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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000.24-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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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15 10:03:42



推荐标签: 规范 30000 分类 标签 生殖 化学品 部分 毒性

内容简介

GB 30000.24-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 ICS 13.300 A80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4—2013
代替GB20598—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4部分:生殖毒性
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 chemicals-
Part24:Reproductivetoxicity
2014-11-01实施
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O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30000.24—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一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一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一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一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一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一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一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一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人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8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生殖毒性》。 本部分与GB20598一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4:Reproductive toxicity";
I GB30000.24—2013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13690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增加了条款4.1;在表3中增加了关于“影响哺乳或通过哺乳产生影响”附加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将原第5章图1、图2、图3和图4关于判定逻辑的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A;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6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6章;原表4和表5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生殖毒性的标签示例”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技术的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君峰、商贵芹、吴珂、张敏、张君玺、梁缙、李肖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8—2006。 GB30000.24—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4部分:生殖毒性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生殖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
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2—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生殖毒性reproductivetoxicity 对成年雄性和雌性的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以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在进行危险性分类
时,对已知遗传学上诱发可遗传到子代的效应会在联合国GHS第3.5条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中作出规定,因为在现行的分类体系中,将这种独特效应按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危险类别分类更为适合。在本分类体系中,生殖毒性被细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以及对子代发育的有害影响。有些生殖毒性无法很明确是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效应还是对子代发育的有害效应。但是,对于具有此类生殖毒性的化学品,应给予一个通用的危害说明。
注:关于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的具体内容可见GB30000.22—2013。 3. 2
对性功能和生殖能力的有害影响adverseeffectsonsexualfunctionandfertility 化学品干扰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任何效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雌性和雄性生殖系统的改变,对青
春期的开始、生殖细胞产生和输送、生殖周期正常状态、性行为、生育能力、分娩、怀孕结果的有害影响,生殖能力的早衰或与生殖系统完整性有关的其他功能的改变。
对哺乳期的有害影响或通过哺乳期产生的有害影响也属于生殖毒性的范围,但出于分类目的,这种效应在本部分中单独列出(见4.2)。这是因为希望能将化学品对哺乳期的有害影响作专门分类,以便将这种影响的危害提供给正在哺乳的母亲。 3.3
对子代发育的有害影响 adverse effects on development of the offspring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发育毒性包括在出生前或出生后干扰胎儿正常发育的任何影响,这种影响
的产生是由于受孕前父母一方的接触,或者正在发育之中的后代在出生前或出生后至性成熟之前这
1 GB30000.24—2013
期间的接触。但是,对发育毒性的分类,其主要目的是对孕妇及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与男性提供危险性警告。因此,对于分类的实用目的而言,发育毒性主要指对怀孕期间的有害影响或由于父母的接触造成的有害影响。这些影响能在生物体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显露出来。发育毒性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发育中的生物体死亡、结构畸形、生长改变以及功能缺陷。
4分类标准
4.1一般原则
生殖毒性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 物质的分类标准 4.2.1危险类别
对于生殖毒性分类目的而言,化学物质被分为两个危险类别。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影响和对发育的影响被分别评价。 此外,对哺乳期的影响被单独分为一个危险类别,危险类别分类标准见表1和表2。
表1生殖毒物的分类标准和类别
类别1:已知或假是的人类生殖毒物
此类别包括已知对人类 性功能和生青能力 育产年存害影响的物质:或动物研究证据(可能有其他信息作补充)表明其干扰人类生值的可能性很大的物质。可根据分类证据全要来自人类数据类别A)或来自动物数据(类别1B),对物质通
步的划
类别1A:已知的人类生殖毒物
将物质为本类别主 要根携大炎 证据
类别1B:推测可能的人类生殖毒物
将物质划为本类别主要根据实验动物的数据动物研究数据应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在没有其他毒性效应的情况下, 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有有害形响,或如果与其他毒性效应一 走发生对生殖的有害影响被认为不是他毒性效应的非特异继发性结果。但是,当存在机械论信息怀疑该影响与人类的相关性时,将其分类至类别也许更合适。
类别2:可疑的人类生殖毒物
此类别的物质是 些人类或动物试验研究证据(可能有其他信息作补充)表明在没有其他毒性效应的情况下,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发育有有害影响;或如果与其他毒性效应同时发生但能确定对生殖的有害影响不是其他毒性效应的非特异维发性结果,而卫没有充 分证据支持分为类别1例如,试验研究设计中存在欠缺,导致证据的说服力较差。此时应将其分类于类别2可能更合适
表2 影响哺乳或通过哺乳产生影响的分类标准和类别
影响哺乳或通过哺乳产生影响
将影响哺乳或通过哺乳产生影响划分为单独的类别。虽然目前许多物质并没有信息显示它们有可能通过哺乳对子代产生有害影响,但是某些物质被妇女吸收后可出现干扰哺乳作用,或该物质(包括代谢物)可能出现在乳汁中,其含量足以影响母乳喂养婴儿的健康,应将这些物质划为此类别,以表明对母乳喂养婴儿造成的影响。这一分类可根据如下情况确定:
a)对该物质的吸收、新陈代谢、分布和排泄研究表明,其在母乳中的浓度可能达到产生潜在毒性作用的水平;
和/或一代或两代动物研究的结果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由于物质能进人母乳中,或对母乳质量存在有害影响而对子代产生了有害效应;和/或人类证据表明物质对哺乳期婴儿有危害。
b)
?
2 GB30000.24—2013
4.2.2分类基础 4.2.2.1分类是应以所述的标准和对整体证据权重的评估为基础。具有对生殖产生有害影响的内在特定性质的化学品应划为生殖毒物,但是,如果这样的效应只是其他毒性效应的非特异继发性结果产生的,则化学品不应划为此类 4.2.2.2在评估对发育中的子代的毒性影响时,应采纳母体毒性的可能影响。 4.2.2.3如果以人类证据作为第1A类分类的主要依据,应有可靠证据表明物质对人类生殖有着有害影响。用于分类的证据应来自实施良好的流行病学研究,包括进行适当的对照试验、均衡性评估以及适当结合偏见或混淆因素。如果来自人类研究的数据不太精确,应使用动物研究的合适数据作补充,并应划入类别1B中。 4.2.3证据权重 4.2.3.1分类为生殖毒物要以整体证据权重的评估为基础。这意味着需同时结合对确定生殖毒性有影响的所有现有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人类流行病学研究、人类病例报告和特定生殖研究,以及对动物亚慢性、慢性和特异性研究结果,这些结果应提供相关信息,显示了对生殖和有关内分泌器官的毒性。也可包括与所研究物质化学上相关的物质的评估,特别是在有关该物质的信息十分缺乏时。现有证据的权重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研究的质量、结果的一致性、效应的性质和严重性、群体间差异的统计显著性水平、受影响终点指标的数量、与人接触途径的相关性和偏倚自由度。应将阳性和阴性结果相结合来评估证据的力度。然而,按照科学原理进行的并且具有统计意义或生物学意义的阳性结果的单次研究可以用作判断分类(见4.2.2.3)。 4.2.3.2动物和人类的毒物动力学研究、作用部位和作用机制或模式的研究结果可以提供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减少或增加人们对人类健康危害的关注。如果能够确实证明并清楚识别作用机制或模式与人类无关,或者有非常显著的毒物动力学差异,以致可确定该危险性将不会作用于人类,则对实验动物产生生殖有害影响的物质不应被分类。 4.2.3.3在一些实验动物生殖毒性研究中,仅观察到毒理学意义上较小或很小的效应,因而不一定可作为分类的依据。例如,精液指标或胎儿自发畸形的微小变化,骨化迟缓、胎儿体重或出生后发育的微小差异。 4.2.3.4动物研究数据最好应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在没有其他系统毒性影响的情况下,有特异性生殖毒性。然而,如果子代发育毒性伴随母体的其他有害效应一起出现时,应尽可能结合这些普遍化有害效应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较可取的方法是首先结合对胚胎/胎儿的有害效应,然后评估母体的毒性,以及可能影响它们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权重的一部分。通常,从母体毒性剂量观察到的发育影响不应被自动扣除。只有在因果关系被确定或否定时,才能在个案基础上不结合在母体毒性剂量观察到的发育影响。 4.2.3.5如果掌握适当的信息,则有必要确定发育毒性是由于特定的母体间接机制还是由于非特异继发性机制而引起的,例如母体紧张和体内平衡破坏。通常,母体毒性的存在不应用来否定发现的胚胎胎儿影响,除非能明确证明该效应是次要的和非特异性的,尤其是在子代中的有害效应很明显时,例如结构畸形之类的不可逆效应。在某些情况下,有理由认为生殖毒性是由于母体毒性的次要后果并降低了影响,例如,如果该化学品毒性很大可导致母体不能繁殖,不能哺乳子代或者母体严重虚弱或濒死。 4.2.4母体毒性 4.2.4.1子代在整个妊娠期和出生早期阶段的发育可能受母体毒性效应的影响,这或者是通过与紧张和母体体内平衡破坏有关的非特异机制,或者是通过特异性母体间接机制。因此,在分析发育结果以便确定发育效应分类时,有必要充分结合母体毒性的可能影响。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在母体毒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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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代发育结果之间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在分析发育效应分类标准时,应利用所有现有的研究,采用专家判断和证据权重来确定由母体毒性带来影响的程度。应首先结合对胚胎/胎儿方面的有害影响,然后是母体毒性,以及可能影响这些结果的任何其他因素,用它们作为证据权重,帮助得出分类结论。 4.2.4.2根据实际的观察,确信母体毒性取决于其严重程度,可能通过非特异继发性机制影响发育,产生各种效应,如胎儿体重下降、骨化延迟,某些物种的一些族系中可能出现回吸和某些畸形效应。然而,数量有限的,对发育影响与通常母体毒性之间关系的调查研究,不能证实物种间存在着一致的能重现的关系。即使是在母体毒性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发育效应,也被认为是发育毒性的证据,除非经逐例分析明确证实该发育效应是母体毒性的继发效应。此外,分类时应结合明显对子代毒性影响的情况,例如,结构畸形、胚胎/胎儿死亡、出生后明显的功能缺陷等不可逆效应。 4.2.4.3对于只与母体毒性一起产生发育毒性的化学品,即使已证实是特异性母体间接机制,也不应自动不考虑分类。在这种情况下, 分类至类别2比类别1更合适,但是,当一种化学品毒性非常大以至于母体死亡或严重虚弱,或母体已经衰弱无法哺乳子代,则就可有理由确定子代的发育毒性只是母体毒性的继发性结果,而不结合子代的发育毒性。如果轻微的发育变化例如胎儿/仔体重的轻微降低、骨化延迟)是与母体毒性 起出现的,则可能不一定进行分类。 4.2.4.4评价母体毒性的一些终点指标如下。有关这些终点指标的数据,如果可得,需对数据的统计学或生物学意 义和剂量反应关系予以评估。
母体 死亡 :如果母体死它率增加与受试物质剂量有关,并且可归因于受试物质的系统毒性,则应将所试验母体死亡率比对照组的高现为是母体毒性的证据 母体死亡率大于10%被认为是非 常大的,并且这种剂量水平的数据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评估。 交配指数(可见精) 于或阴栓的动物数 用来交配动物总数 100). 育力指数(有受精卵着保的动物数量/已交配的动物总数×100)妊娠时间(如果能够分娩)体重和体重变化:如果母体体重变化和或校正后的母体体重数据可获得都应结合其作为母体毒性的评价证据 计算校正的母体体重平均值的变花,即最初和最终体重减去怀孕子宫质量(或胎儿的总质量),可以说明该变化是虚体的还是子宫内的,在兔子试验中,体重的增加可不用作母体毒性的指标,这是因为免子在杯孕期间体重会正常波动。 食物利水的消耗(如相关):观察到受试母体与对照组相比,平均食物或水的消耗量明显减少,可能对评估母体毒性很有用,特别是当试验物质加人到食物或饮用水中时。食物或水消耗量的变化应与母体体重结合起来用于评估,需注意该影响是否是母体声性,还是仅仅由于食物或水中的受试物影响食欲。 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症状、标志物、血液病学和临床化学研究)受测母体相对于对照组相比,明显的临床毒性症状发生率的增加可能对评估母体毒性有用。如果此信息用作评估母体毒性的基础,则在研究中应报告临床症状的类型、发生率、程度和持续时间。母体中毒的明显临床症状包括:昏迷、衰竭、活动亢进、正位反射丧失、运动机能失调或呼吸困难。 户体检查的数据:发生率增加和/或严重的尸体解剖结果可能是母体毒性的表现。这可能包括整体或微观的病理检查结果或器官质量数据,例如器官绝对质量、器官质量与体重之比或器官质量与大脑质量的比率。当得到受影响器官的有害组织病理学发现支持时,观察到受试母体可疑靶器官与对照组相比平均质量发生显著改变,可被看作母体毒性的证据。
注:交配指数和生育力指数也可能受雄性影响 4.2.5动物和实验数据 4.2.5.1可采用一系列的试验方法,包括:发育毒性试验方法、产前和产后毒性试验及一代或二代毒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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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筛选试验所得结果也可用作分类的根据,虽然公认的是该证据的可靠性不如全面研究的结果。 4.2.5.3在短期或长期反复剂量毒性研究中观察到的被认为可能会损害生殖功能,并且是在没有显著的普遍化毒性的情况下发生的有害效应或变化可用作分类的基础,例如生殖腺中的组织病理学变化 4.2.5.4体外试验或非哺乳动物试验以及应用结构-活性关系(SAR)从类似物质得到的证据,都有助于分类。对于所有上述情形,应采用专家判断来评估该数据的充分性。不充分的数据不应用作分类的主要依据。 4.2.5.5较可取的动物研究是采用与人类可能接触途径相关的合适摄入途径进行。但是,在实践中,生殖毒性研究一般采用经口途径进行,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这种研究方法评价物质对生殖系统的危害性是合适的。但是,如果确切证据表明某物质的作用机制或作用方式与人类无关,或者当毒物动力学差异很显著,以至于可以确定该危险性不会在人类中表现出来,则对实验动物产生有害生殖效应的物质不应进行分类。 4.2.5.6静脉注射或腹腔内注射等施用途径可能使生殖器官接触不实际的高剂量受试物质或引起生殖器官的局部损坏(例如通过刺激)。对使用这些施用途径的研究,在解释时应极其慎重,这些研究本身通常不能成为分类 市基础 4.2.5.7有关限制剂量的概念有普遍的一致意见,即高于限制剂量所产生的有更影响可被认为超出了引起分类的标准范围。 然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特别工作组内未就有关规定剂量原则作为限制剂量达 成共识。 某些试验指南规定手限制剂量有的试验指南则用这样的说明对限制剂量进行限制:如果预期人类可能接触很高的剂量多 会达 谢充的接触限值有必要进行较高剂量的试验。由
于物种的毒物动力学差异,在 类比 物模型更 感的情 下,制定特定的限制剂量可能并不合适。 4.2.5.8原则上,动物研究中只在很高剂量 例如弓起食竭、严量食欲不振、大量死亡的剂量水平)观察到的对生殖的有害效应, 正款情况不能引 起分类,除非 有其他信息表明分类是适当的,例如:人类可能比动物更易受影响的毒物动力乎信点 这 面的研究请参照务 关母体毒性部分(4.2.4)的进一步指导。 4.2.5.9但是对实际限制剂量的规定将取决手为提供试验结果而采取的试验方法,例如在OECD提出的经口途径的反复接触剂量毒性研究的试验指导推荐主000mg/kg为最高剂量,即限值剂量,除非预期的人类反应表明需要更高的剂量水平。 4.2.5.10 )关于将分类原则中的规定剂量作为限制剂量引人标准的问题,应进一步讨论。 4.3混合物的分类标准 4.3.1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混合物的分类应基于混合物各种组分的现有试验数据,使用混合物各组分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进行。可根据该混合物整体的现有数据,以个案为基础对分类进行修正。在此情况下,结合剂量和诸如生殖试验体系的持续时间、观察和分析(例如统计分析、试验灵敏度)之类的其他因素,混合物整体的试验结果应是结论性的。应保留支持分类的适当文档,以便应要求予以提供,作审查之用 4.3.2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架桥原则 4.3.2.1当混合物本身并没有进行过确定其生殖毒性的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各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类似混合物都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确定该混合物的危险特性,则可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险特性,而无需进行额外的动物试验。 4.3.2.2稀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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