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9.100.10 Q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7689.5-2013 代替GB/T7689.5—2001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
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Reinforcements-Test method for woven fabrics- Part 5: Determination of glass fibre tensile breaking force
and elongation at break
(IS04606:1995,Textileglass—Wovenfabric-Determinationoftensile breaking force and elongation at break by the strip method,MOD)
2014-08-01实施
2013-11-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7689.5—2013
前言
GB/T7689《增强材料机织物试验方法》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厚度的测定;第2部分:经、纬密度的测定;一第3部分:宽度和长度的测定;第4部分:弯曲硬挺度的测定: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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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是GB/T7689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7689.5一2001《增强材料机织物试验方法 云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
和断裂伸长的测定》,与GB/T7689.5-2001的主要差异如下:
明确了等速伸长法为推荐的试验方法(见5.1.2);一对织物密度非常小的试样,因其宽度与标准的I型和Ⅱ型试样不同的,将此宽度称之为“备选
宽度”,与ISO4606:1995的表述方式相同,不再沿用原标准的“其他可能的试样”的表述方式(见7.1.3,2001年版7.1.3);规定了应从断裂强力值中减去预张力值(见9.1);一增加了精密度(见第11章):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见附录A)。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4606:1995《纺织玻璃纤维 圭机织物 拉伸强力和断裂伸长
的测定(条样法)》。
本部分与ISO4606:1995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ISO139。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系列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增强材料机织物试验方法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建明、方允伟、王玉梅、陈尚、黄英、马丹。 GB/T7689.5一200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7689.6-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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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689.5-2013
增强材料机织物试验方法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
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1范围
GB/T7689的本部分规定了玻璃纤维机织物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未浸溃的和用浆料或硬化剂浸渍的织物,不适用于涂覆橡胶或塑料的织物(参见附录
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ISO291:199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初始有效长度initialgaugelength 在规定的预张力下,两夹具起始位置钳口之间试样的长度。
3. 2
断裂强力breakingforce 拉伸试样至断裂时施加到试样上的最大载荷。
3.3
断裂伸长elongation;extension 试样在拉伸时的长度增量,通常以初始长度的百分数表示。
4原理
用合适的仪器将机织物条样拉伸至断裂,并指示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断裂强力或断裂伸长可直接在仪器的指示装置上读出,也可以通过自动记录的力值-伸长曲线得出。
本部分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试样;
一I型适用于硬挺织物(例如,线密度大于或等于300tex的粗纱织成的网格布,或经处理剂或硬化剂处理的纱线织成的织物); Ⅱ型适用于较柔软的织物,以便于操作,减少试验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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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689.5—2013
5仪器 5.1拉伸试验机 5.1.1对合适的夹具
夹具的宽度应大于拆边的试样宽度(见7.1和7.2),如大于50mm(或大于25mm,见7.1)。夹具的夹持面应平整且相互平行,在整个试样的夹持宽度上均匀施加压力,并应防止试样在夹具内打滑或有任何损坏(必要时,可采用液压或气动系统)。
夹具的夹持面应尽可能平滑,若夹持试样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衬垫、锯齿形或波形的夹具。纸、 毡、皮革、塑料或橡胶片都可作为衬垫材料。
夹具应设计成使试样的中心轴线与试验时试样的受力方向保持一致。上下夹具的初始距离(有效长度)对于I型试样应为200mm士2mm,对于Ⅱ型试样应为100mm士1mm。 5.1.2拉伸试验机
推荐使用等速伸长(CRE)试验机,对于试样的拉伸速度应满足I型试样为100mm/min士5mm/min, Ⅱ型试样为50mm/min±3mm/min。
也可采用其他类型的试验机,例如等速牵引(CRT)和等加负荷((CRL)试验机,但CRE型试验机所测得的结果与其他类型的试验机测得的结果没有普遍的相关性。为避免争议,等速伸长(CRE)方法为推荐的方法。
当采用等速牵引(CRT)和等加负荷(CRL)试验机时,设定的试验速度应使试样在5s土2s内断裂,或由利益相关方同意,按式(1)计算断裂时间:
E; X 60 tB = CRE
(1 )
式中: tB E, CRE—拉伸速度(按表1规定),单位为毫米每分(mm/min)。
断裂时间,单位为秒(s);断裂伸长,单位为毫米(mm);
表1试样和试验参数
试样
单位 mm mm mm mm mm/min
试验参数试样长度
I型 350 65 200 50 100
I型 250 40 100 25 50
未拆边试样宽度
有效长度拆边试样宽度拉伸速度
5.1.3指示或记录施加到试样上力值的装置
该装置在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应无惯性,在规定试验条件下,示值最大误差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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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689.5—2013
5.1.4指示或记录试样伸长值的装置
该装置在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应无惯性,精度应优于1%。 5.2其他设备 5.2.1模板(见图1):用于从试验室样本上裁取过渡试样,对于I型试样尺寸为350mm×370mm,对于Ⅱ型试样尺寸为250mmX270mm。模板应有两个槽口用于标记试样中间部分(有效长度)。
单位为毫米
5 0
试样有效长度
O
槽口
S 5
10,
350 370
10
I型试样模板
5 0
试样有效长度
8 2
槽口
0 5 10
10
250 270 IⅡI型试样模板
注:用模板裁取过渡试样,再从过渡试样上裁取试样,然后拆边至标准宽度。
图1 模板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