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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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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JF 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of CombustibleGasAlarmDetectors
2013-03-03实施
2012-12-03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of Combustible-GasAlarmDetectors
JJF1368—2012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1368201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冯金森(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宋增良(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马立根(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郝静坤(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韩江振(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白月霞(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JJF1368-2012
目 录
引言 1 范围 2 引用文献 3 概述· 4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4.1技术资料? 4.2试验样机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要求· 5.2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 5.4安装标志要求 5.5其他要求· 6计量要求
(I)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3) (4) (4) (4) (6) (6) (9) (15) (15) (16)
通用技术要求, 7.1外观 7.2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 7.3 长期稳定性(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仪器) 7.4 电源电压适应性 7.5安全环境要求 7.6 气候环境要求· 7.7 机械环境要求 7.8 电磁兼容要求. 8 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 9 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件 9.1 计量要求 9.2通用技术要求 10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11 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附录A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
7
.
.
I JJF1368—2012
引言
本型式评价大纲依据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规定,进行制订的。
本型式评价大纲的技术指标参考了JJG693一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技术法规。
本型式评价大纲为首次发布。
Ⅲ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1范围
本型式评价大纲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及民用场所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型式评价。
2引用文献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8一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17626.2一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一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
上述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3概述
仪器按检测原理主要分为催化燃烧型、热导型、半导体型和红外线吸收型等。按采
样方式分为扩散式和吸人式。按使用方式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 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4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4.1技术资料
a)样机照片; b)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c)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d)使用说明书; e)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f)防爆合格证。
4.2试验样机
申请单位应提供自己生产的样机。申请单位可以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系
1 JJF1368—2012
列产品提出申请。凡按单一产品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三台样机,固定安装式仪器应提供六台样机,其中任意三台用于长期稳定性试验。按系列产品申请的,每个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按申请单一产品的原则执行,按以上原则,样机数量太多的,可适当减少样机数量。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要求
仪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2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JJG693一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规定。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
应在仪器的铭牌或面板、表头等明显部位标注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其标志、编号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5.3.1计量法制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应留有相应位置,只对国产仪器);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可留有相应位置,本项为非强制性规
定)。 5.3.2计量器具标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仪器名称、生产厂名、规格(型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一防爆Ex标志及编号。
5.4安装标志要求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等性能的仪器,应该有安装说明的标志。 5.5其他要求
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法制管理要求。
6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见表1。
表1计量要求
示值误差
±5%FS 60s ≤30 s ≤2% ±2%FS ±3%FS
扩散式吸入式
响应时间
重复性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漂移
注:“FS”表示仪器的满量程。
2 JJF1368—2012
7通用技术要求
7.1外观 7.1.1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连接正确,各调节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7.1.2通电检查时,仪器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完整。 7.2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
当仪器示值达到报警设定值时,仪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仪器,当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控制功能。对于电池供电的仪器,当欠压显示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或光指示信号。 7.3长期稳定性(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仪器)
固定安装的仪器,应能连续运行28d。试验期间,仪器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电源电压适应性 7.4.1对于交流供电的仪器,当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士15%时,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2对于直流供电的仪器,当供电电压为最低工作电压或最高工作电压时,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3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便携式仪器,电池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在指示电池电压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方式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方式再操作10次,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4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固定式仪器,电池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d。在指示电池电压低的情况下再工作24h,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5安全环境要求 7.5.1绝缘电阻(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仪器的绝缘电阻在正常试验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Q;湿热试验后,仪器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A。 7.5.2绝缘强度(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仪器应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5kV(仪器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有效值电压为500V(仪器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仪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试验后仪器功能应正常。 7.6气候环境要求 7.6.1高温试验
仪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温度为55℃(室外使用的仪器试验温度为70℃),持续时间为2h。对于控制器与探测器分离的仪器,控制器不放人试验箱,仅将探测器放人试验箱。试验期间,仪器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持续时间到达后,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士10%FS。试验后,仪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7.6.2低温试验
仪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温度为一10℃(室外使用的仪器试验温度为
3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of CombustibleGasAlarmDetectors
2013-03-03实施
2012-12-03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of Combustible-GasAlarmDetectors
JJF1368—2012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1368201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冯金森(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宋增良(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马立根(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郝静坤(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韩江振(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白月霞(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JJF1368-2012
目 录
引言 1 范围 2 引用文献 3 概述· 4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4.1技术资料? 4.2试验样机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要求· 5.2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 5.4安装标志要求 5.5其他要求· 6计量要求
(I)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3) (4) (4) (4) (6) (6) (9) (15) (15) (16)
通用技术要求, 7.1外观 7.2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 7.3 长期稳定性(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仪器) 7.4 电源电压适应性 7.5安全环境要求 7.6 气候环境要求· 7.7 机械环境要求 7.8 电磁兼容要求. 8 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 9 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件 9.1 计量要求 9.2通用技术要求 10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11 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附录A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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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型式评价大纲依据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的规定,进行制订的。
本型式评价大纲的技术指标参考了JJG693一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技术法规。
本型式评价大纲为首次发布。
Ⅲ JJF1368—20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型式评价大纲
1范围
本型式评价大纲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及民用场所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型式评价。
2引用文献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8一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17626.2一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一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
上述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3概述
仪器按检测原理主要分为催化燃烧型、热导型、半导体型和红外线吸收型等。按采
样方式分为扩散式和吸人式。按使用方式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 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4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4.1技术资料
a)样机照片; b)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c)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d)使用说明书; e)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f)防爆合格证。
4.2试验样机
申请单位应提供自己生产的样机。申请单位可以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系
1 JJF1368—2012
列产品提出申请。凡按单一产品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三台样机,固定安装式仪器应提供六台样机,其中任意三台用于长期稳定性试验。按系列产品申请的,每个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按申请单一产品的原则执行,按以上原则,样机数量太多的,可适当减少样机数量。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要求
仪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2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JJG693一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规定。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
应在仪器的铭牌或面板、表头等明显部位标注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其标志、编号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5.3.1计量法制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应留有相应位置,只对国产仪器);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可留有相应位置,本项为非强制性规
定)。 5.3.2计量器具标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仪器名称、生产厂名、规格(型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一防爆Ex标志及编号。
5.4安装标志要求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等性能的仪器,应该有安装说明的标志。 5.5其他要求
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法制管理要求。
6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见表1。
表1计量要求
示值误差
±5%FS 60s ≤30 s ≤2% ±2%FS ±3%FS
扩散式吸入式
响应时间
重复性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漂移
注:“FS”表示仪器的满量程。
2 JJF1368—2012
7通用技术要求
7.1外观 7.1.1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连接正确,各调节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7.1.2通电检查时,仪器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完整。 7.2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
当仪器示值达到报警设定值时,仪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对于有输出控制功能的仪器,当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输出控制功能。对于电池供电的仪器,当欠压显示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或光指示信号。 7.3长期稳定性(仅适用于固定安装的仪器)
固定安装的仪器,应能连续运行28d。试验期间,仪器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电源电压适应性 7.4.1对于交流供电的仪器,当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士15%时,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2对于直流供电的仪器,当供电电压为最低工作电压或最高工作电压时,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3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便携式仪器,电池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在指示电池电压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方式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方式再操作10次,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4.4对于使用电池供电的固定式仪器,电池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d。在指示电池电压低的情况下再工作24h,其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7.5安全环境要求 7.5.1绝缘电阻(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仪器的绝缘电阻在正常试验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Q;湿热试验后,仪器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A。 7.5.2绝缘强度(不适用于电池供电的仪器)
仪器应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5kV(仪器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有效值电压为500V(仪器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仪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试验后仪器功能应正常。 7.6气候环境要求 7.6.1高温试验
仪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温度为55℃(室外使用的仪器试验温度为70℃),持续时间为2h。对于控制器与探测器分离的仪器,控制器不放人试验箱,仅将探测器放人试验箱。试验期间,仪器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持续时间到达后,其示值误差不超过士10%FS。试验后,仪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7.6.2低温试验
仪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温度为一10℃(室外使用的仪器试验温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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