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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 317—2011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
Granulated electric furnace phosphorous slag powder used for concrete
2011-04-18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JG/T 317—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建商品混凝土公司、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
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贵阳国华天成磷业有限公司、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冷发光、丁威、周永祥、王晶、李景芳、李章建、王军、韩建国、钟安鑫、张万春、 何更新、姜国强、王瑞堂、张巧芬、纪宪坤、王永海、韦庆东、封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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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3172011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混凝土的粒化电炉磷渣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与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作混凝土矿物掺合料的粒化电炉磷渣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6566 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9774水泥包装袋 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 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JC/T1088 3粒化电炉磷渣化学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粒化电炉磷渣粉granulatedelectricfurnacephosphorousslagpowder 用电炉法制黄磷时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磨细加工制成的粉末(简
称磷渣粉)。
4要求
4.1磷渣粉的质量系数K值不应小于1.10。 4.2用于混凝土的磷渣粉应满足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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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 317—2011
5.6含水量
磷渣粉的含水量应按附录B测定。 5.7安定性
应采用基准水泥或符合GB175要求的硅酸盐水泥,以磷渣粉30%等质量取代水泥后形成复合胶凝材料,然后按GB/T1346规定的标准方法测定其安定性。当有争议或仲裁检验时,应采用基准水泥。 5.8活性指数
磷渣粉的活性指数应按附录A测定。 5.9放射性
应将磷渣粉与符合GB175要求的硅酸盐水泥按质量比1:1混合均匀,然后按GB6566方法检测放射性。 5.10氯离子含量
磷渣粉的氯离子含量应按JC/T1088测定。
6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6.1.1编号
年产量超过10×10*t的,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年产量在10×10*t以下的,不超过1CCt为- 编号。 6.1.2取样 6.1.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6.1.2.2取样按GB/T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磷渣粉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磷渣粉应从至少三个散装集装箱(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量作为试样。 6.1.2.3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3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表1全部技术要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技术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正常生产时12个月进行次一一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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