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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106-2016 生活垃圾生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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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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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垃圾 cj 方法 生活 106 生产量

内容简介

CJ/T 106-2016 生活垃圾生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ICS 13.030.99 C 51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106—2016 代替CJ/T106—1999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Calculation and forecasting method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generation quantity
2016-06-14发布
201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CJ/T106—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术语和定义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方法
4
5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方法 6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应用附录A(资料性附录)采样点背景资料档案样表附录B(规范性附录)调查区域各类别区采样点统计单位指标及计算公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调查区域各类别区及功能区生活垃圾日产生量汇总指标及计算公式..12
3
10
1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多元线性回归方程的统计检验: CJ/T10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CJ/T106-1999《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修订,本标准与CJ/T106- 一
199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一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9年版的第3章);完善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方法的采样法(见4.1,1999年版的第5章);增加了车吨位法、实吨位法两种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方法(见4.2~4.3);完善了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方法的一元线性回归预测法(见5.2,1999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增长率预测法和多元线性回归预测法两种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方法(见5.1和5.3); -增加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应用(见第6章);增加了附录(见附录A~附录D)。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郑州市环境卫生
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鸡西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成都市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长青、鲁宝智、张芳、张轶玲、咎文安、吴健萍、荆涛、潘四红、吉崇喆、张剑、 郝萍、严勃、李伟、张贺飞、于森、方燕、刘塞疆、李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T106—1999。
I CJ/T106—2016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术语和定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方法和预测方法及其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T313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装载系数loadcoefficient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实际装载重量与额定装载重量的比值,又称车吨位换算系数。
3.2
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 Jmunicipal solidwastegenerationquantityforecasting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结合对历史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影响因素的分析,推算
未来某一时间点的生活垃圾产生量。 3.3
基准年 thebaseyear 预测起始的年份,也多是现状数据采用的年份。
3.4
预测年 the forecasting year 预测所针对的年份,为预测年限中的任何年份。
3.5
预测年限 theyearsahead 预测年与基准年之间相隔的年份数。
4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方法
4.1采样法
4.1.1采样点的选择和确定 4.1.1.1生活垃圾产生量统计调查的采样点应设在生活垃圾产生源,所调查区域的生活垃圾产生源功能区分类宜按表1划分。
1 CJ/T106—2016
表1 生活垃圾产生源功能区分类
清扫保洁区
功能区
居住区
企事业区
商业区
交通场(站)区公交
文体 集

轮 道 园 水
医 商
类 燃 半 无 业 事 务 疗
场 餐 娱 贸 火 及 飞 船 路 域


务 卫 超 饮 乐 市 车 轨 机 码 广 绿
别 煤 御 燃煤 企

场 场 站 道 场所


头 场 地 洁
业 办 生 市
交通站

注1:半燃煤区主要是指居民生活已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冬季采暖未采用集中供热,仍以家用燃煤炉为主的
居住区,即单气区。 注2:对于无燃煤的城市居住区,宜按居住环境、配套设施(文体、商业服务、绿化等)完整性、物业管理等条件将居
住区分为一类、二类及三类。一类居住区一般指居住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整及现代化物业管理的小区,以别墅、独立式花园住宅、高级公寓为主;二类居住区是指配套设施较完整、物业管理较规范、环境良好的小区,以中、高层住宅为主;三类居住区是指配套设施基本齐全、物业管理一般、环境一般的小区,以普通住宅及需要加以维护改造的住宅为主。
注3:对于在商业区、企事业区等区域内的居民楼按居住区统计;对于在商业区、居住区等区城内的写字楼、办公
楼、工业企业及医疗卫生单位按企事业区统计;对于在企事业区、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商业门市、店铺、餐馆、 集贸市场等按商业区统计。
注4:商务事务办公类别是指以写字楼、办公楼为特征的政府、公司企业等行政、商务、事务管理机构,包括科研院
所、党政机关、教育、金融服务、新闻出版等单位,
注5:园林绿地包括道路交通绿地、公共绿地(综合性公园、动物园、风景园林、广场等)。 注6:对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仍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按居住区、清扫保洁区来划分,对于基础设施及公共
服务设施已健全的农村地区宜按表中要求划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4.1.1.2应根据所调查区域的服务人口数量确定最少采样点数,见表2。
表2人口数量与最少采样点数
N≥200 30
50≤N<100
100≤N<200
N<50 80
人口数量N/万人最少采样点数/个
16
20
4.1.1.3应根据调查区域内各功能区及类别区的分布、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设置采样点的分布,并确保各功能区均设有采样点,所有采样点涵盖的总人口数量宜不少于该调查区域内服务总人口数量的1%。 4.1.1.4所选采样点的背景资料应包括区域类型、服务范围(人口数量、面积、人次数)、收运方式等内容,其背景资料参见附录A建档并更新。 4.1.1.5生活垃圾产生量调查宜以年为周期,采样频率宜每月1次,同一采样点的采样间隔时间宜大于 10d。调查周期小于一年时,可增加采样频率,同一采样点的采样间隔时间宜不小于7d。为保证采样的代表性,全年宜有2次~3次采样在节假日进行。 4.1.1.6在调查周期内,地理位置发生变化的采样点数不宜大于总数的30%。 4.1.2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计算 4.1.2.1 在日产日清的情况下,统计采样点1d(24h)产出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及该采样点服务的人口数量、 人次数或面积。采样点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统计包括称重法和容重法两种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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