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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8-2014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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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09 15: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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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建标 168-2014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建标168-2014
主编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1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
标[2010]180号)要求,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组织编制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
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
准》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
对成品油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国内成品油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警卫设施、环境保护、 职业安全卫生、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具体解释工
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58号,邮政编码:43001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刘小江许卫新周海扬冯华国陈凤冬徐超蓝姜超韩钧张运
华许文忠杨进峰王中里明卫国陈冰许淳涛王东刘滔张明光孙晓林黄友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2014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科学地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水平和投资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立足国家储备功能定位和作业特点,遵循平战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做到规模适度、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管理方便。
第五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统筹规划。新建工程应按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必须遵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类别和等级的规定,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七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相关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为三级。
表1建设规模分级表(m)
规模等级大型中型小型
总库容量TV 400000≤TV600000 200000≤TV<400000 100000≤TV<200000
注:总库容量(TV)系指全部储存油罐的容量总和,不包括辅助作业罐的容量。
第八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按油罐的构筑形式,分为洞库、覆土库及地面库等类型。 第九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内容由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及警卫设施等构成。各类设施应按储油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政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分区进行布置。
第十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第三章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城乡规划、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运输、供水、 排水、供电、通信及生活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择优选址。
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应在下列地区或区段选址:
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和抗震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蓄(滞)洪区;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第十三条洞库应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带选址,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应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覆土库应在地下水位低的阶地、坡地,或建成后便于与周围地形相协调的地带选址。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宜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
第十六条库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管道、铁路、水路和公路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条件。大
型库宜具备管道输送条件。
二、具备良好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三、具备较好的施工和生活依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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