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05. 4—2016
炼油化工工程仪表自动化设计规范
第4部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
检测系统(GDS)
Instrumen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oil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Part 4: Combustion & toxic gas getection system (GDS)
2016-01-27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505. 4—2016
目 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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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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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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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器人机接口
F
8
C
9 设计图纸附录A(资料性附录) 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常用气体检测器的技术性能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 高毒物品目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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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創言
Q/SY 06505《炼油化工工程仪表自动化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为以下 16 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一第3部分:安全仪表系统(SIS);
第4部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 第5 部分:在线分析仪系统(PAS);第6部分:仪表盘(柜); 第 7部分:控制室; 第8部分:仪表选型;第9部分:仪表安装; 第10部分:仪表配管配线;第11部分:仪表供电;第12部分:仪表接地;第13部分:仪表防爆及防护;
一
第14部分:仪表及测量管线伴热和绝热;
一个
-第15部分:成套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
一
第16 部分:仪表供气。 本部分为Q/SY06505的第 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一强、胡平、樊清、金晓晨、李家顺、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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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气体浓度测量结果的部件。
3.6
报警器alarm parts 气体达到或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常用的有蜂鸣器、指示灯。
3.7
气体报警仪 gas alarm instrument 气体报警仪由检测器和报警器两部分组成
3.8
气体检测仪 gas detector instrument 气体检测仪应由检测器和指示器两部分组成
3.9
气体检测报警仪 gas detector and alarm instrument 气体检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指示器和报警器三部分组成。
3.10
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 apparatus 接受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和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3. 11
检测范围 I sensible range 检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12
检测误差 detector error 在实验条件下,检测器用标准气体校正后,指示值与标准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相对偏差
3.13
报警误差 alarm erro1 在实验条件下,报警仪用标准气体校正后,报警指示值与报警设定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相对
偏差。 3.14
重复性repeatability 同意检测器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检测对象在短时间内重复测定,各显示值之间的重复程度,采
用平均相对标准偏差。 3.15
报警设定值 Ialarm set point 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16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
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3.17
安装高度 vertical height 检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3. 18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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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在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20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 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 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 22
直接致害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 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
能力。
4 一般规定
4.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a)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
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b)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
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c)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
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d)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有毒气体检测器;但当释放源较多,考
虑到有毒检(探)测器仅能保护较小范围,宜同时设置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器
e) 基于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当探测单一释放源或多个释放源且释放源介质相同时,若介质为多
组分且组成比例比较固定时,可仅探测有代表性的危险气体:先达到爆炸下限的可燃气体和先达到最高容许浓度的有毒气体。
4.2可能发生人员室息[或氧中毒(如空分装置)的较密闭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氧含量检(探) 测器。 4.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二级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或自动联动保护。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当共用声光报警器时,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且在系统侧应能区分两种
报警。 b)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且在系统侧应能同时显示一级和二级报警。
4.4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人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4.5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内宜设置独立的声光报警设备及测试消声按钮。 4.6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考虑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声光报警器或警笛和报警灯。对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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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比较噜杂或设备管线比较密集的场所宜设置炫光报警器 4.7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对于制氮厂房等由于气体泄漏等易发生人员室息的较密闭场所,应配备便携式氧含量检测报警器。 4.8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参见附录 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参见附录B。
5检(探)测点的确定
5.1一般原则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5.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一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5.1.3对于类似于液态氨,虽然气化后介质密度小于空气,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很快挥发净,容易造成人员中毒的介质,宜在地面易积聚处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1.4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5.2 工艺装置 5.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厂房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a)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
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b)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
不宜大于 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5.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 1m。 5.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 5.3储运设施 5.3.1液化烃、甲B类、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除应符合5.2.1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液化烃、甲B类、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液体储罐常以罐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检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应分别设检测器
一一防火堤的四角由于风向影响,易于积聚危险气体,宜设置检(探)测器。 一储罐顶部有释放源时应设置检(探)测器
5.3.2液化烃、甲B类、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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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5.2.1的规定。
5.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 5.2 的规定。 5.3.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m~7.5m。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5.2.2的规定;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测器。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m~7.5m。
5.3.5封闭或半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5.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 5.3.7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 5.2 和 4.6 的规定设置。
5.4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5.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测器。当多炉并排探测区域为条形且距离较长时可设置开路式红外可燃气体检测器,如有蒸汽幕应与蒸汽幕联锁。 5.4.2对于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或分析含可燃气体介质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如有缺氧危险应设置氧含量检测器,如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时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还应有声光报警设备。分析含可燃气体介质的分析化验室,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如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时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还应有声光报警设备。 5.4.3空调引风口和新风入口、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电缆沟入口、电缆桥架进人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测器。 5.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测器。
6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6.1通用要求 6.1.1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6.1.2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6.1.3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在火灾图形显示器上显示,宜采用通信方式。 6.2系统的技术性能 6.2.1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模拟量信号并带有无源接点报警输出,且可自带不需要另接电源驱动声光报警设备 6.2.2对于非防爆区域但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探(检)测器的区域,也可能会发生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气体探(检)测器宜选用防爆型。 6.2.3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6.2.4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GB 12358,GB 15322,GB 16808 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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