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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5152-2017 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18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13 10: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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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05152-2017 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5152—2017
(2017年确认)
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
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Regulation 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utomatic fire and gas
detectionand alarm systemsfor oil and gaspipelines
2017—08-28发布
2017—08-28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05152—2017
再版说明
本标准于2017年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本标准在发布复审结论的同时,按照《关于调整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号规则的通知》(中油质
[2016】434号)的要求对标准编号进行了修改。
本次印刷与前一版相比,技术内容与前版完全一致。 本次仅对标准的封面进行了如下修改:
标准编号由Q/SY152—2012修改为Q/SY05152—2017。 Q/SY05152—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一般要求 4 运行 5 维护附录A(资料性附录) 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的典型构成
.-
S = Q/SY05152—2017
前 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52. 2007《油气管道安全探测报警系统维护规程 第1部分:火焰探测报警系统》、Q/SY152.2一2007《油气管道安全探测报警系统维护规程第2部分:火灾探测报警系统》、Q/SY152.3一2007《油气管道安全探测报警系统维护规程第3部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Q/SY152.1—2007,Q/SY152.-2007和Q/SY152.3—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名称更改为《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目动报警系统运行维护规程》;补充了新型探测设备,完善了维护项目和周期(见3.6.1,3.8.3和5.2);增加了“运行”章节(见第4章);删除了校验记录、检定记录附录 (见2007年版第1部分、第 第2部分和第3部分的附录A);增加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的典型构成作为附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错、牛树伟、袁晓骏、闫啸、李国海、宁晓东、崔健。 本标准代替了Q/SY152.1-2007, Q/SY152.2—2007和Q/SY152.3—2007。 Q/SY152.1一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152.1—2006。 Q/SY152.2一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152.2—2006。 Q/SY152.3一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152.3—2006
II Q/SY05152—2017
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火焰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组成的油气管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油气管道工艺站场、库区等场所固定安装的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 注: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的典型构成参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伴,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部分: 设备通用要 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竞 第2 部分:由隔爆外壳 “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 "e" 保护的设备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 GB 471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2791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5322. 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1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 2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631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 2119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JJG 69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一般要求
3.1总则 3. 1. 1 火焰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配套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满足GB50058,GB 50116和SY6503的要求 3. 1. 2 所用设备应满足国家强制认证相关要求,并取得证书。
1 Q/SY05152—2017
3.1.3设备选型应能适应工作环境的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护等级符合GB4208的规定,室内不低于 IP55,室外不低于IP65。 3.1.4火焰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处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时防爆等级应符合GB 3836.1,GB3836.2,GB3836.3和GB50058的有关规定。 3.1.5火焰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供电电源宜为24V(DC),电压在-15%~ +10%范围内波动时设备应可靠工作。 3.1.6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故障时应能产生故障报警信号。 3.1.7火焰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配套报警控制器安装紧固,外观应无腐蚀、划痕、毛刺、涂敷层剥落、起 起泡等现象及机械损伤 3.1.8设备铭牌、操作、安全等指示标识以及检验标识完整、清晰。 3.1.9监视区发生火灾时,火焰探测器或火灾探测器应响应、输出报警信号,并在火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产生声光报警,直至手动复位。 3.1.10监视区可燃气体浓 求度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响应、输出报警信号,并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生声光报警,直至手动复位。 3.2火焰探测器 3.2.1 1火焰探测器的重复性、 一致性、方位影响、环境光干扰稳定性和灵敏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应符合GB15631和GB12791的相应规定。 3.2.2火焰探测器视场角应不小于 响应时间不超过10s 3.2.3火焰探测器输出宜采用无源触点、4mA20mA或总线方式。 3.3 火焰报警控制器 3.3.1 火焰报警控制器应具备测试功能,通过面板进行报警、故障及复位测试。 3. 3. 2 火焰报警控制器应能存储一定数量的历史报警、事件信息 3.3.3 火焰报警控制器输出宜采用无源触点、4mA~20mA或总线方式。 3. 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 4.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重复性、一致性、方位影响、气流影响和灵敏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应符合GB4715的相应规定。 3. 4. 2 环境风速低于10m/s时不应产生误报警。 3. 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5.1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抗静电及电磁影响、抗振动、抗腐蚀和耐压等级等性能指标应符合GB4716的相应规定。 3.5.2探测器的敏感元件与探测器的安装表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5mm。 3.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6.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性能、响应时间、高温响应、定位精度、抗拉等性能指标应符合 GB16280的相应规定,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关指标应符合GB/T21197的相应规定。 3.6.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输出宜采用无源触点、4mA~20mA或总线方式, 3.6.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其适用的温度范围内不应产生误报警,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 -40℃~95℃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2 Q/SY05152—2017
3.7工业通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3.7.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指标应满足GB4717的相关规定。 3.7. 2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及其外部连接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7.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测试功能,通过面板可检查指示灯(器)、显示器及音响器件的功能。 3.7.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以及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和过压保护功能。 3.7.5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10s内发出火灾声、 光报警,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8 可燃气体探测器 3.8.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不通电存储性能、重复性、高浓度淹没、抗振动、抗气体干扰等性能指标应符合GB15322.1和GB15322.2的相应规定。
吸人式和扩散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检测范围应为0%LEL~100%LEL。 3.8.3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t9e)不应超过2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 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20;远程开路对射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值到达真实值的90%的响应时间 (tgo) ,不应超过155。 3.8.4 环境风速低于6m/s时不应产生误报警。 3.8.5 可燃气体探测器输出宜采用无源触点、 4mA~20mA或总线方式 3.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9.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指标应满足GB16808的相关规定。 3.9.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测试功能,通过面板可进行报警、故障及复位测试, 3.9.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对报警信息进行记录。 3.9.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两个报警点,一级报警(高限)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高高限)小于或等于50%LEL,远程开路对射式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一 级报警小于或等于全量程的 10%,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全量程的20%。 4运行 4.1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投运前应进行全面调试,并经地方消防部门验收。 4.2 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的启停采用电源开关的方式进行操作。 4.3有人值守站场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应列人日常巡检工作,巡检内容包括:
3.8.2
a) 检查设备是否清洁、无损坏,安装是否牢固,显示的信息是否正常。 b) 检查火焰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有未复位报警。 c) 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是否工作正常。 d) 检查现场设备巡检、维护通道是否畅通,运行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是否满足设备要求。 e) 每周对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自检测试,
4. 4 当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采取替代措施保证现场运行安全。
应根据需要储备备品备件。
4.5
3 Q/SY05152—2017
4.6应按照设备管理要求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
5维护 5.1维护性检查 5.1.1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1.2除日常巡检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报警、复位、自检、打印等是否正常。 5.2维护 5.2.1 一般要求 5.2.1.1应至少每年对火灾和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试; 对于环境比较恶劣的场所,测试周期应适当缩短。 5.2.1.2 应由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5.2.1.3维护人员的着装、使用工具等应满足现场防爆要求,在防爆区进行测试时应确保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维护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1.4应对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窗口采用轻微浸润酒精的软布进行清洁,测试检查后再投入使用。 5.2.1.5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防尘罩进行清洁,清洁时防止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清洗或修理时应关闭电源。 5.2.1.6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主、 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并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进行充、 放电试验。 5.2.1.7用测试电压为500V的兆欧表测量每回路电缆绝缘电阻,阻值不应小于20M2。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系统接地电阻, 阻值应小于10 5.2.1.8 对于检测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必要时更换新设备。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应检测或检定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5.2.1.9维护、维修应不影响现场的正常生产运行,作业前应根据情况对报警联动系统进行断开或屏蔽;屏蔽期间应采取可靠的替代探测方法,保证运行安全;作业完成应及时恢复系统运行。 5. 2. 2 火焰探测报警系统测试 5.2.2.1 确认火焰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开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 2.2 按下测试按钮,检查所有指示灯运行状态。 5.2.2.3 使用测试工具模拟火焰信号,检查火焰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报警状态。 5.2. 2. 4 去除模拟火焰信号,复位火焰报警控制器,并对报警保持功能进行确认。 5.2.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测试 5.2.3.1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2.3.2 使用专用加烟器,或用蚊香、棉绳等材料阴燃产生测试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检查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状态。 5.2.3.3停止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并在烟雾消散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对报警保持功能进行确认。 5.2.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测试 5.2.4.1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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