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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278-2015 气流干燥机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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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jb 干燥机 气流 10278

内容简介

JB/T 10278-2015 气流干燥机 ICS23.160 J78 备案号:51425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0278—2015 代替JB/T10278—2001
气流干燥机
Flash dryers
2016-03-01实施
2015-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0278—2015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型式与标记. 3.1型号编制.
.II
3.2标记示例... 4技术要求 4.1材料.. 4.2外观.
4.3 性能.. 4..4电气系统安全性能.. 5试验方法 5.1 材料试验. 5.2 外观试验. 5.3 性能试验. 5.4 电气系统安全性能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 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7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2 使用说明书. 7.3 包装.. 7.4 运输. 7.5 贮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干燥机蒸发水分量测定方法 A.1 试验用的仪器 A.2 试验条件. A.3 试验步骤.. A.4 蒸发水分量的计算附录B(规范性附录) 干燥机单位耗热量测定方法.

6
6
6 **6
6
表1 出厂检验项目..
中国中中中中中中中心中中中中中中3 JB/T1027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10278—2001《气流干燥机》,与JB/T10278—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新标准。 删除了JB/T10278—2001的主要章、条:
删除了第3章术语;删除了4.3基本参数;删除了5.3.4“干燥机的排尘烟制造质量应符合JB/T1621的规定”;删除了5.7可靠性要求;删除了6.5干燥机可靠性试验。
修订了JB/T10278—2001的主要章、条:
修订了3.1型号编制;修订了4.2.3管道内表面粗糙;修订了4.3.4干燥机单位耗能量;修订了4.3.5干燥机负荷运转时噪声。
本标准增加的主要章、条: ·增加了4.3.7干燥机应采取抗静电措施; ·增加了4.4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增加了5.3.7接地电阻试验;
增加了5.4电气系统安全性能试验。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干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四川望昌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常州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范群干燥
设备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海云、陈运山、陈昌松、谢洪清、范炳洪、梅卫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10278—2001。
II JB/T10278—2015
气流干燥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流干燥机的型式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粉状、微粒状物料进行干燥的气流干燥机(以下简称干燥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13306 5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24342—2009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试验规范 JB/T5973—1992干燥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JB/T6924—1998 干燥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SJ/T10674—1995 涂料涂覆通用技术条件
3型式与标记
3.1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按JB/T6924—1998的规定。 G00-0
规格代号:用蒸发水分量表示,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型式代号:Z表示直管型,X表示旋风型,M表示脉冲型,T表示其他型特征代号:气流式功能代号:干燥设备
3.2标记示例
示例: GQZ-500表示蒸发水分量为500kg/h的直管型气流干燥机。 JB/T10278—2015
4技术要求
4.1材料
凡与物料接触的干燥机部位,应采用耐腐蚀,不与物料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物料的材料制造。密封
件应采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且耐热不脱落微粒的材料制作。 4.2外观 4.2.1各机件表面平整,无明显划痕与凹凸现象。 4.2.2外观焊缝应呈光滑的或均匀的鳞片状波纹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气孔、焊瘤、弧坑等缺陷。 4.2.3与物料接触的气流管道内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3.2um。 4.2.4涂层外观质量,应符合SJ/T10674一1995中3.3.1.2规定的II级涂层外观质量的要求。 4.3性能 4.3.1 空载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音。 4.3.2传动机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单向转动的部件,应有运动方向标记。 4.3.3蒸发水分量应符合规格代号值。 4.3.4单位耗热量应不大于6000kJ/kg。 4.3.5 5负荷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0dB(A)。 4.3.6 5尾气粉尘排放量应符合GB3095一1996中表1的规定。 4.3.7干燥机应采取抗静电措施。 4.4电气系统安全性能 4.4.11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8中18.2和GB/T24342—2009中6.2的规定。 4.4.2 绝缘电阻应符合GB5226.1—2008中18.3的规定。 4.4.3 3耐电压试验应符合GB5226.1—2008中18.4的规定。 4.4.4# 按钮应符合GB5226.1—2008中10.2的规定。 4.4.5 5指示灯和显示器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10.3的规定。 4.4.6 配线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第13章的规定。 4.4.7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第16章的规定 4.4.8 电气控制系统采用PELV做保护的,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6.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材料试验
与物料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接触部分的材料均须查验所用材质的合格证明资料,当不能证明材质时,应按其相应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5.2外观试验
目测干燥机表面质量、焊接质量和涂层外观质量,表面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定。 5.3性能试验 5.3.1 干燥机空运转2h后,目测运转平稳,耳听无杂音,无异常现象。
2 JB/T10278—2015
5.3.2 目测传动机构设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单向转动部件的运动方向标记。 5.3.3 按附录A进行干燥机蒸发水分量试验测定,结果应符合干燥机的规格代号值。 5.3.4# 按附录B进行干燥机单位耗热量试验测定,结果应不大于6000kJ/kg。 5.3.5 干燥机负荷运转时,噪声声压级按JB/T5973一1992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3.5的规定。 5.3.6 干燥机的尾气粉尘排放量按GB3095一1996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5.3.7接地电阻试验包括:
a)目测检查所采取的抗静电措施装置: b)用电阻仪测量机件与接地间的电阻值。
5.4电气系统安全性能试验 5.4.1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8中18.2和GB/T24342—2009中6.2的规定进行检验。 5.4.2 绝缘电阻按GB5226.1—2008中18.3的规定检验。 5.4.3 耐电压性能按GB5226.1—2008中18.4的规定检验。 5.4.4 按钮按GB5226.12008中10.2的规定检验。 5.4.5 指示灯和显示器按GB5226.1一2008中10.3的规定检验。 5.4.6 配线按GB5226.1一2008中第13章的规定检验。 5.4.7 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按GB5226.1一2008中第16章的规定检验。 5.4.8E 电气控制系统采用PELV做保护的,按GB5226.1-一2008中6.4的规定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按表1中的项目由制造单位逐台进行。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表1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材料外观性能
技术要求 4.1 4.2 4.3.1、4.3.2
试验方法 5.1 5.2 5.3.1,5.3.2
电气系统安全性能
4.4
5.4
6.2.2产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允许退回修整并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6.3型式检验 6.3.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试制鉴定或转厂生产: b)产品停产两年后再生产; c)正常生产每隔两年;
3 JB/T10278—2015
d)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当制造单位不具备实验条件时,允许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测试。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一2008的规定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6.3.4型式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该不合格项,若仍不合格则应判定此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购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应固定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牌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 f)产品出厂编号: g)产品主要参数; h)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应有“向上”“重心”“怕雨”“由此吊起”等标志。 7.1.3运输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7.2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一2008的规定,具有产品原理、结构、安装、调试、操作、保养及故障处理等内容。 7.3包装 7.3.1在产品包装材料外表面上应有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等标志,包装标志应符合GB6388和GB/T 191的规定。 7.3.2干燥机无包装,根据用户特殊要求,可采用按部件装箱。产品部件在箱内应固定可靠,并有防雨设施,电器件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3.3产品随带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产品安装图、基础图); c)产品装箱单(随机备件清单)。
7.4运输
干燥机的运输应符合国家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的规定,运输必须保证干燥机及包装不致发生损坏,在运输时应有遮篷或有其他防雨雪和防曝晒措施。 7.5贮存
贮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4 JB/T10278—2015
a)贮存库房场地应平整、通风、干燥: b)露天贮存时,应有遮篷或有其他防雨措施; c)贮存时间超过18个月,应进行一次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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