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60 H 71
C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33—2010
偏钨酸铵 Ammoniummetatungstate
2011-10-01实施
2011-0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偏钨酸铵 GB/T260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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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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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字数8千字 2011年3月第一版2011年3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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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1-41729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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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033—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郴州钻石钨制品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文伟、彭泽辉、梁卫东、王蓉颜、刘铁梅、李春海。
I
GB/T26033—2010
偏钨酸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偏钨酸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以及钨深加工行业所用的偏钨酸铵。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24(所有部分)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23368.1偏钨酸铵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水不溶物量的测定 称量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AMT-P和AMT-J两个牌号。其中AMT-P为喷雾法生产工艺产品, AMT-J为结晶法生产工艺产品。 3.2化学成分
偏钨酸铵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AMT-P ≥90.0
质量分数/%
牌 号 wOs含量
AMT-J ≥81.5
Al As Bi Ca Co Cr Cu Fe K
0.001 0 0. 001 0 0. 000 1 0.001 5 0. 001 0 0.001 0 0.0005 0.0020 0.001 0
杂质含量(以WO:计),
不大于
1
GB/T26033—2010
质量分数/%
表1(续)
号
AMT-P
AMT-J
牌
Mn Mg Mo Na Ni P Pb s Sb Si Sn Ti V
0.001 0 0. 000 5 0. 003 0 0. 001 5 0. 000 5 0.000 8 0. 000 1 0. 001 5 0. 000 8 0.001 5 0. 000 5 0. 001 0 0. 001 0
杂质含量 (以WO,计),
不大于
3.3 水不溶物
室温下,用三氧化钨含量为650g/L溶液测定的水不溶物不大于0.05%。 3.4pH值
室温下,用三氧化钨含量为650g/L溶液测定的pH值不大于4.5。
3.5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为白色粉末或浅黄色结晶,目视无可见夹杂物及结块。
4 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 4.2产品的水不溶物测定按GB/T23368.1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pH值用pH计测定。 4.4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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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0332010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水不溶物 pH值外观质量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节号
检验方法章节号
3. 2 3.3 3. 4 3. 5
4. 1 4. 2 4, 3 4. 4
按GB/T5314的要求取样
逐桶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产品的化学成分、水不溶物、pH值的检验结果如有--项不合格时,则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2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桶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6.2.包装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喷雾料存放期不超过六个月,结晶料存放期不超过一个月。 6.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b)产品名称、牌号; c)批号; d)重量(净重、毛重); e)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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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033—2010
f)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检验员号; h) 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 c)产品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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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1-41729 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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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11年4月14日F008A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