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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22-2012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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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合金 3622 箔材

内容简介

GB/T 3622-2012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ICS 77.150 H 6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22—2012 代替GB/T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strip and foil
2013-10-01实施
2012-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建筑321---标准查询网 GB/T3622—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622—1999《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本标准与GB/T3622—1999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依据GB/T3620.1—2007的变化情况,将原牌号TA0、TA1、TA2分别变更为TA1、 TA2,TA3; 新增了TA4、TA8、TA8-1和TA9-1等4个牌号及其要求;调整了TA1、TA2、TA3牌号的力学性能指标;细化了产品的尺寸要求,增加了带卷的形状要求;一细化了表面质量的相关规定;细化了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给出了卷式供货时产品的包装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波、冯军宁、杨娟丽、王新、马忠贤、王俭、王红武、李献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622—1983、GB/T3622—1999。
建筑321---标准查询网 GB/T3622—2012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和冷轧工艺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带材及冷轧工艺生产的箔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钛及钛合金带材和箔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一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产品的牌号、品种、加工方式、供货状态、规格和供货方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规格(厚度×宽度×长度)/mm
牌号 品种 加工方式 供货状态
供货方式
箔材 冷轧 冷加工态(Y) (0.01~<0.03)×(30~100)×(≥500)
TA1、TA2 TA3、TA4 TA8,TA8-1 TA9、TA9-1 带材
退火态(M) (0.03~<0.10)×(50~300)×(≥500) 产品可以片式或卷式冷加工态(Y) (0.10~<0.30)×(50~300)×(≥500) 供货。
冷轧
(0.30<3.00)×(<500)×C
卷式供货可分为切边和不切边两种
退火态(M) 热加工态(R) 退火态(M)
TA10
热轧
(3.00~4.75)X(<600)XC
注:TA4仅供带材,其最小厚度为0.30mm。 3.1.2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标准编号、牌号、状态、厚度、宽度、长度顺序表示。 示例1: TA1、冷加工态、厚度为0.03mm、宽度为80mm、长度为C的箔材标记为:箔GB/T3622TA1Y-0.03X80X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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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TA2、退火态、厚度为0.40mm、宽度为150mm、长度为C的带材标记为:带GB/T3622TA2M-0.40×150×C 示例3: TA9、热加工态、厚度为3.0mm、宽度为400mm、长度为C的带材标记为:带GB/T3622TA9R-3.0×400×C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620.1中相应牌号的规定。需方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3620.2的规定。 3.3力学性能 3.3.1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态带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伸长率在未特殊说明时按I级验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可按Ⅱ级验收。
表 2
室温力学性能
弯曲性能
牌号 状态 产品厚度
伸长率As0mm/% I级
抗拉强度 规定非比例延伸 Rm/MPa Rpo.2/MPa
mm
弯曲角度 弯芯直径
Ⅱ级 ≥40 ≥35
0.10~<0.50 0.50~<2.00 2.00~4.75 0.10~<0.50 0.50~<2.00 2.00~4.75 0.10~<2.00 2.00~4.75 0.30~<2.00 2.00~4.75 0.10~<2.00 2.00~4.75 0.10~<2.00 2.00~4.75
TA1 TA8-1 TA9-1
3T
≥240
140~310
≥24
4T
≥30 ≥25
TA2 TA8 TA9
4T
≥345
275~450
≥20
5T 4T 5T 5T 6T 4T 5T 4T 5T
TA3
M
≥450
380~550
≥18
105°
TA4
≥15
≥550
485~655
A类
≥345
≥485
≥18
TA10
B类
≥275
≥345
≥25
注:T为板材名义厚度。 合同(或订货单)中未注明时按A类供货。B类适用于复合板复材,仅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按B类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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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热加工态、冷加工态和厚度小于0.10mm的产品,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其室温力学性能报实测值。 3.4弯曲性能
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态带材应进行正反两面弯曲性能检验,弯曲角度和弯芯直径按表2的规定执行。弯曲后试样的弯曲部位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3.5尺寸及允许偏差 3.5.1产品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产品厚度允许偏差的级别应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未注明时以普通精度供货。 3.5.2产品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合同(或订货单)中未注明时,按不切边供货。 3.5.3片式供货产品的长度、不平度和侧边弯曲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的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产品的不平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产品的侧边弯曲度应不大于3mm/m。退火态供货的箔材,允许有轻微的波浪。
表 3
单位为毫米
厚度允许偏差
厚度允许偏差
厚度
厚度
普通精度 高精度 ±0.003 ±0.002 ±0.005
高精度 ±0.04 ±0. 05 ±0. 06 ±0, 07 ±0. 09 ±0.11
普通精度
0.01~0.02
>0.30~0.50
±0.05
>0.02~0.05
±0.003
±0.07 ±0.11 ±0.15 ±0.18 ±0.22
>0.50~1.00
>0.05~0.07
±0.007
±0.005
>1.00~1.50 >1.50~2.00
>0.07~0.09
±0.010
±0.007
±0.010 ±0.015 ±0.02
>0.09~0.15
±0.015
>2.00~3.00
>0.15~0.20
±0.02
>3.00~4.75
>0.20~0.30
±0.03
表 4
单位为毫米
宽度允许偏差
厚度
切边供货 ± 0.5
不切边供货
0.01~0.30
-
>0.30~1.00
±5 ±7 ±9 ±12
>1.00~1.50
+1. 6 0
>1.50~3.00
>3.00~4.7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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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单位为毫米
规定厚度范围的长度允许偏差
长度
0.01~0.30
>0.30~4.75
+3. 2 0 +5. 0 0
500~1000
+1. 6 0
>1000~3000
+3. 2 0 +4.7 0
>3000~6000
>6 000
表 6
单位为毫米
规定长度范围的不平度
厚度
≤2 438 ≤15 ≤3. 2
>2 438
0.01~0.30 >0.30~4.75
≤6.35
3.5.4 卷式供货的带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以卷式切边供货时,带卷头尾两端应去除所有非正常区。以卷式不切边供货时,允许带卷头尾两端各带有长度不大于10m的非正常区;以卷式切边供货时,产品的边缘应平齐,边缘允许有不超过宽度允许偏差之半的切割不齐,但任意2m长度范围内应保证同一宽度部位的最小尺寸(W),如图1所示;
W
2m 图 1
-以卷式不切边供货时,产品的边缘允许存在任意2m长度上不大于5mm的镰刀弯(H)。且任意2m长度范围内应保证同一宽度部位的最小尺寸(W),如图2所示。
2 m
W
[H 图 2
卷式供货时,卷的形状应符合图3和表7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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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塔形a值
带卷内径
带卷内径
带卷外径
带外径
第二类塔形a值
b)
a)
带卷内径
带卷外径
第三类塔形a值
c) 图3
表 7 宽 度 30~200 >200~600 50~200 >200~600
单位为毫米
塔形,a 8 ≤10 ≤20 ≤30
边部情况切边
不切边
3.6外观质量 3.6.1冷轧产品的外观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产品表面应光洁;一产品表面允许轻微发暗、局部水迹和不影响后续使用的缺陷存在。允许有局部不超过厚度允许偏差之半的划伤、压痕、凹坑、斑点和打磨痕迹等缺陷存在,但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厚度;退火态的产品,允许有因除油造成局部轻微的擦伤和皱褶;产品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氧化皮、压折、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等宏观缺陷以及酸、碱洗的痕迹存在;带材允许沿轧制方式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厚度。
3.6.2热轧产品的外观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产品应除鳞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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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氧化皮、压折、分层、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等宏观缺陷。产品表面允许有个别轻微的擦伤、划痕、压痕、凹面、辊印和麻点,但其深度不超过产品厚度允许偏差之半;一经喷砂、酸洗的产品表面,允许有轻微的色差,无氧化层或过酸洗痕迹;一退火态供货的卷式产品,允许带卷的最外层和外露部分有轻微氧化存在。宽度方向上的氧化不得影响产品的后续使用;一产品以卷式供货时,允许带轻微缺陷交货,但带缺陷部分不应超过每卷总长度的5%; -不切边产品,允许有不大于宽度允许偏差之半的裂边,且其带有的非正常区不作为质量一致性检验区域。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GB/T4698的规定进行。 4.2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按GB/T228.1-2010的规定进行。厚度小于3mm的产品应选用P5试样,厚度不小于3mm的产品应选用P12试样。 4.3弯曲性能
产品的弯曲试验按GB/T232的规定进行。试样宽度为15mm。 4.4尺寸及允许偏差
产品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4.5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必要时应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规格、状态、制造方法和同一热处理炉批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8的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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