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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503-2022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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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6 0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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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T 6503-2022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ICS 13.100 CCS E09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03--2022 代替SY/T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2022—1104发布
2023—05—0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503-—2022
目 录
前言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II
3
一般规定 5检测点的确定

.
5
5.1一般原则 5.2非封闭场所 5.3封闭场所 5.4其他要求 6.检测报警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系统的技术性能 6.3 探测器的选用 6.4报警控制单元的选用 6.5现场警报器的选用 6.6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检测报警系统安装 7.1 固定式探测器的安装 7.2报警控制单元和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 8检查与维护 9 检定 10报废附录A(资料性)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附录B(资料性)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附录C(资料性) 条文说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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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SY/T 650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6503—201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与SY/T 6503一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由强制性标准改为了推荐性标准; b)增加了有毒气体检测和设置的一般原则(见第4章,2016年版的第4章); c)增加了氧气和二氧化碳检测和设置的一般原则(见第5章、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第
6章)$ d)增加了扫描式激光可燃气体探测器、超声型气体探测器和红外热成像型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见第5章、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第6章): e)更改了题目和内容(见5.4,2016年版的5.4): f)增加了一般规定的技术内容(见6.1,2016年版的第6章); g)将“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更改为“报警控制单元的选用”(见6.4,2016年版的6.3); h)增加了现场警报器的选用(见6.5,2016年版的第6章): i)更改了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见附录C,2016年版的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博大油气开发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京山、王静、李亚云、纪志军、刘少宇、孙金玲、程彬、康明、杜洪荣、 佟林川、于良俊、张德发、卜下志军、周明、王贵波、王向阳、刘花蕾。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2008年第一次修订为SY6503-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
规范》; -2016年第二次修订为SY6503—201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2017年转化为SY/T6503-—2016;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SY/T 6503—2022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点的确定,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和现场警报器的选用、安装、检查、维护、检定及报废等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 a)陆上油气田工程: b)海洋或滩海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 c)地下储气库工程; d)油气管道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36(所有部分)爆炸性环境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可燃气体探测器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39173智能工厂安全监测有效性评估方法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83—201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892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5石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JJG915 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JJG1105 氨气检测仪 SY/T6671一2017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场所I级0区、1区和2区的分类推荐作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SY/T 6503—2022
3.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 甲类气体或甲A、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3.2
有毒气体toxic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
蒸气。 3.3
天然气凝液natural gasliquid(NGL))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态烃类混合物的总称。 注: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为混合轻烃。
3.4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以C3、C4为主要成分的烃类混合物。
3.5
稳定轻烃 natural 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或原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其终馏点不高
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
注:也称天然汽油。
3.6
凝析油condensate oil 在地层条件下介于临界温度和临界凝析温度之间的气相烃类。 注:开采时,当地层压力降至露点压力后凝结析出轻质的液态油,一般相对密度<0.8。
3.7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LNG)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
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3.8
石油天然气站场oil and gas stations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3.9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 facilities for petroleum and gas storing and transporting 为石油、天然气运输而设置的储存、装卸、灌装及其配套设施。
3.10
线路截断阀(室)block valve station,pipelingblock valve 在输送管道沿线设置的用于将管道分段的阀门。
3.11
防火堤fire dike 用于常压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组、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的储罐组或其他液态危险
品储罐组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3.12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dividing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液体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或用于减少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
2 SY/T6503-2022
气态变成液态的储罐组发生少量冷冻液体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若干人分区
的构筑物。 3.1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有毒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
3.14
封闭场所(房间,建筑物或空间)enclosed area(room,building,or space)一个封闭面积大于可能的平面投影面积2/3的三维空间,并有足够的通道容许人员进人。 注:对于一个典型的建筑物,要求其墙壁、项棚和/或地板占其总投影面积大于2/3。 [来源:SY/T6671—-2017,3.1.15]
3.15
非封闭场所 open area 个不属于封闭场所的三维空间,并且其尺寸足以容许人员进人。
3.16
场所 location 区域、空间、场所。 注:这些术语应可以互换,都是指一个三维空间。 [来源:SY/T6671--2017,3.1.37,有修改]
3.17
探测器detector 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注:也称检测器。
3.18
现场警报器 F field alarming unit/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unit 安装在现场,通过声、光或旋光向现场或接近现场人员发出警示的电子设备。
3.19
报警控制单元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3.20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 又称测量范围,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2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探测器及报警控制单元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22
安装高度 mounting height 探测器检测口下部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3.23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下限浓度(体积分数)值。
3.24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 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时的上限浓度(体积分数)值。
3 SY/T 65032022
3.2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limit(OEL)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天多数接触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三种。
[来源:GB/T50493—2019,2.0.14]
3.26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来源:GB/T50493—2019,2.0.15]
3.27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来源:GB/T50493—2019,2.0.16]
3.28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来源:GB/T50493—2019,2.0.17]
3.29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
丧失逃生能力。
[来源:GB/T50493-—2019,2.0.18]
4一般规定
4.1可能积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石油天然气站场和储运设施,应按本文件设置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2无人值守、功能简单的小型石油天然气站场(除甲A类外)和线路截断阀(室),当泄漏不会产生不可接受风险时,可不设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4.3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站场,操作人员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4.4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有防爆证书。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5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先于有毒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可
燃气体探测器: b)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有毒气体浓度先于可燃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有
毒气体探测器: c)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可能同时达到报警限时,应分别
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d)既属可燃又属有毒的单质气体,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4.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两级及以上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优先。
4 SY/T 6503—2022
4.7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或值班室进行显示报警。 4.8探测器应自带警报器或独立设置全场/区域警报器,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4.9当工程中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计算探测器的覆盖率时,应符合GB/T39173的相关规定。 4.10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和现场警报器等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自带蓄电池供电,后备供电时间应不低于3Omin。 4.11 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B。
5检测点的确定 5.1一般原则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点应设置在气体易于积聚和人员需要保护之处。 5.1.2主要释放源应包括以下位置:
a)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密封处: b)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d)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5.1.3可能出现欠氧且无其他替代报警或保护措施的人员活动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5.1.4二氧化碳泄漏可能对人员构成威胁的场所,应设置二氧化碳探测器。 5.2非封闭场所 5.2.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a)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凝析油、甲醇; b)相对密度大于1.0的可燃气体; c)有毒气体。
5.2.2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站场非封闭场所可设置扫描式激光可燃气体探测器、超声型气体探测器或红外热成像型探测器。 5.2.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
大于15m,有毒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4m。 b)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c)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d)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
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1.0m。 e)高含硫工艺区应在主要出入口或边界处设置硫化氢探测器或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5.3封闭场所 5.3.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a)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凝析油、甲醇、汽油、石
脑油、煤油等; b)甲B、乙A类原油: c)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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