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前 言
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广《(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 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握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下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且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得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橘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11年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持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年9月,根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 年9月5口,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章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接术监督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胡军鹤冰吴粤象张保国黄强华吴燕果 红 刘守正薄柯梁琳孙蔡谭久克磨洋潘向华马夏康 尹谢平
TSG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1) (6) ... (9) .. (14) .. (17) ..(21) .. (26) .. (29)
1 总 则 2 材料 3 设计. 4 制造 5 气瓶附件 6 充装使用· 7 定期检验 8 附 则.
.. (30) .. (32) .. (.40) .. (46) (48)
附件A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附件B 气瓶标志附件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附件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附件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5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62014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61]中劳护字第6]号、公安部(61)字第30号化工部生化机梁字(61)第93号,1961年7月12口额布,自顺布之日起生效1。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劳动部(65)中劳字第106号,1965年12月7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1979年4月25日颁布 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1989年12月22号颁布,1990 年1月1日起生效)。
5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1993年3月27日额发, 1993年10月1日实随]。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000年 12月31日颁发)。
7.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今,2003年4月24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50
TSG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00 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
3000L、公称工作压力 为6.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FOo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的规定。
注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4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
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
1
TSGR0006—2014 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
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人生产、 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1.7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
则》(TSG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1.8进口气瓶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8.1制造许可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7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
1.8.2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 (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
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1.8.3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
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8.2 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1、 -2-
TSG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10的规定。
1.8.4临时进口气瓶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
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1.9出口返销气瓶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并满足本规程1.5和1.8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1.10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低
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
括临界温度(T)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3-
TSG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11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
到完全均勾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
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 1.12气瓶分类
e
1.12.1按照公称工作压历划分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 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王作压力小于10MPa的气瓶。 1.12.2按照公称容积划分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2L的气瓶 (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2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 (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150L的气瓶。 1.13气瓶专用要求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
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人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1-3)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1-3: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14气瓶标志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
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