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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监狱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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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领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 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 中、小三种类型。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获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津的中度戒备和高
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主重。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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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条件较好的地区。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赚声、 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甘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
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 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于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中度戒备监狱围增内建筑物距围增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度戒备监狱国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进择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股:新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若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
建监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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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车通处应设置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表1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用房类别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21.41
了、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
罪犯用房 (m/罪犯) 警察用房(m/警察)其他附属用房 6.33 5.19 4.31 6.33 5.19
21.16 20.96
27.09 26.80
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36.92 35.71 34.50 42.57 41.36
第十力备监狱内各建筑之闻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
((m/警察)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
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微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
3、表4确定。
表2 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罪犯)
第二十一条 监狱内的道路应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
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高度戒备监款
类别 用房名称 小型 中度戒备监狱罪犯 教育学习用房 1.17 1.07 0.96 1.72 1.59
用房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0%。
监含楼
4.66 4.66
4.66 9.47
9.47
用房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禁闭室 0.12 0.11 0.10 0.12 0.11
第二十三条 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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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表3 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普察)
中度戒备监狱小型 中型 人型 小型 中型
高度戒备监款
中度戒备监狱小型 中型 人型 小型 中型
高度戒备监款
用房 用房名称
用房
类别 用房名称
类别
家属会见室 0.81 0.81 0.81 0.59 0.59 伙房和餐厅 1.14 1.08 1.03 1.14 1.08 医院或医务室 0.65 0.60 0.60
警案办公用房 5.83 5.83 5.83 5.83 5.83 公共用房
8.75 8.65 8.55 8.75 8.65
特殊业务用房 7.44 6.33 5.22 7.44 6.33
1.00 0.94
罪犯 文体活动Ⅲ房 1.55 1.55 1.55 0.90 0.90 用房
7.22 7.22
警察 警察管理用房 3.61 3.61 用房
3.61
技能培训Ⅲ房 2.30 2.30 2.30 2.30 2.30 劳动改造房 7.60 7.60 7.60 7.60 7.60 其他服务用房 1.41 1.38 1.35 2.25 2.22
警案备勤用房 7.76
9.80 9,80
7.76
7.76
学习及训练用房 3.53 3.53 3.53 3.53 3.53
合计
36.92 35.71 34.50 42.57 41.36
男监合计 21.41 21.16 20.96 27.09 26.80
注:1、女子监缺剧所增加0.04m"/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
表4 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警察)
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0.5m啡犯储菜用房面积。
高度减备监款
中度戒备监狱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
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
其他
其他
附属用房 附橱用房 6.33 5.19 4.31
5.19
6.33
另行确定。
注: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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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m。
建设规模和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应设于监狱围墙内、监狱大门附近,并分别设置家属和罪犯专用通道。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区域及设施;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二十八条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疫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
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瘦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瘦室宜按 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
第三十二条监狱围墙内警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舍楼内应设警察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楼层出
入口附近,并应设置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内设警察专用通道及专用卫生间。警察值班室内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2、疫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监含楼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瘦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2、劳动改造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应设警察值班室、警察专用卫生间,警察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有关规范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第三十三条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接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狱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监狱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到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4、盟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 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及走闻的照明均应在警案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第二十九条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狱围墙内,自成一区,离其他建筑物距离宜大于20m:并设禁闭监室、值班室、 预审室、监控室及警察巡视专用通道,禁闭监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单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第三十四条监狱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各类用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严禁豪华装修。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设局部空调。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
第三十条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等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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