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 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Superfine tungsten carbide powder
2012-02-01实施
2011-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725—2011
前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国家钨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冲浒、吴其山、林高安、邹建平、晏平、高观金、吴高潮、黄家明、谢屹峰。
H
GB/T 26725—2011
超细碳化钨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碳化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硬质合金等粉末冶金产品用的超细碳化钨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24(所有部分)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5124.1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124.2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9587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YS/T559钨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超细碳化钨粉产品按其平均粒度分为FWCN30、FWCN60、FWCN90、FWCN150四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超细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质量分数/%
主成分 WC含量余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Fe
K
Al 0.001 0 0.001 0 0.008 0 0.001 0 0.001 0 0.004 0 0,001 0 0.0008 0.0010
Ca
Mg
Mo
Na
s
注:WC含量按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总含量计算。
3.3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
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应符合表2规定。
1
GB/T26725-2011
表 2
游离碳/% 化合碳/%
平均粒度/nm" 比表面/(m"/g) 氧含量/% 总碳/%
牌号 FWCN30 FWCN60 FWCN90 FWCN150
0.70 6.25±0.05 N0.20 ≥6.07
>7.60 4.77~~7,60 3.80 ~~4.77 1.90~3.80
<50 50~80 80~100 ≥100~200
≥6.07 ≥6.07 ≥6.07
0.60 《0.50 0.40
≤0.20 0.15 N0.10
6.25±0.05 6.20±0.05 6.18±0.05
平均粒度是按GB/T19587的规定速过比表面计算所得。
3.4外观质量
超细碳化钨粉的外观呈深灰色,颜色应均勾一致,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5其他
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试验方法
4.1超细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按GB/T4324和YS/T55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超细碳化钨粉的平均粒度和比表面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总碳、游离碳按GB/T5124.1、 GB/T5124.2的规定进行。化合碳按总碳减去游离碳之差计算。氧含量按GB/T4324的规定进行。 4.3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及合同(或订货单)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在需方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超细碳化钨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及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数量
每批产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2
GB/T26725—201t
表 3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3. 2 3. 3 3. 4
化学成分平均粒度、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外观质量
4. 1 4. 2 4.3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若量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产品的比表面、总碳、游离碳、化合碳、氧含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购存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批号、净重,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6.2包装
外包装用铁桶,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先抽真空再充氮气或气保护,严密封口。或采用供需双方确定的方法包装。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和存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产品潮湿,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产品应该贮存于干煤、通风、无酸碱气氛的仓库内;仓库应通风、阴凉。产品不得与易燃易爆产品混贮。存放期不超过6个月。 6.4产品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b)j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净重: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D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员号: h) 检验日期。
GB/T 26725--2011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牌号; c) 技术要求; d) 产品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