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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含第1、2、3号修改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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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含第1、2、3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11月15日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11月1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5-2011
前言
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1年5月,《移动
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1 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人到《移动容规》中。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同时,根据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品种安全管理要求的不同,明确界定了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容规》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了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 TSGR0005—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全系数调整、保温保冷要求、轻型化设计等。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寿比南 谢铁军 戚月娣张君鹏 陈朝晖王为国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周伟明 许子平 魏勇彪王晓雷 李军张建荣常彦衍张用智严季周兴秦晓钟汤晓英丁建勋孙洪利张仰明杜传庚罗永欣汪荣顺郭小锋孙太平王红霞朱洪池洪伟顾山乐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
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 TSGR0005-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1) . (4) (9) ..(21) .. (32) ... (39) (43) .. (45) .. (.46) · (52)
总则 2 罐体材料 3 设计 4 制造…
1
使用管理… 6 充装与卸载
5
改造与维修 8 定期检验 9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 10 附 则
7
. (53) .. (.56) .. .0) .. (63) ...(67) ... (72) . (73) .. (74) ... (75) ..(76.). . (.77) .. (78) .. (.79) (80) · (85)
附件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附件B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 附件D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附件E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F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附表F1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附表F2a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 附表F2b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附表F3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附表F4a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附表F4b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附表F5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
附件G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附件H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
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
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气瓶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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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 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 (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
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 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
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
1.5.1罐体或者气瓶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
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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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
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3安全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
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装卸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
快装接头)等。
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
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
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
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8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 (1)GB150《压力容器》; (2)GB/T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3)GB/T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4)JB4732《钢制压力容器一一分析设计标准》; (5)JB/T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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