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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4335-2021 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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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2-02 08:31:40



推荐标签: jb 皮带 矿用 移动 机尾 14335

内容简介

JB/T 14335-2021 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 ICS73.100.40 D 93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4335—2021
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 Skid mounted mobile tail of belt-conveyor used in mining
2021-12-02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4335—2021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号与基本参数 4.1型号... 4.2基本参数 5技术要求..
II
5.1 工作条件 5.2 一般要求.. 5.3 主要部件 5.4 装配. 5.5 整机性能 5.6 外观. 6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2 装配和外观检查 6.3 几何尺寸检查 6.4 托辊试验. 6.5 滚简试验.. 6.6 液压缸试验, 6.7 高压胶管试验 6.8 整机性能试验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出厂检验. 7.3 型式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JB/T14335—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准北万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昌鑫、况毓东、胡喜磊、杨秀春、刘庆峰、马玉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143352021
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工作面带式输送机与顺槽转载机中间衔接的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以下简称移动机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85.1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1184一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7324 通用锂基润滑脂 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GB/T12224 钢制阀门一般要求 GB/T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25706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 5000.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焊接件 JB/T6145 钢丝、棉线编织胶管总成 JB/T10205 液压缸 JB/T10364 液压单向阀 JB/T 10369 液压手动及滚轮换向阀 MT76 液压支架用乳化油、浓缩油及其高含水液压液 MT 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T188.5煤矿用乳化液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机尾 movingtail 以高压乳化液为动力,以顺槽转载机、顺槽底板互为支点,利用滑动摩擦的原理,实现带式输送机
调高、调偏和自行前移的装置。主要由头端架、中间基架、尾端架、小车、浮动托辊组、滚筒润滑装置和液压驱动系统组成。
1 JB/T14335——2021
3.2
小车trolley 移动机尾中能在中间基架上滑动和限位的部件。
3.3
浮动托辊组floatingrollergroup 支承皮带机末端机架与移动机尾之间过渡段皮带的系列托辊。
4型号与基本参数
4.1型号
移动机尾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的规定,其表示方法如下:
口/C
T
适用带宽,单位为毫米(mm)最大移动步距,单位为毫米(mm)机尾移动撬装式矿用皮带机
示例:最大移动步距为2700mm、适用带宽为1400mm的矿用皮带机撬装式移动机尾,标记为:
KQYJ2700/1400矿用皮带机播装式移动机尾
4.2基本参数
移动机尾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推荐值
名称适用带宽 mm
序号 1
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单缸最大移动推/拉力
480/210、630/380、986/631
2
kN 最大移动步距
2300、2700、2900、3000、3100、3500
3
mm
单缸最大调高推/拉力
631/385
4
kN 最大调高距离
220、250、280、300
5
mm
单缸最大调偏推/拉力
385/264
6
kN
2 JB/T14335—2021
表1(续)
序号 7
名称最大调偏距离
推荐值
90、100、125、200、300
mm
单缸调节浮动托辊组最大推/拉力
00
246/125
kN
浮动托辊组最大调节距离
9
340
mm 额定供液压力
10
31.4
MPa
5 技术要求 5.1工作条件 5.1.1 工作环境温度应为-25℃40℃。 5.1.2 海拔不应超过1000m。 5.2 一般要求 5.2.1 标准件和外购件均需有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5.2.2 加工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1804一2000中m级的规定。 5.2.3 图样中机械加工未注几何公差应符合GB/T1184一1996中L级的规定。 5.2.4 焊缝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应符合GB/T985.1的规定,焊接件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 5.3主要部件 5.3.1头端架 5.3.1.1 头端架与立缸和水平缸应用销连接,头端架应能调高和调偏。 5.3.1.2头端架前部应设置托辊以实现上、下皮带支承和导向。 5.3.1.3头端架的清扫板应能清除下胶带上表面的杂物。 5.3.2 中间基架
中间基架应能满足小车滑行和顺槽转载机卸料要求。 5.3.3尾端架 5.3.3.1尾端架与立缸和水平缸应用销连接,尾端架应能调高和调偏。 5.3.3.2 螺旋滚筒应具有自清理功能,或清扫板应能清除滚筒表面的杂物。 5.3.4小车
小车在中间基架上应能滑动和限位。 5.3.5浮动托辊组
浮动托辊组的高度应可调节,其托辊应符合GB/T10595的规定,用于煤矿井下时非金属材料托辊的阻燃抗静电性应符合MT113的规定。
3 JB/T14335—2021
5.3.6滚筒
滚筒应符合GB/T10595的规定,润滑脂应符合GB/T7324的规定。 5.3.7液压驱动系统 5.3.7.1液压缸应符合JB/T10205的规定。 5.3.7.2高压胶管应符合JB/T6145中钢丝胶管的规定,用于煤矿井下时其阻燃抗静电性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5.3.7.3单向阀、换向阀、双向阀和安全阀分别应符合JB/T10364、JB/T10369、GB/T12224和MT/T 188.5的规定。 5.3.7.4工作液应为由3%~5%(质量分数)乳化油和95%~97%(质量分数)中性水配制的乳化液,其乳化油和中性水应符合MT76的规定。 5.4装配 5.4.1 移动机尾的零部件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5.4.2 装配时各连接部位应紧固。 5.5整机性能 5.5.1 移动机尾应操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5.5.2移动机尾的单缸最大移动推/拉力、单缸最大调高推/拉力、单缸最大调偏推/拉力、单缸调节浮动托辊组最大推/拉力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5.3移动机尾的最大移动步距、最大调高距离、最大调偏距离、浮动托辊组最大调节距离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外观 5.6.1 移动机尾的表面应无毛刺、损伤和裂纹。 5.6.2移动机尾的表面涂装应符合GB/T10595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环境应符合5.1的规定。 6.1.2试验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2装配和外观检查
头端架、中间基架、尾端架、小车的装配和外观用目测法和空载操作进行检查,表面涂装应按GB/T 10595的规定进行试验。 6.3几何尺寸检查
几何尺寸应用量具进行测量。 6.4托辊试验
托辊应按GB/T10595的规定进行试验,用于煤矿井下时非金属材料托辊的阻燃抗静电性应按
4 JB/T14335—2021
MT113的规定进行试验。 6.5滚筒试验
滚筒应按GB/T10595的规定进行试验。 6.6液压缸试验
液压缸应按JB/T10205的规定进行试验。 6.7高压胶管试验
高压胶管应按JB/T6145的规定进行试验,用于煤矿并下时其阻燃抗静电性应按MT113的规定进行试验。 6.8整机性能试验 6.8.1移动机尾空载运行时分别进行移动、调偏、调高和调节浮动托辑组操作,检查主要部件功能,用量具分别测量最大移动步距、最大调高距离、最大调偏距离、浮动托辊组最大调节距离。 6.8.2液压缸的推力和拉力应分别按公式(1)和公式(2)进行计算。
F1= 0.8XpX元/4XD?.. F2= 0.8×p×元/4×(D2-d).
. (1) (2)
式中: Fi— -推力,单位为千牛(kN); p 额定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D- 液压缸内径,单位为米(m); F2—拉力,单位为千牛(kN): d -活塞杆直径,单位为米(m)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移动机尾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4 每台移动机尾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5.4、5.5.1、5.5.3、5.6。 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c)产品正常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每两年进行一次周期检验;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7.3.2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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