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7.200. 20 N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482—2010
自动闭口闪点仪 Automatic closed flashpoint analyzer
2011-05-01实施
2010-12-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5482—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三泵科森仪器有限公司、江苏江分电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国家分析仪器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石化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峰、吴元海、吴荣坤、袁正、孟玉婵、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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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自动闭口闪点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闭口闪点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自动升温、开盖、搅拌、点火、显示闪点值的自动闭口闪点仪(以下简称“仪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780:1997,MOD) GB/T2612008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ISO2719:2002,MOD)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61010-1:
2001,IDT)
GB/T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H/T0768--2005闪点测定法(常闭式闭口杯法)
3要求 3.1正常工作条件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 a)环境温度5℃~30℃; b)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c)无影响仪器使用的振动和电磁干扰 d)室内无腐蚀性气体,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e) 供电电源:电压220V士22V,频率50Hz士1Hz。
3.2测量范围
测量范围为30℃~200℃。 3.3准确度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士0.3℃。 3.4重复性
重复性要求为: a)30℃104℃闪点范围的重复性误差不超过2℃。 b)>104℃闪点的重复性误差不超过4℃。
3.5闪点检测
不应漏报、误报闪点。 3.6仪器加热方式
仪器应采用自动控制电加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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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3.7样品搅拌方式
仪器自动控制启停搅拌方式,搅拌速度应符合GB/T261一2008的规定。 3.8试验杯、盖组件、加热室和浴套
试验杯、盖组件、加热室和浴套设计应符合GB/T261一2008或SH/T0768一2005的规定。 3.9仪器外观
所有电镀表面不应有脱皮现象;喷漆表面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起泡等现象;外部零件结合处应整齐,表面无粗糙不平现象。开关按键操作灵活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转动部位应灵活平稳。 3.10安全性 3.10.1标志和文件
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第5章的有关规定。 3.10.2防电击要求 3.10.2.1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3.10.2.2保护接地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GB4793.1一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3.10.2.3介电强度
电源输人端与外壳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施加1500V交流有效值试验电压,历时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现象。 3.11仪器成套性
按具体仪器标准规定。 3.12电源适应性
在电源电压220V士22V;频率50Hz士1Hz范围内,仪器应符合3.2、3.3要求。 3.13环境适应性
在GB/T11606—2007中Ⅱ组规定的温度、相对度范围内,仪器应符合3.2、3.3要求。 3.14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包装状态下,按GB/T11606一2007第2.4条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试验,高温贮存试验和跌落试验的项目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低温一40℃(液晶显示器类的仪器推荐试验温度一20℃);交变湿热其相对湿度95%、温度40℃;倾斜跌落高度250mm。试验完成后,将仪器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3.2~3.11要求。 4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4.1.1本试验方法均应在3.1所规定条件下进行。 4.1.2仪器在试验前应通电预热10min。 4.2测量范围 4.2.1试验设备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02级电阻箱。 4.2.2试验程序
用电阻箱替代PT100铂电阻,当电阻箱阻值为109.73Q时仪器的显示值应为25℃士0.3℃;电阻箱阻值为175.84Q时仪器的显示值应为200℃土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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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4.3准确度 4.3.1试验设备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02级电阻箱。 4.3.2试验程序
用电阻箱替代PT100铂电阻,当电阻箱阻值为119.40Q时仪器的理论显示值应为50℃;当电阻箱阻值为138.50Q时仪器的理论显示值应为100℃;当电阻箱阻值为157.31Q时仪器的理论显示值应为150℃,每温度测三次取其平均值,计算仪器示值的平均值和理论值之差。 4.4重复性 4.4.1试验设备和试剂
包括: a) 有证标准样品(CRM)或工作参比样品(SWS);
注:有证标准样品(CRM)或工作参比样品(SWS)可参照GB/T261-2008附录A。 b)钢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燃气并带减压阀。
4.4.2试验程序
使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油杯用无铅汽油或其他油品溶剂清洗自然干燥后,将有证标准样品 (CRM)或工作参比样品(SWS)注入试验杯中,充满至刻度线。启动仪器,仪器自动按GB/T261一2008 试验程序检测有证标准样品(CRM)或工作参比样品(SWS)闪点,试验重复三次,取任意两次闪点之差。 4.5闪点检测 4.5.1试验设备
同4.4.1。 4.5.2试验程序
按4.4.2试验程序进行三次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当出现闪点时都应检测到并报知测定结束;当不出现闪点时则应不报知测定结束。 4.6仪器加热方式
目视检查。
4.7样品搅拌方式
手动操作和目视检查 4.8试验杯、盖组件、加热室和浴套 4.8.1试验设备
0mm~125mm游标卡尺,游标卡尺应经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 4.8.2试验程序
用游标卡尺测量和目视手动调节检查。 4.9仪器外观
目视和手感检查。 4.10安全性试验 4.10.1标志和文件
按GB4793.12007的要求,目测检查。 4.10.2防电击试验 4.10.2.1接触电流
按GB4793.1---2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4.10.2.2保护接地
按GB4793.1一2007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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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4.10.2.3介电强度 4.10.2.3.1试验设备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 50 Hz。 4.10.2.3.2 2试验要求
潮湿预处理按GB4793.1一2007中6.8.2规定进行(该项试验仅在需要时进行)。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
4.10.2.3.3试验方法
将耐电压测试仪的击穿电流置于5mA档,在一端为连接在一起电源线插头的相线和中线,另一端为连接在一起外壳和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施加交流试验电压,试验电压应在5s内逐渐上升到 1500V,并保持1min。 4.11仪器成套性
按装箱单进行检查。 4.12电源适应性
按GB/T11606—2007中第3章规定进行试验。 4.13环境适应性
按GB/T11606一2007中第4章、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 4.14运输、运输储存
仪器在包装状态下,按GB/T11606一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规定进行试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本标准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5.2出厂检验
规定如下: a)每台仪器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仪器合格证方能出户; b)出厂检验项目应按3.2~3.11要求进行。
5.3型式试验 5.3.1产品在下列情况之~时,应按3.2~3.14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仪器和老仪器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三年内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三台。 5.3.3型式检验应按GB/T2829一2002的规定进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1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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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表1型式检验推荐的方案检验项目及章条
不合格文类 A
抽样方案
不合格质 判别
要求 试验方法 量水平 水平 样品量 判定数组章条 章条 (RQL) (DL) (n) (Ac,Re)
序号
项目
安全性测量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闪点检测仪器加热方式样品搅拌方式试验杯、盖组件加热室和浴套电源适应性环境适应性运输、运输贮存仪器外观仪器成套性
(0,1)
3.10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30
1 2 3 4 5 6 7
4. 10 4. 2 4. 3 4. 4 4, 5 4. 6 4. 7
(1,2)
B
65
I
3
3. 8
8
4.8
9 10 11 12 13
3.12 3. 13 4.13 3.14
4. 12
4. 14 4.9 4. 11
3. 9 3.11
(2,3)
c
100
5.3.4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仪器停止出厂,待问题解决,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检验。 5.3.5 5若型式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作为合格品可以出厂或人库。若人库超过12个月再出厂,则必须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仪器标志
每台仪器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铭牌,铭牌应明确标示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 仪器型号、规格; c)仪器名称; d)商标; e) 制造日期、仪器编号。
6.1.2包装标志
仪器的包装标志规定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仪器型号、规格; c) 仪器名称; d) 商标; e) 仪器质量,单位为kg;体积:长×宽×高,单位为mm×mmX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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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482—2010
f)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GB/T191一2008规定; g)发货站、到货站; h)发货、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6.2包装 6.2.1仪器包装
仪器包装应符合GB/T13384一2008中防潮、防震包装规定。 6.2.2随机文件
包括: a)装箱单; b)使用说明书; c)合格证; d)附备件清单。
6.3运输
仪器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可用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按印刷的运输标志的要求进行运输作业,防止雨淋、翻倒、曝晒及强烈的冲击。 6.4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且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7 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不包括易损耗件的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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