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57—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346-—2016 代替 SY 6346—2008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The safety provisions for towing and mooring
of mobile platforms in shallow sea
2016—01--07 发布
2016一06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346—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T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 -般要求
2
3
拖航准备 6 拖航作业
5
移位 8 就位与离井口
7
靠离港口与系(锚)泊 10 应急处置
9
SY 6346—2016
前言
本标准中的第6.2.1.2条、第8.1.8条、第8.2.4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是对 SY 6346—一2008《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的修订,与SY 6346—200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增加了拖带与系泊的一般要求(见第 4章); -增加了通航安全评估(见5.1.4); 增加了堵漏器材的工具[见 5.1.6.11g)]; 增加了平台方准备中确定平台随航人员的要求(见5.1.7);增加了联合拖航小组的要求(见5.3.1);增加了拖航现场总指挥的要求(见5.3.2);增加了拖航会议的要求(见5.3.3);修改合并了部分章节(见2008年版的5.1,5.2,5.3,5.4,5.5,5.6);增加了移位船舶选择的条件(见7.2);增加了就位的要求(见8.1.3,8.1.8,8.2.1);删除了事故管理(见2008年版的9.2)。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胜
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QHSE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希江、黄继凯、郝广业、朱可尚、邓剑波、赵玲、贾龙江。 本标准代替了 SY 6346—2008。 SY6346一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的情况为:
SY 6346-1998。
SY 6346-2016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移动式平台的拖航准备、拖航作业、移位、就位与离井口、靠离港口与系(锚)泊、应急处置等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浅海石油作业的移动式平台及承拖船舶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Y6044一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SY 6428—一2011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程 SY/T10035—2010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
5号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式平台 台 mobile platforms 从事浅海石油作业的移动式钻井平台、修井平台、采油平台和生活支持平台等。
3. 2
拖带pulling 使用拖船对移动式平台进行迁移的作业,包括拖航、移位、就位等。
3.3
拖航 towing 时间超过 12h的跨油区拖带作业。
3. 4
移位 moving 在同一油区或相邻油区内计划工作时间不超过 12h的拖带作业。
3.5
就位position 经过拖航或移位后将移动式平台移至井位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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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平台方 owner 浅海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3.7
承拖方 towing company 承担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和守护任务的承包商。
一般要求
4
4.1拖航前应制定好拖航计划,拖船应保存其副本。 4.2拖航前平台应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对拟定航线颁发的《适拖证书》和检验报告。拖航应在《适拖证书》规定的技术条件下组织。 4.3 拖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关 4. 4 平台拖航与就位的作业规范应按 SY/T10035一2010的规定执行。
5 拖航准备
5.1 平台方准备 5.1.1 选择承拖方、主拖轮和护航船 5.1.1.1承拖方应具备与从事承揽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5.1.1.2主拖轮应有在相当于20)m/s风速的情况下安全制动及操纵移动平台的储备拖力。 5.1.1.3护航船应具有在适拖状态下操纵移动式平台的拖力。 5.1.2拖航合同 5.1. 2. 1 应至少在拖航前三天与承拖方签订拖航合同书。 5.1.2.2平台起拖前,平台方应向承拖方正式下达拖航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
a)计划启拖日期。 b)特殊安全要求。
5.1.2.3平台方应向承拖方提供平台基本数据。 5.1.3拖航检验申请
平台在拖航作业前,平台方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对平台进行适拖检验的书面申请。 5.1.4 安全评估
拖航作业前,平台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拖航通航安全评估。 5.1.5证书和资料准备
平台应准备好以下有效证书、证件和资料: a) 平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平台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人级证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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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安全证书。 e) 国际载重线证书。 f) 国际吨位证书。 g)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h)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j) 起重设备证书。 k) 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1) 平台保险单。 m) 平台人员证书。 n) 平台操作手册。 o) 平台稳性计算书。 p) 拖电设备证书。 q) 拖曳阻力计算书。 r) 应急计划和应急部署图。 s) 平台方安全生产许可证。 t) 其他有关救生、消防和平台体结构的证书、资料。
5.1.6 平台方检查
5.1.6.1 拖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拖航前应对拖缆(链)柱、拖缆桩、龙须缆、过桥缆、导缆孔、固定拖缆销、拖力三角眼
a)
板、卸扣及收缆装置进行检查,并确认齐全、完好。 b)应备有龙须缆、过桥缆、拖力三角眼板、卸扣各一副,或在遮蔽海区、沿海配备和主拖缆
同等拖力的可浮缆。 c) 龙须缆不应结构变型。
5.1.6.2锚泊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锚泊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转,使锚机、刹车带、制链器、锚链等处于良好状态,按实
际需要配足锚浮标和浮标绳 b)i 配备足够的系泊缆绳。
5.1.6.3水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平台浮体水密良好。 b) 平台所有水密门、水密窗、水密口、测深孔、人孔等应水密有效。
a)
平台所有进排风口应通畅。在应急状态下应能关闭。 除必要的海水供给系统阀门应关闭,其他阀门应水密有效。
c) d)
5.1. 6. 4 自升式平台升降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桩腿应处于拖航状态规定的位置,并进行有效固定。 b) 液压马达或电机的扭矩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升降控制室应有专人负责。 d) 深水泵塔应处于拖航位置。
c)
5.1.6.5有抗滑桩的坐底式平台,抗滑桩应处于上极限位置,拔出液动销,插人手动销,并用固桩块固紧桩体。 5.1.6.6救生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平台配备的救生艇应处于完好状态;救生筱应在有效期之内;寒冷海区拖航每人应配备一套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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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寒救生衣并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b) 其他救生设备应符合《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
[1999]018号)的要求。
5.1.6.7 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水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b) 固定灭火系统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完好。 c) 移动式灭火器材应按设计配备;其他灭火工具应齐全。 d) 消防员装备应齐全、有效。
5.1.6.8 航行信号应符合以下要求:
号灯、号型、声响信号装置应齐全完好。 b) 航空障碍灯、风向标应完好。 c) 气、雾笛应完好,号钟应挂好。
a)
5.1.6.9 主要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台发电机组应完好并在拖航前对应急停车装置作一次功能性试验。 b) 应急发电机组应完好。 c) 供配电系统应完好。 d) 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e) 空压机系统应完好。 f) 泵舱各泵及管系和应急排水系统应完好。 g) 通信设备应完好。 h) 报警设备应完好。
拖航时采油平台上油气集输和处理系统应符合防爆要求。
i)
5. 1. 6. 10 活动载荷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移动式井架应移至拖航位置锁紧;活动式井架应放倒固定;游动系统或顶部驱动装置应处于
下限位置并进行固定。 b) 吊车臂、燃烧臂应按规定放在支架上,并应有效固定。 c) 所有可变载荷应减至最低并作有效固定。 d) 测量计算出各液体舱的液体量并尽可能减少自由液面。
5.1.6.11 堵漏器材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氧气、乙炔。 b) 电、气焊和切割工具。 c) 普通船用电焊条不少于2种规格。 d) 部分铸铁焊条。 e) 角钢、钢板、防水帆布、橡胶板、方木、圆木、钉子。 f) 松紧螺旋扣、千斤顶、水泥、快干剂、砂子等。 g) 足够的应急潜水泵。
5.1.6.12平台稳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台应处于无横倾状态;特殊情况倾角不大于操作手册的要求。 b) 拖航前应对平台进行稳性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5.1.6.13 其他要求:
a) 应至少配备水密手电筒4只、手提安全灯4只。 b) 气象预报接收装置与其他航海设备和仪器应完好。 c) 平台特殊作业记录簿、应急演习记录簿、油污记录簿、平台经理日志和电台日志等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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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备有足够的燃油、食品、淡水。
e) 在拖航前,应按平台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一次弃平台和消防演习。 5.1.7确定平台随航人员名单
平台方应确定参加拖航的人员名单,其人数应限制在拖航需要的最低人数,且在平台总人数不应超过平台救生艇容纳总人数的一半。 5.2承拖方准备 5.2.1 拖航计划
承拖方在拖航前应制定拖航计划,并送平台方征求意见,该计划内容应包括: a)平台方和被拖平台名称。 b)计划启拖日期。
起点、终点名称和地理坐标。 d) 计划航线。 e) 航程、航速、航行时间。 f) 沿途避风锚地选择。 g) 主拖轮和护航船的名称、技术性能。 h) 拖带索具技术规格及连接方式。 i) 气象、海况等条件要求。
c)
拖航应急预案。 k) 承拖方名称、负责人。 1) 主拖轮与平台、护航船的通信联系方式。 m) 拖航计划的编制人、审批人和签发日期。
j)
5.2.2 申请与报告 5. 2. 2. 1 平台拖航作业前,承拖方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对主拖轮进行适拖检验的书面申请。 5. 2. 2. 2 平台拖航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办理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手续。 5.2.3证书和资料
主拖轮必备证书、证件和资料应齐全、有效。 5.2.4承拖方检查 5.2.4.1拖电设备
拖缆机、主拖缆、备用拖缆、与平台所用三角眼板相适应的卸扣应齐全完好。 5. 2.4. 2↑ 锚泊系统
应符合5.1.6.2的要求。 5. 2. 4.3 其他安全要求
承拖方应备足拖航用燃油、食品、淡水,其船舶结构、水密、稳性、主要设备和其他系统检查应符合《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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