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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312-2010 进海路人工岛安全规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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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31 18:06:42



推荐标签: 安全 人工岛 规则 1312 海路

内容简介

Q/SY 1312-2010 进海路人工岛安全规则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312—2010
进海路人工岛安全规则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road connecting artificial islands
2010一08一01实施
201005—25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312—2010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证书、资格认可、评价和备案设计建造施工钻、修井系统油(气)生产工艺系统电气设备及电缆 10 通讯 11 探测报警系统 12 消防系统 13 救生设备 14 助航标志与信号 15 检验 16 进海路人工岛备案管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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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15 16 16 17
C Q/SY1312—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博学、王树徽、李新福、郭焯民、苗文成、孙隆伟、彭志伟、谢燕春。
Ⅱ Q/SY 1312—2010
进海路人工岛安全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进海路人工岛的勘察设计、建造施工、试运投产、生产运行及发证检验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滩海进海路人工岛的设计、建造和开发生产的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107—2008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GB 4302—2008 救生圈 GB 4696- —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0031—2004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T5262- 2009 火筒式加热炉规范 SY 5747—2008 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 6345—200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504—2000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 6505—2000 浅海石油设施涂色规定术语和定义
-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进海路人工岛石油设施beach land and offshore oil facilities 在滩海区域内与陆岸相连接、用于石油作业活动的石油设施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滩
海海堤、进海路(漫水路)、滩海陆岸站台以及相关石油设施。 3.2
进海路 the road overwhelmed by water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通向人工岛的道路,涨潮时可以漫水,潮退之后经简单清理可恢复正常。
3.3
人工岛 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为钻井、采油和集输等提供场所的构筑物。 Q/SY1312-2010
3.4
发证检验certifying survey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面简称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
构对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进行的第三方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 4证书、资格认可、评价和备案 4.1从事进海路人工岛石油设施勘察设计、建造施工、生产运行、发证检验及安全评价的所有单位,
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质。从事滩海陆岸石油开采的钻井队、作业队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4.2从事人工岛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海油安办认可
的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3从事人工岛石油作业的人员资格要求应满足SY6345—一2008的规定。 4.4进海路人工岛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
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在设计阶段,需编写安全专篇并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 4.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进海路人工岛石油设施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专业设备进行专业设
备检验,并获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报告。 4.6试生产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定试生产
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d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4.7试生产正常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6~12个月内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5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进海路人工岛石油设施计算分析和设计使用的方法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5.1.2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应充分论证,施工方案中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2设计要求 5.2.1环境条件 5.2.1.1用以确定设计环境条件的资料应以国家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所提供的实测资料为基础,原始资料应可靠、连续和有代表性。 5.2.1.2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根据进海路人工岛石油设施的用途、油(气)田生产的寿命、设施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2油(气)田开发工程条件
油(气)田开发工程的主要设计条件为: a)油(气)田地理位置。 b)油藏特性及开发方案。 c)油藏流体物理性质及化学成分。 d)钻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e)井口流压和静压、井口流体温度、油气比、油水比及油田生产压降。 f)油田生产寿命,逐年油、气、水产量及注水量。 g)油井的最大油、气、水日产量。 h)环境条件。
2 Q/SY 1312—2010
5.3设施布置及危险区划分 5.3.1一般规定 5.3.1.1人工岛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功能分为钻井区、生产(工艺)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 5.3.1.2对设施布置应满足以下需要:
a)生产作业。 b)维修及事故处理。 c)安全、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 d)进岛车辆的活动范围。 e)结构合理性。 )经济效益。
5.3.2钻井区 5.3.2.1勘探及新井投产、修井作业期间的井口应安装相应的井控装置,并设置远程关断装置。 5.3.2.2钻台上应至少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无障碍逃生通道。 5.3.2.3油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油井(自喷井)应设置井下安全阀、井上安全阀,无自喷能力井经安全评价认可并报地区海监处备案后可不设井下安全阀。 5.3.2.4并口槽内应设置监控系统、ESD关断系统、火气探测系统和通风系统,井口槽周围设消防系统,实现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探测、报警和通风的联动。 5.3.3生产(工艺)区 5.3.3.1生产(工艺)区包括油气分离、计量、脱水、加热、污水处理、油气集输等工艺生产设备,在布置要求上,除满足正常操作要求外,还应考虑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够快速撤离的需要。 5.3.3.2设备的布置应留有合适的通道和照明以便于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监视、检查和维修。 5.3.3.3放空管或放空火炬应布置在人工岛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5.3.4辅助生产区
辅助生产区包括供水、注水处理、供热、空压机、发电、供配电和消防,在布置要求上宜合并为一个单体,能多层布置时宜多层布置。 5.3.5生活区 5.3.5.1生活区包括生活综合楼、控制室和通信机房等。生活区宜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在其前面留有一定的空地。 5.3.5.2生活区与生产区的间隔距离应考虑噪声的影响。 5.3.6危险区的分类
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a)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b)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
蒸气的区域。 c)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
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5.3.7危险区划分
按照5.3.6和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应有危险区划分图。 5.4进海路 5.4.1进海路的载荷设计应考虑可能通过的施工和作业车辆的负荷。 5.4.2进海路应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防冻等级要求。 5.4.3进海路进出口处应有足够的路面宽度以方便施工车辆通行。 5.4.4'进海路的结构形式应考虑所处的地质和海洋环境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Q/SY1312—2010
5.4.5进海路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5.4.6进海路路面高程的确定,应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且不低于1.5m(黄海高程)。
5.4.7进海路的路基和路面宽度应根据通行需求和管缆的敷设要求确定。 5.4.8进海路可采用单车道,此时可根据现场位置布设错车台,错车台的间距应控制在500m以内。
错车台的结构尺寸应满足设计最大车型通过时的停车视距。 5.4.9进海路的路肩上应设置护轮带和标志杆,标志杆的高度应大于设计高水位。
5.4.10进海路进口处应设置限速、避让等警示标志。 5.5人工岛 5.5.1人工岛的面积应满足钻井、采油和油气集输工艺的设备安全距离的要求。
5.5.2 人工岛的顶面高程应在极端高水位以上,并在人工岛上设置混凝土挡浪墙。 5.5.3 人工岛选用的结构型式应进行稳定和沉降量计算、防护结构稳性计算。 5.5.4 人工岛的承载力应满足钻井设备作业的要求。 5.5.5人工岛上应设置观测水尺,供施工作业人员观测和记录水位变化数据。 6建造施工 6.1施工前准备 6.1.1施工准备阶段建造单位应准备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和文件提交发证检验机构批准。 a)设计图纸。 b)建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计。 c)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d)质量检验计划书(或检验项目表)。 e)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f)材料的复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 g)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证书(指特种设备)。 h)开工报告。 i)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证书。 j)选用的试验室的资质证书。 6.1.2建造、安装、服务的承包商,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施工作业人员具备海上救逃生培训资格证,并按要求到地区海监处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6.1.3施工单位应设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安全应急演习。 6.1.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作业者审批,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安全技
术措施、进度计划和质量计划等。 6.1.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救逃生用品。 6.1.6使用的施工船舶、设备应证件齐全,并满足施工要求。 6.2施工作业 6.2.1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其质量和使用功能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6.2.2在施工中,应按质量检验计划(或检验程序表)要求及时向发证检验机构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未通过工序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2.3施工期间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的规定。 6.2.4 吊装作业时,设备应保证不受损坏,防止设备滚动和坠落。 7钻、修井系统 7.1一般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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