应适合露天矿山的使用要求,或汽车底盘根据用户提供的底盘制造,底盘应安装限速装置,要求最高速度不应大于80km/h。 4.4.2装药车的水、气、液压管路部件,不应有漏水、漏气、漏油等缺陷。总装前应分别对各部件做渗漏试验。 4.4.3装药车控制开关、按钮及操作手柄开启应灵活可靠。 4.4.4螺旋叶片不应与壳体相摩擦,侧螺旋提升液压缸应灵活可靠。 2 JB/T 8432.1—2018
4.4.5 5自动化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置单孔装药量,出药达到设定量时,自动停止; b)输送过程中,炸药组分比例自动跟踪、闭路反馈; c)生产过程中应能自动记录孔数、单孔装药量、累计装药量、温度及螺杆泵压力。
4.4.6 装药车应安装行车记录仪。 4.4.7动态信息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药车作业时,应自动采集、存储生产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90天; b)作业地理位置信息自动采集保存; c)具有生产数据和地理位置信息上传功能; d)具有开机自检和故障自诊断能力: e)车载视频监视系统应采用广角防爆摄像机,视频图像应覆盖装药车输药管出口,图像保存不应
少于90天。
4.5材料要求 4.5.1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编织塑料软管。 4.5.2 箱体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4.6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4.6.1 装药车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导静电接地装置。 4.6.2 排烟管应设有消声灭火装置,不允许产生超标的噪声和烟度。 4.6.3 水气清洗系统应保证能有效地清理管路中的余料和积污。 4.6.4 螺杆泵出口应安装泄爆装置。 4.6.5 摆动螺旋管体上应有安全警示语。 4.6.6 出现下列故障时,装药系统应能自动报警并停机:
a)原料缺项或单项原料低于设定值; b)螺杆泵空转; c)螺杆泵超温; d)螺杆泵超压。
4.75 外观要求 4.7.1油漆表面应美观大方、漆层牢固、色泽均匀、光滑平整,不应有皱纹、起泡、起层、失光及流痕等缺陷。 4.7.2标志涂漆应美观、清晰、醒目,边角线整齐、清楚,不同颜色涂漆不应相互沾染。 4.8成套性 4.8.1成套供应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a)整机; b)随机备件、工具。
4.8.2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手册; b)产品合格证; c)随机备件及附件清单; d)装箱单。
3 JB/T 8432.1—2018
GB/T13228的规定。
5.4.3炸药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则:
a)新车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炸药成品检验,并符合5.4.2的规定; b)每次加料后装药前,应对炸药外观、密度(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4.2、4.4.1~4.4.4、4.4.5a)、4.4.6、4.5~4.8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厂生产和停产两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部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每台装药车应具备整机产品标牌,并在明显位置处固定,整机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d)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2每台装药车应具备车辆产品标牌,并在车后部固定,车辆产品标牌应符合GB7258的下列规定:
a)车辆产品标牌首行应显示制造该产品的公司或厂家; b)车辆产品标牌中部应显示底盘车辆识别代号; c)车辆产品标牌末行应显示底盘制造厂名称和底盘型号。
7.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4随机产品技术文件应装入专用的塑料袋,并放置在随车工具箱内。 7.5装药车应符合陆路、水路运输的要求 7.6装药车在贮存时,应置于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并采取有效的防锈、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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