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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19-2013 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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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9519-2013 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ICS_13.100 H 0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519—2013
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lead smelting
2014-02-01实施
2013-06-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29519—2013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3.1 厂区及厂房建筑 3.2 安全管理 ...... 3.3 职业卫生及个体防护 3.4生产设备及设施 3.5 维护检修 3.6 交通和消防 4铅冶炼主要工序和设备 4.1原料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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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配料 4.1.2 制粒 4.2熔炼工序 4.2.1 烧结机 4.2.2熔炼炉
4.2.2.1 开停炉 4.2.2.2 给料 4.2.2.3 出铅出渣 4.2.2.4 铸渣 4.2.3鼓风炉 4.2.3.1 给料 4.2.3.2 熔炼 4.2.3.3 出铅出渣 4.2.3.4 清理炉结(爆破) 4.3电解工序 4.3.1 熔铅 4.3.2 铸极板 4.3.3 出装槽 4.3.4 铸锭 4.3.5 成品包装 4.4辅助生产设备 4.4.1 余热锅炉 4.4.2 除尘器 4.4.3 风机 4.4.4 特种设备
8 GB/T29519—2013
4.5 动力系统 4.6 氧气站 4.7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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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GB/T29519—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轮有色冶炼厂、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兴凯、赵波、张小国、胡泽胜、吴建华、韩鹰、谭仪文、罗伟雄。
Ⅲ GB/T29519—2013
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企业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5001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9 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158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 GB/T29519-—2013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JB/T7688.15治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铅锌行业准人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13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3基本要求
3.1厂区及厂房建筑 3.1.1厂址选择应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km内,不得新建铅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冶炼项目。 3.1.2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厂区及厂房布局应符合GB50187和项目设计方案,建构筑物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50016、GB50034和GB50057。 3.2安全管理 3.2.1企业应严格执行AQ/T9006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2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3.2.3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4企业应按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2.5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2.6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3.2.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取得安监部门批复。 3.3职业卫生及个体防护 3.3.1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GBZ1和GBZ2的要求,并按照GB/T28001和 GB/T2800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GB/T29519—2013
3.3.2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3.3企业应在接触铅烟、含铅粉尘、二氧化硫、高噪声等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原料工序、熔炼工序、电解工序熔铅岗位、空压机房等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牌。 3.3.4企业应按GB/T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3.3.5企业应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进行特别要求:进人生产现场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佩戴防尘口罩;在炉前、锅台等高温场所作业应穿隔热阻燃防护服,佩戴防护面罩,使用烧碱时应佩戴护目镜;进入二氧化硫气体易泄漏或聚集的场所应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空压机房等高噪声厂房内,应佩戴耳塞。 3.4生产设备及设施 3.4.1生产设备、设施的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 3.4.2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3.4.3企业应确保环保设备、设施齐全并正常运转,熔炼烟气应进行尾气制酸,不具备制酸价值的应进行脱硫处理,所有产生铅烟、含铅粉尘的岗位应有收尘装置,所有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应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所有含铅、砷等重金属的废渣应堆存在满足“三防”要求的渣场,不得随意堆存。 3.4.4熔炉的设计、砌筑施工应符合GB50211的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GB50309的有关规定。 3.4.5机械设备的防护设施应按GB/T8196的相关要求配备,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GB50058。 3.4.6特种设备应由符合国家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单位设计、生产、安装、维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使用符合 JB/T7688.15的铸造起重机,不具备安装或更换条件的,应按照《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改造。 3.4.7特种设备应按规定申报检验和定期检测,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3.5维护检修 3.5.1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大修计划,规定重点炉窑的强制检修时间并按时进行。 3.5.2所有生产设备检修、项目检修前应制定《检修安全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结束应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5.3涉及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盲板抽堵、受限空间等检修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进入烟气管道、炉体、储罐等密闭设备和料仓、窖井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内清理、检修,应执行GB8958。 3.5.4焊接、切割作业应执行GB9448,电工作业应执行GB/T13869。 3.5.5所有运转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都应停车,悬挂“禁止合闸”标识牌,并关闭进出料、风、汽、水等管道、溜槽的阀门。 3.5.6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到常压状态;带料承压管道、容器不得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拆卸管道及槽、罐的人孔等,应将料、风、汽、水排空;作业时不得垂直面对法兰,防止物料喷出。 3.5.7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漏电保护装置;高压静电设备应打接地开关放电,应有专人监护;使用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进人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得大于12V。 3.5.8穿越皮带机、磨机等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得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3.6交通和消防 3.6.1厂区道路及铁路运输应执行GB4387的规定,厂区道路应设限速标志。
3 GB/T29519—2013
3.6.2厂内机动车辆应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不得使用,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携带行驶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6.3厂区和车间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GB50016,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3.6.4消防器材应定置存放,定期检查、检验,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3.6.5库房内不得混合存放各类油脂、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房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4铅冶炼主要工序和设备
4.1原料工序 4.1.1配料 4.1.1.1现场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4.1.1.2应定期检查各传动部位安全保护装置或其他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安全设施有损坏或存在故障应及时上报处理。 4.1.1.3操作人员协助行车备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旋转行车抓斗,不得在料台上处理钢丝绳缠绕等故障。 4.1.1.4应密切注意行车运行情况,当行车在料仓上抓、放料或从料台上方经过时,不得站在料台边沿或易被行车抓斗碰撞的地方。 4.1.1.5清理托辊粘料应打反锤,皮带跑偏时不得使用棍棒、钢管等进行调整。 4.1.2制粒 4.1.2.1设备运行中,操作人员应与转动部位保持适当距离,不得用手触摸转动部位。 4.1.2.2设备运转期间,不得将工具、钢钎等杂物掉人圆盘、圆筒内及皮带上。 4.1.2.3运行中发现制粒机衬皮翘起触及刮刀、输送带带缘撕裂等,应立即停机处理。 4.1.2.4应保持各安全护栏、传动护罩完好。 4.2熔炼工序 4.2.1烧结机 4.2.1.1烧结机应严格按照系统开、停机程序进行操作。 4.2.1.2点火前不得开启吸风机,应检查水封是否密封良好,确认无漏气且助燃风机风量稳定正常后,方可点火。 4.2.1.3点火时,应先用火把在炉内点着火,随后逐步调节水封送气,并及时送煤气,待点火炉喷嘴全部喷火正常后方可开启并逐步调大煤气量,不得一次性将煤气调整到最大值。 4.2.1.4点火时应背脸侧身,保持风压、气压稳定,稳定风气比,同时应先点火后送气,以免火焰喷出伤人或产生爆炸事故。 4.2.1.5当水套缺水时,应先停机、停火,待温度降低后再补水,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4.2.1.6停机时,应先降低送风量并打开放空阀,同时关闭水封、切断煤气,保持助燃风机送风不变,待炉内温度降低后方可停机,并用蒸汽清扫。 4.2.2熔炼炉 4.2.2.1开停炉 4.2.2.1.1底吹炉、顶吹炉、基夫赛特炉等熔炼炉均应严格按照开停炉程序进行操作,其他未提及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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