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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829-2016 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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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5829-2016 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ICS 75.020 E 10 备案号:53401—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829--2016 代替SY/T 5829—1993
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The recommended regulation for naming oil & gas development well
2016 - 01 - 07 发布
2016-06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829--2016
目 次
前言引言
.Ⅱ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总则
1
2
3
4
..... ....... 2
5 陆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海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6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海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命名示例 SY/T 582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代替SY/T 5829—1993《油气田开发井号命名规则》。本标准与SY/T 5829—199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增加了侧钻井井号命名规则(见表1);增加了海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见第6章);增加了海上特殊井井号命名规则(见表2);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A。
本标准由油气田开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研究中心、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产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新茂、石成方、田昌炳、朱国金、王珏、李辉、侯春华、胡心玲、孙成龙
等。
本标准代替了 SY/T 5829—1993。
II SY/T 5829—2016
引言
随着我国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业务的快速发展,油气田开发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新类型新功能油气田开发井的陆续投产,SY/T 5829—1993《油气田开发井号命名规则》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油气田开发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指导我国油气田开发井的井号命名工作,特修订SY/T 58291993。
II SY/T 5829—2016
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陆上、海上的各种类型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陆上、海上的各种类型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11—2012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井 vertical well 设计井眼轴线为一铅垂线的井。 [GB/T 28911——2012,定义2.2.2.1]
3.2
定向井directional well 设计的目标点与井口不在一铅垂线上的井。 [GB/T 28911—2012,定义 2.2.2.2]
3.3
水平井horizontal well 进入目的层时井斜角在85°~95°,且水平段长度不小于50m的定向井。
3.4
侧钻井sidetrack well 从已有井眼的选定深度处侧向钻出并达到目标点的井。 [GB/T 28911—2012,定义9.1.9]
3.5
多底井 multilateral well 一个井口两个或两个以上井底的井。 [GB/T 28911—2012,定义9.1.3]
3.6
导眼井guide hole 为确定水平井造斜点位置,先钻一井眼至目的层,以获取地层准确信息,此井眼叫导眼井。
1 SY/T 5829-—-2016
3.7
检查井inspection well 油气田开发到一定阶段,为认识油气层的剩余油饱和度分布、储层性质的变化、各项挖潜措施的
效果而钻的取心井。 3.8
观察井 observation well 为观察地下油气藏开发动态而钻的井。
3.9
试验井 experimental well 进行各种试验的井。
3.10
更新井renewed well 因井下技术状况变坏,油、水井不能继续使用,在其旁边新钻的替代井叫更新井。
4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总则
4.1命名原则
4.1.1开发井井号采用多级命名原则,由油气田名称、区块编号、井排序号三部分组成。区块编号和井排序号之间由符号“_”连接。开发井井名应包括中文井名和字母井名,见图1。
首段油气田(构造)名称 区块代号
中段-
尾段井排序号
井号示例
杏8-3-42井(X8-3-42),代表杏树岗油田8区3排42号井
井排号 数字序号 坨103-1井(T103-1),代表胜坨油田103断块1号井
埕北-A1(CB-A1),代表埕北油田A平台1号井
中文井名:汉字缩写字母井名: 拼音字头
平台序号 数字序号 绥中36-1-A1(SZ36-A1),代表绥中36-1油田A平台1号井
区块号
查2-1-检29(X2-1-J29),代表杏树岗油田2区1排29井
数字序号 旁检查井
特殊井号
萨试331井(ST331),代表萨尔图油田编号331的试验井
图1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三段组成模式图
4.1.2井号名称首段用油气田名称的汉字缩写或汉语拼音缩写字母表示,应不超过 4个字母。 4.1.3井号名称中段用区块代号、开发单元代号或平台号表示。 4.1.4井号名称尾段井排序号按阿拉伯数字编排,根据井的类别在阿拉伯数字前加代号。 4.1.5开发井命名中,不应用阿拉伯数字“0”作为井排号,不应出现单位符号、标点符号、数字符号以及特殊符号表示井号。 4.2各种类型井的命名 4.2.1对纳人油气田开发系统的勘探井和评价井,在开发阶段延用原井井号名称。 4.2.2开发井功能、井别有调整时,应保持井号名称不变。 4.2.3已开发区块新部署开发井,结合区块已有井号,按新钻开发井的命名规则命名。 4.2.4对于分层系开发油气田新井命名,各套层系井网的井号应自成系统,易于区别。 2 SY/T 5829—2016
4.2.5开发井报废后,原井场重新钻井时,按新钻开发井的命名规则命名。 4.2.6同一盆地、同一油区或同一海域的井名不应出现重复。当出现重复时,以尊重历史、方便使用为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井名由新井名和加括号的原井名共同组成。当井名出现重复时,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a)第一优先调整计划部署但尚未钻的单井。 b)第二优先调整已钻但未投产或投产时间短的单井。 c)第三优先调整已钻但总井数少的单井。
5陆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5.1 命名规则
陆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按4.1的规定执行。 5.2开发井的井排序号
开发井的井排序号一般按照横行由西向东编排,竖行由北向南编排。 5.3平台丛式井的井排序号
平台丛式井的井排序号按方案设计先后或钻井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排。 5.4环状井的井排序号
环状井的井排序号自正西起按顺时针方向编排井号。 5.5外扩井的井排序号
外扩井的井排序号应依照井排延伸方向顺序向四周编排井号,以适应油气田逐步外扩需要。 5.6陆上油气田特殊井井号命名 5.6.1特殊井井名尾段井序号按阿拉伯数字编排,根据井的类别在阿拉伯数字前另加代号,见表1。 5.6.2表1中未涵盖的特殊井井号,延用原井号名称。
表1陆上油气田特殊井井号命名表
井类标志
井号示例
井类型
表达方式
规定代号
汉字检观更试斜
南4-1-检728井 (N41-J728) 南11-观2井 (N1-1-GC2) 南1-1-3 更 1井 (N1-1-3GX1)
检查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借邻井编号或另编井号
J GC GX
观察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借邻井编号或另编井号更新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借邻井编号试验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按试验方案编号定向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按定向斜井顺序编排
萨试331井 (ST331) 南1-1-斜4井 (N1-1-X4)
T x
3 SY/T 5829—2016
表1 (续)
井类标志
井类型
表达方式
井号示例南1-1-平6井 (N1-1-H6) 南1-1-5侧2井 (N1-1-5C2)
汉字平侧
规定代号 H
水平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按水平井顺序编排侧钻井 汉字或规定代号标志,借原井编号
c
6海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 6.1总则
海上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规则,按油气田开发井井号命名总则,采用多级命名法,由油气田名称、井口区名称、井序号和井标识四部分组成。油气田名称与其后的井口区名称之间由“ 连接。 6.2 油气田名称
油气田名称采用油气田初次申报探明储量时所采用的油气田名称,油气田名称由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加数字表示,如江湾 36-2油田的名称为“JW36-2”。 6.3 井口区名称 6.3.1井口区名称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通常井口区名称与平台名称相同。 6.3.2一个油气田仅有一个井口区(有生产平台)时,通常井口区的名称选用“A”。 6.3.3一个油气田具有多个井口区(有生产平台)时,按开发方案设计命名其井口区名称及排序为自西向东、自北而南依次用大写的英文字母 A,B,C,表示。在原开发方案之外,后期加人的平台,按投人时间的先后命名其平台号。如 QHD32-6-B3井,代表秦皇岛 32-6 油田 B 平台 3号井。 6.3.4对采用水下井口开发(无生产平台)的开发井,应按井口所在的位置进行分区,确定井口区的名称;若不按井口所在的位置进行分区,则不加井口区名称。 6.3.5当一个油气田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井口区时,其井口区名称不应重复。 6.3.6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油气田共用同一个井口区时,该井口区针对各油气田的井口区名称通常是不相同的,见附录 A 中的图 A.1。 6.4 井序号 6.4.1井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3,·。 6.4.2井的编号排序,根据油田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排序。
a)井的编号排序按开发井的平面位置排序,采用自西向东、自北向南顺序编排序号。 b)井的编号排序按开发井的构造位置排序,采用构造位置由高至低的顺序编排序号。 c)井的编号排序按目的层的垂向位置排序,采用垂向位置由深至浅的顺序编排序号。 d)井的编号排序按开发井的钻井顺序排序,采用开发方案或井位设计时确定的钻井顺序编排序
号。 e)井的编号排序按开发井的投产顺序排序,采用开发井投产先后顺序编排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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