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9. 220. 20 K 84 备案号:36635—201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11338—2012
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Miniature valve-regulated lead-acid battery
2012-11-01实施
2012-05-24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11338—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I.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 4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2
......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9
...........
.
.......................................
....................................
JB/T 1133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蓄电池研究所、深圳市今星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久电池有限公司、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理士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尔戈移动照明有限公司、浙江省绿色动力电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爽、闫新华、朱俭、廖强、熊正林、吴富定、杨元玲、周明明、陈乐伍、孙烈虎、黄志忠、庄建、陈晓红、刘金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 11338—2012
表1 行 微型蓄电池外形尺寸 5小时率额定容量
额定电压
最大外形尺寸 mm 宽
型号 WF500 WF1000 WF2000 2WF300 2WF400 I 2WF400 II 2WF500 I 2WF500 I 2WF700 I 2WF700 I 2WF700III 2WF800 2WF1000 2WF2500 3WF500 3WF600 3WF700 3WF800 4WF600 4WF800 5WF650 5WF850 5WF900 5WF1100 注:表中型号一栏中的罗马数字序号为同 同一额定电压、容量的蓄电池在其不同外形尺寸时的代号,不作为型号
mA · h 500 1 000 2 000 300 400 400 500 500 700 700 700 800 1 000 2 500 500 600 700 800 600 800 650 850 900 1 100
V
长 27.5 22.5 31.0 25.0 23.0 22.5 62.0 62.0
高 48.5 49.4 42.0 49.0
总高 48.5 49.4 42.0 54.0
14.0 14.0 23.5 22.0
2
16.9 22.0 12.8 22.0 16.0 16.0 24.0 37.2 26.0 14.2 14.0 16.0 18.6 14.3 18.0 15.0 18.8 20.2 20.2
54.0 56.0 44.0 62.1 52.8 52.8 63.6 46.5 52.0 51.0 54.0 52.5 48.6 57.0 59.0 58.5 58.8 64.0 64.0
21.3 28.0 52.0 31.0 51.0 73.0 28.7 30.0 76.0 57.0 70.0 73.0 73.0 95.0 82.0 101.7 103.0 116.3 116.3
54.0 61.0 44.0 67.1 52.8 52.8 63.6 46.5 52.0 51.0 54.0 52.5 48.6 57.0 59.0 58.5 58.8 64.0 64.0
4
6
8
10
命名的一部分。
4.4 30分钟率放电
蓄电池按5.6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30min。 4.5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5.7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75Cs 4.6过充电性能
蓄电池按5.8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5,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 4.7 排气阀动作
蓄电池按 5.9 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为 10kPa~49kPa 的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4.8 安全性
蓄电池按5.10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9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5.11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96%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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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338—2012
4.10耐冲击性能
蓄电池按5.12试验时,端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1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5.13试验时,充放电循环应不低于150次。
5试验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电气测量 5.1.1.1仪表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kQ/V。 5.1.1.3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5.1.2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5.1.3气压测量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 JB/T 9461 的规定。 5.1.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每小时土1s 的准确度。 5.1.5尺寸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土0.1% 5.1.6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土1% 5.2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5.2.1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 60d 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 5.2.2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进行,也可由制造厂另行确定。 5.2.2.1恒流充电
方法一: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0.5Is~2Is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V以后,再充入0.10Cs~0.20Cs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方法二: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0.5I5~21s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13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2.2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土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土0.05V、最大电流不大于215 电流充电16h,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3外观检验
用目视检验蓄电池外观。 5.4尺寸检验
按GB/T19639.2或按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图样中规定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具体外形尺寸见表1。 5.55小时率容量 5.5.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10h,然后以Is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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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338—2012
5.5.2蓄电池的实际容量C按公式(1)计算:
Ce=l1ot X [1-0.01(T-25)]
(1)
式中:
-放电持续时间,单位为小时(h); T 一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的温度(以水浴槽水温为准),单位为摄氏度(℃)。
t
5.6 30分钟率放电 5.6.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6.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10 h,然后以5Is电流放电30min, 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不能低于1.60V。 5.7过放电性能 5.7.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土5℃的环境中,按照单体电压2.0V计算,以放电初期(10±1)Is的电流连续放电15d。 5.7.3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士0.0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2I5电流充电24h。 5.7.4按5.5进行试验。 5.8过充电性能 5.8.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8.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土2℃的环境中,以0.5Is电流连续充电48h,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5.8.3按5.5进行试验。 5.9排气阀动作
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某一蓄电池放入水中,且水槽液面至安全阀顶部的距离不超过5cm。对蓄电池逐渐充入空气,测定安全阀开阀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测量系统示意图如图1所示。
安全阀
汞柱落差刻度
-水槽
制阀
衡位
玉力表
蓄电池
U型汞柱压力计
气泵
图1安全阀动作测量系统图
5.10 安全性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电池倒置,并以Is电流连续充电5h,停止充电,然后继续倒置48 h,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 5.11荷电保持能力 5.11.1蓄电池按5.5试验(应符合4.3的规定),得到静止前容量Ce 5.11.2 然后将蓄电池完全充电,擦净表面,在温度为25℃土5℃的环境中静置28d。 5.11.3蓄电池静置28d后,不再充电,立即按5.5试验,得到静置后容量Cr。 5.11.4按公式(2)计算荷电保持能力。
Cr
R= -×100
(2)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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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蓄电池荷电保持能力,%;
R- Ce 蓄电池静置前的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C -蓄电池静置后的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5.12耐冲击性能 5.12.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保存4h以上,将蓄电池从300mm高处,底部朝下,自由落到厚度为 10 mm 以上的硬木板上,如此跌落三次。 5.12.2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 5.13循环耐久能力 5.13.1蓄电池按5.5试验,且符合4.3的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3.2充放电循环试验 5.13.2.1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土2℃的环境中进行,试验之前蓄电池应该完全充电。 5.13.2.2以5Is电流放电20 min,随即以Is 电流充电2 h 或者对 Is 电流限流,每个单格以2.50 V±0.05 V 恒压充电6 h,组成一次充放电循环。 5.13.2.3在蓄电池的第25、50、75、·次充放电循环时,以Is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0V 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5.13.2.2进行试验。再对蓄电池进行完全充电。 5.13.2.4按5.13.2.2和5.13.2.3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7C5,并再经一次充放电循环验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 0.7Cs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0.7Cs之前的充放电循环次数不计入充放电循环寿命次数。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表2。
表2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
序号 检验分类 1 出厂检验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试验数量 试验周期
外观尺寸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全数 1% 6只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2 3 4 5 6 7 周期试验 8 9 10 11 6.1.2型式检验
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
5 小时率容量 30分钟率放电过放电性能过充电性能排气阀动作
各1只
安全性荷电保持能力耐冲击性循环耐久能力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新产品转产时; b)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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