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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93-2013 表面保护用牛皮纸胶粘带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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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01 11:48:49



推荐标签: 保护 表面 胶粘带 牛皮纸 29593

内容简介

GB/T 29593-2013 表面保护用牛皮纸胶粘带 S 83.180 3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593—2013
表面保护用牛皮纸胶黏带
Kraft paper adhesive tape for surface protection
2013-12-01实施
D13-07-1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
2
GB/T 2959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胶黏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暨南
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承明、姚海林、柯跃虎、林志丹。 GB/T29593—2013
5.4长度偏差检测
用精度小于2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量;也可用自动复卷机测量,但自动复卷机应用参照 GB/T6673规定的方法测量的牛皮纸作校验。 5.5180°剥离强度检测
按GB/T2792规定进行,测试基材为符合GB/T7134的有机玻璃板材(以下相同)。 5.6初黏性检测
按GB/T4852中第7章的要求进行。 5.7持黏性检测
按GB/T4851规定进行。 5.8抗张强度检测
按GB/T12914规定进行。 5.9撕裂度检测
按GB/T455规定进行。 5.10防黏效果检测(适应于背面涂防黏剂的产品)
于成品上沿宽度方向割取两层宽度>15cm的样品,胶面向下平放于台面,揭掉面层,用180°剥离
强度为(250士30)N/m,宽度为4cm~6cm的胶黏带,沿样品长度方向贴于胶带背面上,用2kg重压轮自重往返滚压三次,在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65士5)%条件下放置10min,用>90°的角度,以约600mm/min的速度剥离胶黏带,目测是否有块状纸或纸纤维撕起。 5.11防水效果检测(适应于背面涂防水材料的产品)
于成品上沿宽度方向割取两层宽度>15cm的样品,胶面向下平放于台面,揭掉面层,取自来水用胶头滴管于试样上每间隔约10cm滴一滴水珠于胶带背面,目测水滴是否有散开或渗透。 5.12水分检测
按GB/T462规定进行。 5.13胶迁移与可剥离性检测(湿热老化前)
从成品中割取三层,裁长约300mm、宽约200mm的样品,取中间一层贴于洁净的有机玻璃板上,用2kg重压轮自重往返滚压三次,在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65士5)%条件下放置24h,以约 600mm/min的速度剥离试样,目测是否能正常剥离及有无残留。 5.14湿热老化检测
按5.13制备试样,将试样置于温度为(65士5)℃,相对湿度为(80士5)%试验箱,试验24h后取出,在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65士5)%条件下静置30min,以约600mm/min的速度剥离试样,目测是否能正常剥离及有无残留。 4 GB/T29593—2013
5.15撕贴性能检测
取长约300mm、宽约200mm的有机玻璃板材3块,用脱脂棉及酒精清洁板材表面,在温度为(23士 2)℃,相对湿度为(65士5)%条件下放置10min;沿成品宽度方向的两端及中间各取一块样品,平贴于板材上,用2kg重压轮自重往返滚压三次,在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65士5)%的环境下放置24h (试样不得受压),目测有无起皱、翘边,然后以约600mm/min的速度剥离试样,目测是否能正常剥离。 5.16有毒物质含量检测
按照SN/T2003.3—2006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规格、同一批号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30卷。
6.2出厂检验 6.2.1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0卷进行检验。 6.2.2检验项目为外观、管芯、宽度、防粘效果(或防水效果)、水分及180°剥离强度。 6.2.3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时只检测不合格项。若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品5卷进行。 6.3.2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 6.3.3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客户提出要求时。
6.3.4型式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销售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规格; b)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c)生产厂名或厂址; d)产品合格证。
D GB/T29593—2013 7.1.2 运输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 b) 装箱数量和单件净重; c) 毛重和箱体尺寸; d) 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e) 生产厂名和厂址; f) 堆码极限、怕雨标志; g) 本标准号。
7.2 2包装
内用一层薄膜包裹,两端多余部分膜卷好塞人纸管内,两端加胶塞,外层用瓦楞纸包裹,两端加封纸盖,用胶带缠牢。特殊包装形式和装箱要求,按供货合同规定。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有篷且洁净的运输工具,避免雨雪淋袭、曝晒或撞击。 7:4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远离火源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贮存温度以一5℃~40℃,相对湿度40%~65%为宜。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挥发性溶剂一同堆放。 7.4.2在符合上述包装、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为六个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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