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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506-2011 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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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7506-2011 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ICS 17.060 N 61
C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506-—2011
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Mechanical weighing moisture analyzer of oven drying
2012-01-01实施
2011-10-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7506—2011
前言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长沙湘仪天平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业仪
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实验室仪器分会、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长沙湘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上海菁海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沈阳计量研究所、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常州市富月磁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莉、周凌嵘、金丽辉、王家龙、吴群、张志、熊一凡、李沪仓、张柏荣、归剑刚、 杨秀英、朱俊、钟小军、秀月、邓爱群、冯晓升、张光荣。
I GB/T27506—2011
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0℃~200℃物理形态和化学形态相对稳定的样品进行游离水分含量测定的机械称量式烘干法水分测定仪(以下简称水分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780:1997,MOD)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9969—2008 3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1606—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JJG98—2006机械天平
3基本参数 3.1水分仪衡量装置的分度值 3.1.1衡装置的实际分度值
以质量单位表示的水分仪衡量装置相邻两个示值之差为水分仪的衡量装置的实际分度值,用d 表示。 3.1.2衡量装置的检定分度值
以质量单位表示的水分仪的衡量装置用于划分等级与进行计量检定的值为检定分度值,用e表示。 3.1.3实际分度值d与检定分度值e的规定
实际分度值d等于检定分度值e,它应当取1×10*或2×10*或5×10*的形式,其中:k为正整数、 负整数或零。 3.2准确度级别 3.2.1水分仪按其衡量装置的检定分度值和检定分度数(衡量装置的最大秤量与检定分度值之比),划分成下列两个准确度级别:
a)特种准确度级符号为 D b)高准确度级符号为?。
3.2.2准确度级别与检定分度值和检定分度数的关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分度数
准确度级别 a ?
分度值 e≤0.001 g
最小 50 000 100 5000
最大不限制 100 000
0. 001 g 0.1 g≤e
1 GB/T27506—2011
3.3正常工作条件 3.3.1室内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2电源电压:220V,具有一15%和+10%的允许偏离额定值;频率:50Hz,具有土2%的允许偏离额定值。 3.3.3水分仪周围应无腐蚀性气体,无影响水分仪性能的振动和气流的存在。
表 2
温度波动度不大于
温度范围
相对湿度不大于
准确度级别
℃/h 1 2
% 75 80
℃ 15~30 10~32
? ?
要求 4.1外观及结构 4.1.1水分仪表面镀层或涂层,色泽应均匀,不应有露底、起层、起泡、水溃(水迹)、斑痕、毛刺、裂纹及明显的擦痕。 4.1.2水分仪的各个开关应定位准确,运用自如。 4.1.3水分仪的光学衡量装置投影窗中的微分标尺的刻线应清晰,不应有显见的歪斜,读数视准线的宽度不应大于投影窗中显见的微分标尺的刻线宽度,视准线应与该标尺的刻线相平行。 4.1.4烘于装置内的温度计分度值不应大于2℃。 4.2衡量装置
4
水分仪衡量装置的示值误差、重复性、分度值误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准确度级别
重复性 Ne Me
示值误差 ±e
分度值误差 +2/—1
a
te
4.3烘干装置
水分仪的加热装置的温度显示允差、水分测定准确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加热装置温度显示允差
水分测定准确度
准确度级别 a ?
% ±0. 2 ±0. 5

±2
4.4其他重要部件 4.4.1标尺
刻度线分度的间距应相等或按一定规律变化(不小于1mm),刻线宽度应均匀(不大于0.3mm)。 4.4.2指针
针尖宽度不应大于分度线的宽度,指针与标尺之间的距离不大于2mm。 4.4.3阻尼
指针偏离平衡位置5个分度时,在阻尼器的作用下,其摆动不应超过3周期。 4.4.4试样盘
同一台水分仪中所有试样盘之间的质量差值不应大于该水分仪的分度值。
2 GB/T27506--2011
4.4.5水准器
水准器灵敏度不应低于10'。 注:水准器灵敏度不大于水准器中水准泡公称角值的15%,
4.5电压变化
在220V,具有一15%和十10%允许偏离额定值的交流电网供电时,水分仪基本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安全要求 4.6.1介电强度
在采用规定值的介电强度电压试验时,水分仪不应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电晕效应和类似现象可忽略不计)。 4.6.2保护接地连续性
水分仪的保护导体端子与规定要采用保护连接的每一个可触及零部件之间的阻抗不应超过0.1Q (电源线的阻抗除外)。 4.6.3接触电流
水分仪的接触电流是正弦波电流有效值,为0.5mA。 4.7运输、贮存适应性
水分仪在包装条件下,模拟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进行高温、低温、湿热、跌落和碰撞试验。每次试验结束后打开包装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1~4.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水分仪的试验条件应符合3.3的规定。 5.2试验设备 5.2.1应配备一组标准础码,其扩展不确定度(k=2)不应大于被检水分仪在该载荷下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 5.2.2应配备分度值不大于0.1mg的天平。 5.2.3其他有关试验用的器具如下:
a)灵敏度不小于10'的水准仪; b)最大允许误差为士0.6%的5mL移液器; c)准确度为0.1s的秒表; d)玻璃纤维滤纸; e) 氯化钠国家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氯化钠标物),编号:GBW06103b。
5.3外观及结构试验
用目视和手动操作的方法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5.4衡量装置试验 5.4.1衡量装置的示值误差试验
在水分仪的试样盘内加人相当于标尺全长所对应质量的标准磁码,打开并调整衡量装置,使指针与
标尺零位分度线相重合或微分标尺零线与基准线相重合,然后按照标尺全长较均匀分为5个称量点(应包括:空载、标尺最大载荷点、最大秤量),分别依次减去称量点上的标准码,每个称量点上所产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2衡量装置的重复性及分度值误差试验
水分仪衡量装置的重复性、分度值误差试验按JJG98—-2006中5.3.4.2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3 的规定。
3 GB/T27506—2011
5.5烘干装置试验 5.5.1水分仪加热装置温度显示允差试验
用目视方法进行检测,观察时间不少于30min,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5.5.2水分测定准确度试验 5.5.2.1试样配制
选取氯化钠标物,配备5%士0.02%的标准氯化钠(NaCI)溶液(参见附录A)。
5.5.2.2试验步骤
试验步骤如下: a): 将玻璃纤维滤纸放在水分仪试样盘上,在105℃温度下预烘10min。关闭加热装置。 b) 调节秤盘上的码,使水分仪的指示刻度回到零点附近,记下此时秤盘上的码质量值R。然
后取走秤盘上5g码,并用移液器移取5mLNaC1溶液,将其均匀地滴在玻璃纤维滤纸上,开启衡量装置,待读数平稳后记下此时的刻度线示值和秤盘上的码质量值r1。
c) 关闭衡量装置后打开加热装置,以平缓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至105℃士2℃并保持1h恒重时
间。然后打开衡量装置,待读数稳定后记下此时的刻度线示值工2,如果示值超出了显示的范围,可以在秤盘上增减码并记下增减码的质量值r和最终的平衡位置2,并按式(1)计算试样的水分准确度。
M,=TR--) -nT
T2 +± 2 - ×100%
...(1)
式中: M———水分测定准确度; 1 烘干前平衡位置的示值,单位为克(g); 32- 烘干后平衡位置的示值,单位为克(g); R.一玻璃纤维滤纸预烘后,未加氯化钠溶液试样前,衡量装置处于平衡位置时,秤盘上磁码
的质量值,单位为克(g);
r1—加5%的氯化钠溶液试样后,烘于前秤盘上码的质量值,单位为克(g); r2一烘干后,为使衡量装置平衡而向秤盘上添加码的质量值,单位为克(g)。
5.6其他重要部件试验 5.6.1标尺、指针、阻尼试验
用目视和手动操作的方法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4.4.1、4.4.2、4.4.3的规定。 5.6.2试样盘试验
用天平分别称量试样盘,其结果应符合4.4.4的规定。 5.6.3水准器试验
用水准仪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5的规定。 5.7电压变化试验
水分仪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后,分别在最高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压和最低工作电压时测试衡量装置,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8安全要求试验 5.8.1介电强度试验 5.8.1.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水分仪处于非工作状态,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 5.8.1.2使用耐压测试仪,在基本绝缘部位之间施加在电网电源电路的基本绝缘试验电压为50Hz交流有效值1690V。
注:基本绝缘部位是指在正常条件下是危险带电的电路(电源输人端)与保护导体端子连接的可触及零部件(例如
与保护导体端子连接的金属外壳等)。
4 GB/T27506—2011
5.8.1.3在进行试验时,电压要在5s或5s以内逐渐升高到规定值,使电压不出现明显的跳变,然后保持5s,其结果应符合4.6.1的规定。 5.8.2保护接地连续性试验
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设置直流25A或交流25A、50Hz,在一端为器具输人插座的接地销,以及另一端为保护连接要求与保护导体端子相连的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进行接地连续性试验。通过施加试验电流1min(试验电压不得超过12V),按式(2)计算阻抗,其结果应符合4.6.2的规定。
z-1
..(2)
式中: Z-——阻抗; U—试验电压; I—-试验电流。
5.8.3接触电流
使用接触电流测试仪,设置电源供电电压242V,水分仪处于工作状态。对具有保护导体端子或功能接地连接的水分仪,测量网络(测试棒)的一端应连接到保护导体端子上,另一端应连接到水分仪的任意可触及部分。按换相键,重复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6.3的规定。 5.9运输、贮存适应性试验 5.9.1高温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水分仪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度平衡后,放人高温试验箱(室)内。将试验温度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不超过5min的平均值)升温到55℃士3℃,保持4h,再降温,待恢复至常温后将水分仪取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9.2低温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水分仪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度平衡后,放入低温试验箱(室)内。将试验温度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不超过5min的平均值)降温到一40℃士3℃,保持4h,再升温,待其恢复至常温后将水分仪取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9.3湿热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水分仪放在常温环境下达到温湿度平衡后,放人湿热试验箱中,按照GB/T11606- 2007中第8章规定的(温度、相对湿度选贮运条件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将水分仪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9.4跌落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水分仪,按GB/T11606一2007中第1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9.5碰撞试验
把外包装好的水分仪按GB/T11606--2007中第1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放置24h后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水分仪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定型检验; c)周期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水分仪的出厂检验由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 GB/T27506-2011
6.2.2 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5。
表 5
序号 1 2 3 4 5 6 1 8 9 注:符号“。”表示应检验的项目,符号“一”表示不必检验的项目。
检验项目外观及结构衡量装置烘干装置其他重要部件电压变化介电强度保护接地连续性
出厂检验 周期检验
试验方法的条款号
要求的条款号
4. 1 4. 2 4, 3 4. 4 4. 5 4. 6.1 4.6.2 4. 6.3 4. 7
5. 3 5. 4 5. 5 5. 6 5. 7 5.8.1 5.8.2 5.8.3 5. 9
. . . . 1 .
· . . . · . · . .
接触电流运输、贮存适应性
6.2.3定型检验 6.2.3.1水分仪定型检验的样本为3台,检验项目为4.1~4.7,所有项目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6.2.3.2经定型检验合格的水分仪应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零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3周期检验 6.3.1检验情况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周期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验; b)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注:特殊订货或非批量生产的水分仪除外。
6.3.2抽样方案及合格或不合格判断 6.3.2.1周期检验采用GB/T2829一2002中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周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5。 6.3.2.2 周期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及判定数组(Ac,Re)见表6. 6.3.2.3周期检验按GB/T2829一2002的规定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断,其中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6.3.3样本抽取
周期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3.4周期检验后的处置 6.3.4.1周期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周期检验。若再次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产品停止出厂检验,待解决问题周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检验。 6.3.4.2若周期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可以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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