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017.3—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3部分:防火防爆
Code for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for oil-gas field surface engineering
Part 3 : Fire and explosion protection
2016一01一27 发布
2016一04一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017.3—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II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2
防火设计 4. 1 供暖 4.2 通风、空调 5防爆设计 5.1设备 5.2 系统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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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創言
Q/SY 06017《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是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为以下 3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一第2部分:建筑单体;一第3部分:防火防爆。 本部分为Q/SY 06017的第 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罗江平、孙国成、缪兴冲、刘杰、郭效富、张刚刚、黄煜、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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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3部分:防火防爆
1范围
Q/SY06017的本部分规定了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中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地面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暖通空调防火、防爆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不燃材料incombustible material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3. 2
难燃材料 uninflammability material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
材料。 3.3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
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3. 4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防火设计
4.1供暖
4.1.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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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4.1.3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和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房间,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时,应在地沟内填满细砂,并密封沟盖板。 4.1.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1.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b)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1.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b)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4.1.7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4.1.8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a)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
厂房。 b)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4.2通风、空调 4.2.1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a)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b)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
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4.2.2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人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2.3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 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4.2.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a) 穿越防火分区处。 b)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c)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d)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e)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
火阀。
4.2.5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道及排除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应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4.2.6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自动切断通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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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爆设计
5.1设备 5.1.1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其送风机和电动机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用防爆型。 b)当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用普通型。
5.1.2对于安装在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全面和局部排风系统,以及安装在其他类生产厂房内用于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排风机和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且排风机和电动机应直接传动。安装在排风机室的排风机和电动机,亦应采用防爆型,但允许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5.1.3对于使用少量燃烧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化验室、分析室,其通风柜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和电动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5.1.4正压室、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为防爆型。当正压室、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用普通型。
5. 2 系统
5.2.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5.2.2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通风设备宜布置在房间之外,如直接布置在服务的房间或排风机室内,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5.2.3服务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的布置,规定如下:
a)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b)当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时,应在每个送风机的出
口处装设止回阀。 c)全 全面排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可燃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可布置
在同一排风机室内。
5.2.4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人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2.5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2.6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 5.2.7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和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但当生产厂房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除外。 5.2.8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2.9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5.2.10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安全处,不应暗设。 5.2.11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5.2.12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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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5.2.14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2.15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外。 5.2.16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处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辅助建筑物的送风系统与正压室、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b) 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 c) 在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生产厂房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
区域2区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 2. 17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设置位置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 5. 2. 18 3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房间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装置,报警装置应与风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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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3部分:防火防爆 Q/SY 060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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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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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5千字印1—1000 2016年4月北京第1版 2016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317 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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