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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000.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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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15 14:25:44



推荐标签: 规范 30000 分类 气体 标签 化学品 部分 易燃

内容简介

GB 30000.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3—2013
代替GB20577—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art 3:Flammable gases
2014-11-01实施
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30000.3—2013
前 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一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一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一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一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一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一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人危害;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77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体》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77一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I GB30000.3—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英文名称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3:Flammablegase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将第5章的图1“判定逻辑图”和“指导”作为资料性附录A;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 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浙江省化工研
究院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君玺、冯卓、葛晓军、方路、董学胜、曹梦然、温涛、张其斌、程丽鸿、杨挺、李铁。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77—2006。 GB 30000.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易燃气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本部分适用于易燃气体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 浴胶
GB30000 GB/T 27 862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体混合物燃烧潜力和氧化能力
体科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 类和标签制度 第四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 义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 第五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规章
化修订
a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易燃气体 flammablegases 种在20℃和标准压力101.3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2
化学不稳定气体chemicallyunstablegases -种甚至在无空气和/或无氧气时也能极为迅速反应的易燃气体。
4分类标准
4.1易燃气体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易燃气体分为两类,见表1。 4.3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描述的方法,具有化学不稳定性的易燃气体分为两个类别,见表2。
1 GB30000.3—2013
表1易燃气体的分类
标 准
类别
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的气体:
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为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
1
a) b)
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可燃范围至少为12个百分点的气体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除类别1中的气体之外,与空气混合时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注:在有法规规定时,氨和甲基溴化物可以视为特例。 :气溶胶不应分类为易燃气体,见GB30000.4。
表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分类
标 准
类别 A B
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化学不稳定性的易燃气体在温度超过20℃和/或气压高于101.3kPa时化学不稳定性的易燃气体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辑前和使用时研究第4章。
6标签
6.1概述 6.1.1对于易燃气体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易燃气体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有关易燃气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极易燃气体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易燃气体使用信号词“警告”。
2 GB 30000.3—2013
6.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易燃气体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 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易燃气体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 6.6产品标识符 6.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人《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管部门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6.7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8标签的示例
易燃气体标签的例子参见附录E。
3 GB30000.3—201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判定逻辑和指导
A.1判定逻辑
A.1.1对易燃气体进行分类需要气体易燃性数据。分类应根据图A.1判定逻辑进行。
气态物质或气体混合物
非此
该气体在20 ℃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点燃范围吗?

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该气体:
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按体积古13%或更少时可点燃吗?或不论易燃性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可燃范围至少为
a)
b)
12个百分点吗?
危险
类别2 无图形符号
警告
图A.1易燃气体的判定逻辑
A.1.2对气体分类为化学不稳定性气体需要化学不稳定性数据。分类应根据图A.2判定逻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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