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61—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503—2016 代替 SY 6503—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 of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20160601 实施
201601-07 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503--2016
目 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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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检测点的确定 5. 1 一般原则 5.2非封闭场所 5.3封闭场所 5.4储运设施 6检测报警系统 6. 1 系统的技术性能 6.2检测器的选用 6.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6.4检测报警系统供电 7 固定式检测器的安装 8 检查与维护 9 维修与检定 10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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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报废条件· 10.2报废处理附录A(资料性附录) 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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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503—2016
前言
本标准的第4.3条、第4.5条、第5.2.2条、第5.3.2 条、第5.4.1 条、第5.4.2 条、第5.4.4 条、第6.2.2条、第6.2.4条、第6.3.2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6503一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与SY 6503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更改为《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增加了检测点设置的一般原则; 增加了检测报警系统供电要求;增加了检测器报废要求。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勘
探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云、于良俊、邢建芬、田京山、纪志军、孙晓春、付世海、周玉勇、 张强。
本标准代替了 SY 6503-2008。 SY6503--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5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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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检测点的确定、检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安装、 检查、维护及报废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安装及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1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26932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A、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蒸气。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参见附
录A。 3. 2
天然气凝液natural gas 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态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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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 3.3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烃类混合物。
3. 4
稳定轻烃 natural 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或原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其终馏点不高
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汽油。 3. 5
未稳定凝析油 1 gas 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3. 6
稳定凝析油stabilized gas 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在最高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
气压的设计值不超过当地大气压的0.7倍。 3.7
液化天然气liquified natural gas (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一般还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3.8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位置或地点。
3.9
封闭场所 enclosed area 一个封闭或大部分封闭的三维空间,其围护平面在三维坐标系投影面积之和与其总投影面积之比
应大于2/3,并且其尺寸足以容许人员进人,对于一个典型的建筑物,这就要求有投影面积大于2/3 的墙壁、顶棚和/或地板存在。 3.10
非封闭场所open area 一个不属于封闭场所的三维空间,并且其尺寸足以容许人员进人。
3. 11
区域location 指区域、空间、场所。这些术语应可以互换,都是指一个三维空间。
3. 12
安装高度mounting height 检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3.13
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3. 14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facilities for petroleum and gas storing and transporting 为石油、天然气运输而设置的储存、装卸、灌装及其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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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计量站 well-testing station 油田内完成分井计量油、气、水的站,也叫分井计量站。
3. 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petroleum and gas line block valve station 为防止输油、输气管道事故扩大,减少环境污染与管内油品、天然气损失,方便维修而在管道沿
线安装的阀门称为线路截断阀。
为线路截断阀管理而设置的建筑物称为线路截断阀室,简称阀室。 3.17
防火堤/围堰dike 油罐组在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罐内液体外流的构筑物。
3.18
检测器detector 也称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3. 19
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 apparatus 接收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3. 20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 检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 21
报警设定值alarm set point 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4般规定
4.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50183的规定执行。 4.2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石油天然气站场和储运设施(除4.3外),应按本标准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并按巡检人员数量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4.3位于边远地区且无人值守、功能简单的小型石油天然气站场(除甲A类外),如小型油气计量站、输油输气管道阀室等,在有数据通信时,宜设固定式检测器;无数据通信时,可不设固定式检测器,应为巡检人员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可燃气体检测器应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认证和消防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4.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设置。 4.6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先于有毒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可
燃气体检测器。 b)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有毒气体浓度先于可燃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
有毒气体检测器。 c)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可能同时达到报警限时,应分别
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d)既属可燃又属有毒的单质气体,且有毒浓度先于可燃浓度达到报警限时,应只设置有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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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储运设施 5.4.1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围堰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如果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的高度高于检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应设检测器。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4.2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1个车位宜设1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
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应至少设1台检测器。
b)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
时,按5.2.2的规定执行。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c)
5. 4.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5.2和5.3的规定。 5.4.4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属封闭场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m~7.5m。 b) 属封闭场所储瓶库,应符合5.3.2的规定,敞开式储瓶间四周每15m~30m设1台;当四
周长小于15m时,应设1台。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c)
d)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0.6m。 5.4.5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 15m范围内,应设1台可燃气体检测器。
6检测报警系统
6.1 系统的技术性能 6.1.1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GB 12358,GB 15322.1,GB 15322.2,GB 15322.3 和 GB 16808 的规定。 6.1.2系 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合 GB 3836.1,GB 3836.2,GB 3836.4,GB3836.14 和 GB 3836.15的规定。 6.1.3 可燃气体检测范围应为0~100%LEL。 6.1.4可燃气体检测误差不应大于±5%FS,重复性不应大于±2%FS。 6.1.5'防护性能应符合 GB 4208 的规定。 6.2检测器的选用 6. 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根据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安装环境及检测器的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 6. 2. 2 检测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吸收型气体检测器。 b)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
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红外吸收型检测器。 c)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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