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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724.1-2016 起重机 检查 第1部分 总则

资料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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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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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3724.1-2016 起重机 检查 第1部分 总则 ICS53.020.20 J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724.1-—2016/IS09927-1:2013
代替GB/T23724.1—2009
起重机 检查第1部分:总则
CranesInspectionsPart 1:General
(ISO 9927-1:2013,IDT)
2016-09-01实施
2016-02-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3724.1--2016/ISO 9927-1 :2013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检查
检查方法 7 检查人员 8 检查的防护措施 9
6
-
维修 10 记录· 11 额定起重量的改变 12限制器和指示器·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确定用户组织说明书适用性的列表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检查流程图附录C(资料性附录) 检查的防护措施附录D(规范性附录) 各类检查所对应的有资格的人员
..
13 14 GB/T 23724.1—2016/ISO 9927-1 :20 13
前言
GB/T23724《起重机检查》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第 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本部分为GB/T2372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23724.1—2009《起重机检查第1部分:总则》,与GB/T23724.1—2009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9版第1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修改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2009版第3章);修改了检查的分类(见第5章,2009版第4章和第5章);
修改了检查方法要求(见第6章,2009版5.3);
修改了检查人员要求(见第7章,2009版5.2);增加了防护措施、维修要求(见第8章、第9章);修改了检查结果的记录(见第10章,2009版5.4);增加了“额定起重量改变"的要求、“限制器和指示器”的检查要求(见第11章、第12章)。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9927-1:2013《起重机检查第1部分:总则》。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6974(所有部分)起重机术语[ISO4306(所有部分)] -GB/T 5905—2011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ISO 4310:2009,IDT)
-GB/T22437(所有部分)起重机载荷与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ISO8686(所有部分) GB/T23723.1—2009 起重机安全使用 第1部分:总则(ISO12480-1:1997,IDT) GB/T24810.1—2009起重机限制器和指示器第1部分:总则(ISO10245-1:2008,IDT) -GB/T25196.1—2010 起重机状态监控 第1部分:总则(ISO12482-1:1995IDT) GB/T28758—2012起重机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ISO23814:2009,IDT)
本部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对5.1中的3个“注'进行了编号;对表 D.1中的 4个“注'进行了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凹凸重工有限公司、卫华
集团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培、陶华强、林永、赵学明、刘永刚、李洪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724.1—2009。
I GB/T 23724.1—2016/ISO 9927-1 :2013
起重机检查 第「部分:总则
1范围
GB/T23724的本部分规定了按ISO4306-1定义的起重机需作检查的一般要求。特殊类型起重机的附加要求由GB/T23724的相关部分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4306(所有部分)起重机术语(Cranes一Vocabulary) ISO 4310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Cranes一Test code and procedures) ISO 8686(所有部分)起重机载荷和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Cranes一Design principles for loads
and load combinations)
ISO 10245-1起重机限制器和指示器 第 1部分:总则(Cranes—Limiting and indicating de- vices--Part l :General)
ISO 12480-1 起重机安全使用 第 1部分:总则(Cranes一Safe use一Part 1:General) ISO 12482-1 起重机 状态监控 第 1 部分:总则(Cranes--Condition monitoring—Part 1:Gen
eral)
ISO 23814起重机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Cranes-Competency requirements for crane inspec- tors)
3术语和定义
ISO 43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关键零部件critical component 其失效会对使用起重机的人或起重机周围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险的零部件。
3.2
设计寿命 design life 在不考虑特殊评估和大修的条件下,根据设计要求并考虑使用过程中的应力循环和应力集中(设计
约束),对起重机许用工作寿命进行的估算。
注1:起重机整体的设计寿命通常由有限数量的关键零部件的寿命决定(见ISO12482-1)。 注2:如果应力循环和应力集中在工作寿命内偏离预期,设计寿命可能会与估算的不同。
3.3
检查inspection 与起重机检验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试验。
3.4
用户组织说明书user organization instructions 由用户组织发布的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1 GB/T23724.12016/ISO9927-1:2013
4要求
4.1一般要求
为确保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应维持其适合的工况和运转条件。
4.2说明书
用户组织说明书应结合制造商说明书,且书写语言应为起重机使用国的常用语言。所有从事检查的人员应获得,阅读和理解说明书。
用户组织说明书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本条款要求进行评估。当说明书确认充分和适用后,方可用于起重机检查。
注:说明书适用性评估表参见附录A。 当制造商说明书不适用时,应由有资格的人员编制适用的说明书。
5检查
5.1一般要求
所有检查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见附录D)根据说明书进行。 检查周期的确定应足以使起重机保持安全和良好的状态,应按照GB/T23724系列标准和按照本
部分编写的说明书进行检查。任何该类工作都应在记录表中记录。
所有检查结果应按照第10章进行记录并保存。当观察到有害情况时,应进行纠正。 所有与安全相关的问题应在起重机使用前得到解决。 下列检查的适用范围:注1:这些是一般要求。对于特殊类型起重机的附加要求,参考GB/T23724的相关部分和适用的产品标准。 a)日常检查 适用于所有起重机, b)经常性检查 适用于所有起重机; c)定期检查 适用于所有起重机; d)加强的定期检查(可选); e)特殊检查;)重点检查 对未实行加强的定期检查的起重机进行检查(见5.6.1)。 起重机初始投入使用5年后,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次加强的定期检查或进行连续的定期检查,
2228
在设计寿命到期前进行一次重点检查。除可选检查外,所有关键零部件应在设计寿命内进行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持续安全使用。起重机在使用期间,必须确保对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维护。该检查在起重机使用5年后逐渐变得重要,且应在设计寿命结束前完成。
注2:上述系列检查的流程图,参见附录B。 注3:将试验作为检查的一部分考虑(见3.3)。
5.2日常检查
在每个工作班次开始前,应对起重机进行目测检查和功能试验,以发现缺陷。 这些检查可由操作人员执行。功能试验应在空载条件下,在合适的操作位置操作。
5.3经常性检查
经常性检查是维护性的检查,应与制造商指定的日常维护结合进行,除起重机停用外,时间间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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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个月。检查的周期应根据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使用频率与繁重程度确定。
检查一般不需拆卸任何零部件,除维护和检查目的需要打开盖子(如限位开关的盖)外。 检查程序应包含核查起重机保存有效的检查记录和操作手册,且这些文件应及时更新。 检查应包含根据本部分编写的说明书中规定的经常性检查的所有项目。 检查完成时应提供书面报告。 有资格的人员可以建议缩短经常性检查的周期
5.4定期检查
应制定定期检查的计划。定期检查的周期应根据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使用频率与繁重程度确定。 对于工作状态中的所有起重机,检查周期不应超过12个月。
检查应包含根据本部分编写的说明书中规定的定期检查的所有项目。 有资格的人员应确定在下次定期检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零部件。 检查完成时应提供书面报告,且与起重机检查记录一起保存。报告应包含根据适用的现行标准所
作的可行性评估。 5.5 特殊检查
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检查: a)任何可能导致起重机损坏的特殊情况,如:
1)超出起重机设计参数的极端天气条件; 2)地震或类似地震的状态; 3)与其他结构的碰撞; 4)超载,超出了由安装在起重机上的限制器控制的正常值; 5)火灾; 6)安全装置失效。
b)损坏零部件的修复或发生变更,如:
1)额定载荷 2)承载的机械零部件或结构零部件; 3)起升机构; 4) 控制站和控制系统; 5) 动力源; 6)可分吊具或固定吊具; 7)底盘、基座和支撑结构。
特殊检查应由适合的检查人员执行(见附录D),以确保不会发生偏离起重机安全操作的情况。事故后的初始检查,可由有经验的技师来处理。
注1:维修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注2:更换制造商的零部件或原始规格的零部件不认为是变更。
5.6重点检查
5.6.1特殊评估
下列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 a)未实行加强的定期检查的起重机;或 b)重新装配或进口的,且未按第10章规定对之前连续工作进行记录和维护记录的起重机。 重点检查应包括ISO12482-1要求的特殊评估。
3 GB/T 23724.1—2016/ISO 9927-1:2013
5.6.2关键零部件
重点检查应涉及关键零部件的检查,这些关键零部件由制造商或由有资格的人员确定。如果有必
要,应将起重机拆开并除去关键零部件上的涂漆、油脂和腐蚀层以便进行完全彻底的检查。
应特别注意: a)以往的载荷情况和使用情况与起重机分级(参考ISO12482-1)相比较; b)按照起重机用户要求,未来计划的载荷情况和使用情况; c 结构、机构、电气、仪表、控制和操作上的异常; d) 由于疲劳和过应力,所有指定的关键部位所显现出裂纹的痕迹(包括用无损检测); e) 维护记录中显示反复失效的零部件; f 控制装置和急停装置, g) 制动系统; h)平台调平装置; i) 平台、栏杆和出人口; i) 操作和维护的安全说明书与手册的完整性; k)制造商的安全升级; 1) 紧急复位装置。
5.6.3书面报告和跟进
检查完成时应提供书面报告。专业工程师应评估结果并: a) 明确缺陷、磨损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以确保其继续安全运行 b) 确定在下次定期检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零部件 c) 确定应用最新版本相关标准的合理可行性。 专业工程师应对5.6.1b)和5.6.2e中所指出的起重机和零部件的评估进行监督。 重点检查之后如有要求,应由专业工程师(见附录D)依据上次重点检查来确定设计寿命。随后,
应对起重机进行5.4规定的定期检查,或者5年内由有资格的人员重新评估。对由评估认定的关键零部件应进行检查 5.7加强的定期检查
加强的定期检查可代替重点检查(见5.6)。使用第一个5年后及随后5年内,应安排定期检查以确保所有关键零部件已完成检查和试验。制造商说明书或用户组织说明书也可对加强的定期检查进行详细要求。零部件检查计划应根据起重机操作历史和预期未来用途、零部件的关键性和条件或根据 ISO12482-1的方法进行的评估。改变后,应作记录并更新检查计划。
注:本条款所指的周期是基于10年的设计寿命。 假设所有关键零部件的检查周期为5年,则下一次检查可根据起重机的用途进行改变,检查应包含说明书中规定的定期检查(见5.4)和经常性检查(见5.3)的所有项目,具体如下: a)详细目测检查所有的结构件; b) 检查磨损零部件的公差; c) 检查腐蚀和环境质量下降情况; d) 目测检查所有关键部位是否有裂纹的痕迹(包括用无损检测); e) 所选关键零部件的可能替换件; f) 任何特殊检查;
g) 操作与维护的安全说明书和手册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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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制造商的安全升级。 对于超过5年的起重机,在5.4规定的报告中应指出一些关键零部件已进行了检查。超过10年
的,报告中应明确指出对所有关键零部件已进行了检查。
6检查方法
6.1目测检查
应对起重机的任何部分进行目测检查,以便发现任何异常或偏离正常状态的情况,如通过敲击进行试验和测量。
一般情况下,目测检查不需要进行拆卸。但是鉴于起重机的状态,认为必须拆卸时则应进行拆卸。
6.2无损检测
根据目测检查的结果,可进行无损检测(如渗透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射线检测、声发射检测)。
6.3功能试验
应检查控制器、开关和指示器的功能。必要时,应测量电气和/或液压系统。 为了安全运转,应对下列限制器和指示器进行试验,以确保其功能和标定准确: a)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和指示器; b)运动限制器和指示器; c)性能限制器和指示器。
6.4空载试验
应在额定速度和空载条件下对起重机的所有运动(例如起升、运行,横移、回转和变幅)进行试验,以
检查是否有任何异常和/或缺陷。 6.5载荷试验
应带有适当的试验载荷,对起重机基本运动(例如起升,运行、横移和回转)进行试验,以检查是否有
任何异常和/或缺陷。试验载荷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
在进行系统的载荷试验时,载荷试验的频率应符合起重机使用地区的法规。 注: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可能需增大试验载荷,而超过了额定起重量。
6.6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应按照ISO4310的规定进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7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应有检查起重机的资格。附录D给出了各类检查所对应的有资格人员的列表。
8检查的防护措施
起重机检查中的人员安全应符合ISO12480-1的规定。 同时参见附录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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