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25.120.10 J62 备案号:5196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2521—2015
板料折弯机用挠度补偿加凸工作台
Compensational convex workbench for press brake
2016-03-01实施
2015-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2521--2015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I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常用结构 4.1 纵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 4.2 横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 4.3 纵、横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 5要求 5.1 般要求 5.2 材料 5.3 热处理 5.4 机械加工, 5.5 焊接件 5.6 装配 5.7 外观 5.8 性能要求 5.9 几何精度. 5.10 电气设备.. 6试验方法. 6.1 材料试验. 6.2 热处理检验 6.3 机械加工检验
6.4 焊接件检验. 6.5 装配检验. 6.6 外观检验... 6.7 性能检验 6.8 几何精度检验 6.9 电气设备检验... 检验规则.
7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试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和贮存
图1 纵向调节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图2 横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图3 纵、横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
JB/T1252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委员会(SAC/TC2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力源数控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机床
及刃模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深圳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迎年、石贤林、胡小浔、陈宇、夏礼平、钱臣、王克文、张先进、李波、周鹏、魏茂君、洪辰浩、甘璐、金爱咏、张一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JB/T12521--2015
板料折弯机用挠度补偿加凸工作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板料折弯机用挠度补偿加凸工作台的术语和定义、常用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板料折弯机用挠度补偿加凸工作台(以下简称加凸工作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31.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 金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1804一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1958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GPS)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4879—1999防锈包装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8609锻压机械焊接件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1
板料折弯机用挠度补偿加凸工作台 compensational convex workbench for press brake 通过对楔块纵、横向位置的调节,使各楔块组上平面位置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在折弯载荷的作用
下,使折弯下模在纵向产生中凸变形,达到挠度补偿的自的,从而提高被折弯工件的直线度精度,减少被折弯工件角度误差的装置。
4常用结构
4.1 纵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
纵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结构如图1所示。 2横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
4.2
横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结构如图2所示。 4.3纵、横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
纵、横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结构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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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盖板:一上楔块;一下楔块;一支承弹簧;一加凸工作台底座。
5-
图1 纵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
说明:
一盖板: 2——上楔块:
一下楔块: 4—加凸工作台底座:
-横向调节丝杠。
一
图2横向调节楔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
说明:
一盖板: 2—上楔块:
一纵向调整楔块:横向调节模块: 5—支承弹簧; 6——加凸工作台底座;
横向调节丝杠。
图3,纵、横向调节模块加凸工作台结构示意图
JB/T12521-2015
5要求
5.1一般要求
加凸工作台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材料 5.2.1按使用工况应用以下材料或性能相似的其他材料:
a)楔块、圆弧垫块、拉杆、盖板:45、40Cr、42CrMo钢: b)加凸工作台底座:Q235A、45钢。
5.2.2材料的化学成分与力学性能等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5.2.3用户有特殊要求,可与制造商协商确定。 5.3热处理 5.3.1 圆弧垫块、楔块、盖板应进行调质处理,硬度均应不小于250HBW。 5.3.2加凸工作台底座应进行时效处理。 5.4 机械加工 5.4.1 加凸工作台的零、部件应按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进行加工。 5.4.2 除非图样另有规定,零部件的锐边、尖角必须倒棱、倒钝和除去毛刺。 5.4.3 已加工表面不得有划伤、磕碰和锈蚀,螺纹表面不应有压伤和锤击印痕。 5.4.4 丝杠的第一圈螺纹端部的厚度应不小]1mm,厚度小于1mmf的,应修去不完整螺纹。 5.4.5未注线性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一2000中m级的要求。 5.4.6主要零件表面粗糙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楔块、圆弧垫块、加凸台底座的上底面等相互接触的表面的表面粗糙度Ra≤1.6um b)非安装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6.3um: c)其他非工作面的表面粗糙度Ra≤3.2uml。
5.5焊接件
应符合JB/T8609的要求。 5.6装配 5.6.1应按装配图和工艺进行装配,装到加凸台上的零部件均应符合质量的要求,不允许装入图样上未规定的垫片、套等零件。 5.6.2装配前应将零部件清洗干净,在装配过程中,零部件不应有划伤、磕碰和锈蚀。 5.6.3零部件的配合面及外露表面不应有修锉和打磨等痕迹。 5.6.4螺栓、螺钉头部和螺母的端面应与被紧固零件的平面均匀接触:不应倾斜和留有间隙;安装在同一部位的螺栓和螺钉的长度应一致;紧固后的螺栓、螺钉和螺母不应有松动现象,影响精度的紧固件的紧固力应一致。 5.6.5上下楔块的结合斜面、圆弧垫块与楔块的结合面及下模块底面与加凸工作台底座的结合面组装后,用0.04mm塞尺检验,塞入深度应不大于10mm,可塞入部位累计塞入长度不应超过周长的1/10。 5.6.6手动或电动楔块调节机构装配后:反向空行程应不大于1/20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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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外观 5.7.1加凸工作台外表面,不应有图样上未规定的凸起、凹陷或粗糙不平:外露零部件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匀称,其错偏量应不大于1mma 5.7.2沉头螺钉不应凸出零部件外表面:定位销一般应略凸出零件外表面,外露轴管应凸出其包容件端面,凸出值均为其倒角值;螺栓尾端应凸出螺母之外,凸出值为2倍~5倍的螺距。 5.7.3主要零部件外露加工面不应有磕碰,划伤,锈蚀痕迹。 5.7.4操作手轮、手柄及刻度盘等应镀铬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但不得涂漆。 5.8性能要求 5.8.1楔块升角的设计、制作,应保证加凸工作台能在折弯板料的垂直载荷下产生自锁。
楔块升角应符合公式(1)的要求:
(1)
α Sarctan u*
式中: α一楔块升角,单位为度(°):一模块与配合件的摩擦系数。
5.8.2手动、电动的纵向及横向调节机构,应转动轻便、灵活,楔块均应移动平稳,不得发生阻滞现象。 5.8.3电动型加凸工作台应设置模块限位装置。 5.8.4对于承载较大模具(大于200kg)的加凸工作台,应有弹簧支承机构。 5.8.5在折弯机上满负荷工作时,所有零部件不得出现崩裂和压溃等现象。 5.9几何精度 5.9.1各模块组纵、横向加凸调整量均为0时,各加凸点高度差应不大于0.03mm。 5.9.2各楔块组纵、横向加凸调整量为最大时,楔块的升高值与设计升高值的差值不超出土0.10mm。 5.10电气设备
若配置电气控制系统及传感器等,应符合GB5226.1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材料试验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按所用材料的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6.2热处理检验
按GB/T231.1的要求进行布氏硬度检验。 6.3机械加工检验 6.3.1尺寸公差使用相应的量具进行检验。 6.3.2几何公差按GB/T1958的要求进行检验。 6.3.3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或表面粗糙度测量仪对表面粗糙度进行检验;若对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的比对结果有异议,应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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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焊接件检验
按JB/T8609的要求进行检验。 6.5装配检验 6.5.1 通过视检、手感及塞尺,根据5.6.1~5.6.5的要求进行检验。 6.5.2用指示器检验手动或电动楔块调节机构的反向空行程,应符合5.6.6的要求。 6.6外观检验
通过视检、手感及相应的量具进行检验。 6.7性能检验 6.7.1用游标万能角度尺对楔块升角进行检验,应符合5.8.1的要求。 6.7.2通过视检、手感,根据5.8.2~5.8.4的要求进行检验。 6.7.3在所配套的折弯设备上进行试验,应符合5.8.5的要求。 6.8几何精度检验 6.8.1将各楔块组的纵、横向调节至最低点(即加凸量为0时),用指示器检验各楔块组上平面的最高点,误差以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差值计。 6.8.2将各块组的纵、横向调节至最高点,用指示器检验楔块组上平面的最高点(上平面为圆弧时,测量上素线高度),其值与设计的加凸值之差应符合5.9.2的要求。 6.8.3若加凸工作台无横向调节机构,则仅调整纵向调节机构进行检验。 6.9电气设备检验
按GB5226.1的要求对电气系统及设备进行检验。
7检验规则
加凸工作台的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1出厂检验 7.1.1加凸工作台应经制造商逐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出厂检验项目为5.6、5.7、5.8(其中5.8.1、5.8.5为抽查项)。 7.1.3抽查项由制造商根据设计、工艺的调整情况及用户要求自定。 7.2型式试验 7.2.1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用户提出要求,并与制造商商定: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2型式试验项目为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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