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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726-2011 超细钨粉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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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6726-2011 超细钨粉 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6726—2011
超细钨粉
Superfine tungsten powder
2012-02-01实施
2011-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7262011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贵彬、赵立夫、陈邦明、肖俊钧、肖学有、章秋霖、谢海根、罗盛任 GB/T26726-2011
超细 日钨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还原氧化钨制取的超细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24(所有部分)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9587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YS/T 559 钨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3要求
3. 1 产品分类
超细钨粉根据平均粒径分为FWN30.FWN60两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各牌号的超细钨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质量分数/%
W含量
杂质元紊,不大于 0.001 0 0.001 5 0. 000 1 0, 005 0 0.001 0 0.000 7 0. 005 0 0. 001 0 0. 001 0
Al As Bi c Ca Cu Fe K Na
Mg Mn Mo Ni P Sb Si Sn Pb
0,001 0 0, 001 0 0. 004 0 0.002 0 0.001 0 0.001 0 0.001 0 0. 000 3 0.000 1
余量
注:W含量按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总含量计算。
1 GB/T 26726—2011
3.3 3超细钨粉的平均粒径、比表面和氧含量
超细钨粉的平均粒径、比表面和氧含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牌号 FWN30 FWN60 ?平均粒径是按GB/T19587的规定通过比表面计算所得,
平均粒径/nm*
比表面/(m"/g)
氧含量/% N0.90 0.80
<50 50~100
>6.2 3.1~6,2
3. 4 4外观质量
超细钨粉外观呈深灰色,颜色应均匀一致,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5其他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试验方法
4.1超细钨粉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324和YS/T559的规定进行。 4.2超细钨粉的平均粒径根据比表面进行换算,比表面测定按GB/T19587规定进行;氧含量按 GB/T4324的规定进行。 4.3超细钨粉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超细钨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平均粒径、比表面、氧含量及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每批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GB/T26726—2011
表 3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
取样方法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3. 2 3. 3 3. 4
4. 1 4. 2 4. 3
平均粒径、比表面、氧含量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逐桶
外观质量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在该批产品中对该不符合项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产品的平均粒径、比表面、氧含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在该批产品中对该不符合项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则判该桶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 e) 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产品外包装采用铁桶;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先抽真空再充惰性气体封口包装。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烈碰撞,并防止产品的包装损坏。 6.2.3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存放期不宜超过3个月。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员号; h) 检验日期。 GB/T26726—2011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7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技术要求; d) 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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