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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212—2016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Steel open dieforgings on hammerGeneral specifications
2017-07-01实施
2016-12-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33212—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北京机电研究所、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
环锻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强、王阳、周林、温铁军、张运军、陈文敬、杨武、代合平、王炳正、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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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212—2016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锤上钢质自由锻件的订货条件、锻件用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在锤上自由锻造的一般用途的锻件(包括胎模锻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231.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1814 钢材断口检验法 GB/T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4236 钢的硫印检验方法 GB/T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T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12363 锻件功能分类 GB/T13299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GB/T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21469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一般要求 GB/T25136 钢质自由锻件检验通用规则 JB/T8467 锻钢件超声检测
3技术要素
3.1订货条件 3.1.1需方应向供方提供锻件生产所必须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为:
a)锻件的数量和材料; b)零件图、粗加工图或锻件图(供方可对其转化,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若由供方提供锻件
图,应经需方认可);锻件的检验项目、试验级别和力学性能数据;
c) d) 锻件的交货状态。
3.1.2 2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力学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测等),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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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定。 3.2锻件用钢 3.2.1 锻件可以直接用钢锭锻制,但钢锭应是镇静钢,应标明炉号,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 3.2.2 锻件可以用轧材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坏锻制。钢材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3.2.3对钢锭、钢坏和轧材,应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3.2.4 供方应按需方图样规定的材料生产锻件,如需代用,应征得需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3.2.5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抽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以外的钢号,化学成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6当需方要求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GB/T222、GB/T20066和GB/T223的规定执行。 3.2.7如果需方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取样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并且所用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技术要求 3.3.1锻造用钢锭或钢坏应清除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钢锭两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 3.3.2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供方制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图样或合同上注明。 3.3.3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影响锻件质量或后续加工时,应由供方进行矫正。矫正后的锻件还应保证其力学性能的要求。 3.3.4常用钢号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图样或订货合同上注明。若无特别说明,该性能数据均视为纵向性能数据。 3.3.5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需方可按GB/T12363的规定,确定锻件的类别;锻件的检验级别按GB/T25136进行,分为I、ⅡI、Ⅲ、IV、V级,每一级别均规定了试验项目和受检验锻件的数量,见表1。
表1锻件级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表
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锻件级别 化学成分
组批条件逐件检验同炉号,同热处理炉次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硬度 拉伸(Rm、Ra.或Rpo.2、A、Z) 100%
冲击(KV)
每一炉号每一炉号
100%
I
100%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I
每一炉号
100%
I
每一炉号 每批抽5%,
N
但不少于5件
每一炉号每批锻件应按同一图样锻成,也可按不同图样锻造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锻件组批。 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1件的余数应算为1件。 I、Ⅱ级锻件的硬度值不作为验收的依据。
同一钢号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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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图样和订货合同上注明。
示例: Ⅲ级试验 GB/T25136—2010(补加试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3.3.7 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3.3.8 锻件图上规定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GB/T21469的规定执行。 3.3.9 锻件表面着有裂纹、折叠、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
a) 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
许不清除,但应经需方同意。 b)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应平滑。 c) 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应经需方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后,按
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应符合需方对锻件的要求。
d) 锻后调质处理的锻件,其表面缺陷应完全清除干净。 3.3.10 锻件表面是否要清理及清理方法,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议定。 3.3.11 供方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 3.4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3.4.1试验方法 3.4.1.1 锻件成品的检验按GB/T25136的规定执行。 3.4.1.2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3.2.5~3.2.7的规定执行。 3.4.1.3力学性能试验:
a)拉伸试验方法按GB/T228.1的规定执行; b)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的规定执行: c) 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1.1的规定执行。
3.4.1.4如果锻件拉伸试验用试样的断面上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其他缺陷时,锻件应低倍检查和超声波探伤,并明确探伤部位、范围、深度、探伤方法及验收条件。试验方法按JB/T8467的规定。 3.4.1.5白点检验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上进行,也可在锻件本体上用能保证检验可靠性的任一方法进行。 3.4.1.6其他试验项目:除上述试验项目外,如果需方要求进行下列项目试验,应在订货时与供方协商,协商应包括试验程序的细节。下列项目检验时,各项检验均应明确取样位置和验收等级。检验方法如下:
a)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226及GB/T1979的规定执行: b)断口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1814的规定执行; c) 硫印检验方法按GB/T4236的规定执行; d)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13299的规定执行; e) 晶粒度测定方法按GB/T6394的规定执行; f)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方法按GB/T10561的规定执行。
3.4.1.7J 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的要求如下:
a) 锻件上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供方决定,但应保证能
代表锻件的力学性能。需方要求留放复试试块时,其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锻件不便留放试块时,可以破坏锻件取样,这时供方应增加试验用的锻件数量。其他特殊情况,由供方与需方具体议定。
b) 取样位置按GB/T25136的规定执行。 c)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供方自行选择(纵向、横向或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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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d)取样数量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伸试样2个、冲击试样3个。需方根据锻件的使用条件,也可
增加或减少试样数量,但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明确规定。 切取后的试样不得做任何影响力学性能的热处理。
e)
3.4.1.8 复试的要求如下:
a) 拉伸试验时,若试样在标距外或在标距中心到标距点的距离的1/2以外处断裂,且试验结果又
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试样无效,可在锻件中该试样的相邻位置重新取样试验。 b)若试样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应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此双倍试样均应满足规
定的要求。
c)若锻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但塑性、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可对锻件进行补充回
火,补充回火的次数不作限制。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
d) 若锻件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供方可对锻件进行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
试验。未经需方许可,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3.4.2验收规则 3.4.2.1锻件成品的检验和验收由供方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 3.4.2.2锻件除全部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根据所属的试验级别规定的试验项目和合同上指定检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需方可进行复验。 3.4.2.3在验收过程中,需方可派员进行验收核定,供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但需方验收人员不得妨碍供方的生产和验收程序的正常进行。 3.4.2.4当供方缺乏试验条件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试验
4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4.1标识 4.1.1检验合格的锻件应带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供方的标识、图号、生产批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I、IⅡ级试验的锻件)、锻件号。如果需方对标识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执行。若标识不清,需方有权拒收。 4.1.2大中型锻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指定部位打印标识,如无规定,可由供方确定部位。 4.1.3小型成批锻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识。挂签可用薄铝板或薄钢板制作,在其上打印标识或书写标识。 4.1.4装箱的锻件,标识的内容可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附于包装箱的标签上。 4.2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a) 供方的名称(或代号); b) 合同号; c)[ 图号、锻件名称、锻件号或序号; d) 钢号; e) 熔炼炉号(I、ⅡI级试验的锻件),I级试验的锻件还应有热处理炉号; f) 热处理状态; g) 锻件主要外形尺寸; h) 组批号及锻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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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212—2016
i) 检验项目及结果; j) 检验结论; k) 技术检验部门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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