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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301-2016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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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01 11:10:53



推荐标签: 石油 天然气 技术 污泥 综合 陆上 污染控制 7301 含油 污染控制 综合

内容简介

SY/T 7301-2016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ICS 75.020 E 20 备案号:57685—2017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3012016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
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Pollut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of oily sludg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for onshore oil & natural gas exploitation
2017一05-01实施
201612一05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7301—2016
目 次
I1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般要求 5 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1
管理要求
6 SY/T 7301-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环境保护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冀东
油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邓皓、黄山红、刘光全、任雯、王蓉沙、李向阳、王铁刚、张明栋、岳勇。 SY/T 7301—2016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
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适用场所、污染控制及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过程及污染控制和环境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F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SY/T730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含油污泥oilysludge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集输、废水(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与泥砂形成的混合物,以及在钻
井过程中使用油基钻并液产生的含油岩屑 3.2
资源化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含油污泥经过处理剩余固相满足本标准要求后用作油田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用基础材料以及作为燃
料使用,含油污泥中矿物油、油基钻井液经过分离后回收并再生利用。 3.3
通井路 fthe road to the well site 在钻井前或施工期间及油田运行期间修建的通往作业井场的各种道路。 SY/T 7301—2016
4一般要求
4.1含油污泥化学热洗、热解、蒸汽喷射、常温溶剂萃取等处理污染控制应满足SY/T7300的要求。 4.2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资源化利用场所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相关标准、行业规范的规定。 4.3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用于铺设通井路、铺垫井场的场地应选择在油田作业区内。 4.4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4.5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禁止农用。
5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5.1含油污泥经化学热洗、热解、蒸汽喷射、常温溶剂萃取等处理,分离后矿物油应回收利用。含油君屑应鼓励优先进行油基钻井液回收利用,实现油基钻井液价值最大化回收。 5.2铺设通井路、铺垫井场:
a)合汕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中石油烃总量应不大于2%,处理后剩余固相宜用于铺设通井路、
铺垫井场基础材料。 b)剩余固相用于铺设通井路和势井场时,经养护后成型路基浸出液污染物应达到GB8978的要
求。
5.3作为燃料的要求如下。 5.3.1含油污泥燃料化技术应包括预处理、脱水处理、制备燃料等。经预处理或脱水处理后的含油污泥宜采川输送装置进入物料混匀装置内,川人十化剂混匀后宜采用低温烘焙方式下燥。 5.3.2含汕污泥经燃料化处理后制成燃料,燃料热值宜大于11MJ/kg。 5.3.31 作为燃煤锅炉的燃料使用,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71的要求。
6管理要求 6.1监测要求 6.1.1含汕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用于铺设通井路和垫井场时,对周围土壤和水体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166,HJ/T164和HJ/T91的要求。 6.1.2含油污泥经处理后作为燃料时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布点、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397的要求。 6.1.3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中石油烃总量检测方法符合GB5085.6中附录O的要求。 6.1.4监测频次为每批产品不少于一次。 6.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6.2.1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6.2.2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过程、环境监测过程中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2 L/XS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
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SY/T73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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