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9.100.10 Q3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914.2—2013 代替GB/T9914.2—2001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Test method for reinforcementproducts-
Part2:Determinationofcombustible-mattercontentforglassfibre
(ISO1887:1995,TextileglassDeterminationofcombustible-matter
content,MOD)
上州市建设工程检局藏书技术情报资料垫
2014-08-01实施
2013-11-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9914.2—2013
前言
GB/T9914《增强制品试验方法》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本部分为GB/T9914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9914.2一2001《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与
GB/T9914.2—2001的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引用标准”一章(见2001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毡”中取样细节的描述(见5.1.5.2001年版的6.1.4):增加了“精密度”一章(见第8章)。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1887:1995《纺织玻璃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本部分与ISO1887:1995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增加了线密度为25tex、45tex、280tex、650tex、2000tex的试样取样方法(见表1),使纱线线密度测定具有连续性,避免出现无法取样的情况发生;为方便操作,修改了取样细节(见5.1.4,ISO1887:1995的5.1.3)。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系列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许敏、陈建明、王玉梅、陈尚、方允伟、郝郑涛。 GB/T9914.2—200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9914—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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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9914.2—2013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1 范围
GB/T9914的本部分规定了玻璃纤维制品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磨碎纤维、织物、短切原丝毡、连续原
丝毡及其他形式的增强制品。
术语和定义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可燃物含量combustible-mattercontent 干态玻璃纤维制品的烧失量和干态制品质量的比值。 注:该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当玻璃纤维制品上的浸润剂或处理剂完全燃烧没有残留物(即原有的有机物)时,此值
等于浸润剂或处理剂的含量。
3原理
在规定条件下,将干燥试样置于(625土20)℃的温度下灼烧,称取灼烧前后试样的质量。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在500℃~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应恒定在所选择的温度的士20℃范围内。
4仪器
4.1 通风烘箱:温度能控制在(105士3)℃或所选择的温度土3℃(见6.3)。 4.2马弗炉:温度能控制在(625土20)℃或所选择的温度土20℃,该温度应在炉门关闭后于马弗炉的中心位置测量。 4.3干燥器:内装合适的干燥剂,例如硅胶、氯化钙、五氧化二磷。 4.4 试样血:由耐热材料制成,能使试样表面有最大的空气流通,并能防止试样的损失。可以是陶瓷增埚或不锈钢丝网篮等。 4. 5 不锈钢夹钳:用于夹持试样和试样皿。 4.6 天平:精确至0.1mg。 4.7 抛光金属模板:用于制备试样。 4.8 合适的剪切工具:用于剪切毡或织物,如刀、剪刀、盘式刀或冲压装置。 4.9 适当的绕纱机:用于摇取纱和无捻粗纱试样
GB/T9914.2—2013
5试样
5.1取样 5.1.1总则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方另有要求,取样应按5.1.2~5.1.5进行。 5.1.2 2纱和无抢粗纱
表1给出了每种线密度纱线的取样长度。为了尽可能地使空气自由流通,使试样完全干燥和灼烧,试样不应受到过度压缩。
线密度T./tex
纱线取样长度/m
T. 25≤ T,<45 45 T. O≤T 0≤T<2 2000≤T,
50
200 00
10
5.1.3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 5g:最好在15g~ 5.1.4织物
30.g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 6 裁取面积为100cm的试样,若试样质量少于5g,则应裁取较大尺寸的试样或多取几个相邻的面
积为100cm的试样
试样尺寸可与测定单位面积质量的试样相同。 机织物试样应距布边或织边至少10mm处裁取。如果必须折叠试样时,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试
样表面上的畅通。推荐使用模板(4.7)和剪切工具或冲压装置(4.8)来裁取试样,以避免材料损失。 5.1.5毡
试样的质量至少应为5g。推荐的试样为316mm×316mm的正方形(0.1m),也可使用表面积接近0.1m的其他形状的试样。若使用其他形状,应对下述试样制备过程作适当修正。
如果必须使用多个正方形才能达到试样的最小质量,则这些正方形试样应沿着毡卷长度方向的同一直线上裁取。
贯穿毡的宽度方向裁取一条至少316mm长的毡条,用模板(4.7)和裁切工具(4.8)从毡条上切取试样:
a) 在毡条的两端(对于带有修剪边的毡条,至少离边缘10mm)各切取一块316mmX316mm的
试样。
b) 在两端的试样之间,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试样(这些试样应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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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9914.2—2013
5.2试样数量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方另有不同的或更详细的说明(即数量和位置),每单位产品的试样数量如表2所规定。
注:测定可燃物含量的试样数量可以根据单位产品的形式进行变更。此外可以根据被测单位产品的质量(短切原
丝、磨碎纤维)或长度(织物、毡)在一处或多处重复测试。关于试样数量和取样位置的附加信息可由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方给出。
表2
制品类型
试样数量
纱无抢粗
1个
短切原磨碎纤维
1个
织物
每米幅宽3个 没整个宽度方向均匀切取
6操作
6.1测试中的注意事项 6.1.1在灼烧阶段,试样不得接触炉壁 6.1.2试样和试样血移送过程中,应注意谨防材料损失 6.1.3切勿用裸手触摸试样 6.2称取试样皿质量
将试样血(4.4)放人温度为(625士20)℃的马弗炉(4.2)中,恒定试样血质量。 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在500℃ 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土20℃范围内。具体温度的选择可根据玻璃类型或利益相关方商定。
试样血在干燥器(4.3)内冷却至室温。 称取试样皿质量,记为mo,精确至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见注3)。
6.3称取干燥试样和试样血的质量
将试样放在试样血上,将盛有试样的试样血放入温度为(105士3)℃通风烘箱(4.1)内。对于在该温度下含有易挥发或组分发生变化的制品,经利益相关方同意可选用较低的温度,但应控制在所选择温度的士3℃内。
注:对于织物和毡,试样只能裁剪堆积而不能折叠,以便放入与设备(马弗炉、天平)相适宜的试样皿中,加热试样至少30min。 将试样血和试样一起从烘箱内取出,放在干燥器(4.3)内冷却30min。 称取试样血皿和干燥后试样的总质量,记为m1,精确到0.1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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