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20. 01 CCS H 01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4262021
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Guideline for assessment of green factory in nonferrous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2021-10-01实施
2021-05-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426—2021
目 次
前言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原则…. 5评价要求· 6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附录A(规范性) 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主要指标计算方法附录B(规范性) 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参考文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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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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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鞠丽萍、杨晓松、祝怡斌、李青、陈斌、陈谦、陈玉福、刘子齐、王景军、王俊、 王志远、陈占发、许道刚、纪锐、毛明发、任锋、严思明、黄根平、金贵忠、张富林。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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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要求、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金属矿采选(不含稀土金属矿采选、放射性
金属矿采选)的绿色工厂评价通用要求,并作为制定有色金属各品种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总体要求。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613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18916 (所有部分)取水定额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 1915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20052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20424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T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24500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32161 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36000 社会责任指南 GB/T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421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GB5077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GB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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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6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988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6132一2018界定的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绿色工厂greenfactory 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 [来源:GB/T36132-—2018,定义3.1]
3. 2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commonnonferrousmetal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 对铜、铅锌、镍钻、锡、、汞、铝、镁、钛等常用有色金属矿的采选。包括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钻
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汞矿采选、铝矿采选、镁矿采选、钛矿采选等。 3.3
贵金属矿采选preciousmetal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 对地壳中含量极少的金、银等矿的采选。包括金矿采选、银矿采选等。
3. 4
稀有金属矿采选 raremetal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 对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小,分布稀散或难以从原料中提取,以及研究和使用较晚的金属矿开采、精选。
包括钨钼矿采选等,不包括稀土金属矿采选、放射性金属矿采选。
4总体原则
4.1评价原则 4.1.1一致性原则
评价总体结构与GB/T36132一2018提出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和要求保持一致。 4.1.2行业性原则
评价要求在GB/T361322018的基础上突出有色金属采选业的特征。 4.1.3系统性原则
评价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绩效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完整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4.2评价指标 4.2.1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采矿和选矿两个部分。单一采矿工厂需满足附录B中表B.1指标体系,单一选矿工厂需满足附录B中表B.2指标体系。采选联合企业则需同时满足附录B中表B.1和表B.2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采矿部分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人、环境排放、绩效6个方面,选矿部分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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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投人、产品、环境排放、绩效7个方面。在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在二级指标下设具体评价要求。
基本要求为工厂参与评价的基本条件,不参与评分。具体评价要求分为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必选要求为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必选要求不达标的工厂不能评价为绿色工厂;可选要求为希望工厂努力达到的提高性要求,具有先进性,依据受评工厂的实际情况确定可选要求的满足程度。 4.2.2权重系数和指标分值 4.2.2.1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采矿部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
—基本要求(5.1)采取一票否决制,应全部满足一基础设施(5.2):25%;
管理体系(5.3):10%;一能源与资源投入(5.4):15%;环境排放(5.6):20%;
绩效(5.7):30%。 最终权重系数总和为100%。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B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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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有色金属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选矿部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
基本要求(5.1)采取一票否决制,应全部满足;基础设施(5.2):20%;管理体系(5.3):10%;
能源与资源投人(5.4):15%; —产品(5.5):5%;
环境排放(5.6):20%;绩效(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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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权重系数总和为100%。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B表B.2。 4.2.2.3有色金属各品种采选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在上述范围内设定二级指标各具体评价要求的指标分值。 4.2.2.4对于没有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有色金属采选业,其权重系数和指标分值可参照本文件附录B进行评价。 4.3评价方法 4.3.1评价可由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当评价结果用于对外宣告时,则评价方至少应包括独立于工厂、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组织。
注:针对被评价组织,第一方为组织自身,第二方为组织的相关方,第三方为与组织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组织。 4.3.2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查看受评工厂的报告、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支持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受评工厂的评价结果对相关指标要求的符合性证据充分、完整、 准确。 4.3.3工厂应满足基本要求的全部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不参与评分。其他类指标评价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方式,各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总分为100分。对照附录B中具体条款,必选指标得分根据符合与否取零分或满分,可选指标根据符合程度在零分和满分之间取值。当某项评价要求不适用时,可将该项评价要求的分值平均分配给同一级指标下同一类型(必选或可选)的其他评价要求。当平均分配无法除尽时,其他指标项取0.5的整数倍,余数分配给自上而下与其临近的第一个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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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评价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色金属采选业先进水平或相关方要求确定评分标准。单一采矿工厂或单一选矿工厂的指标加权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采选联合工厂采矿部分和选矿部分指标加权综合评分同时达到85分以上,即满足成为绿色工厂的条件。
5评价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5.1.1.1工厂应依法设立,至少运行一年以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1.1.2工厂应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记录。 5.1.1.3工厂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1.1.4工厂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5.1.2基础管理职责
基础管理职责(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和工厂要求)应满足GB/T36132一2018中4.3的要求。 5.2基础设施 5.2.1建筑
工厂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宜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绿化及场地、水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及无害化 5.2.2照明 5.2.2.1工厂厂区及各房间的照明应利用自然光或节能灯,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2.2.2不同场所的照明应分级设计。 5.2.2.3大型厂房的照明系统宜采用分区控制方式。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照明系统宜适当增设照明控制开关,短时有人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感应控制。 5.2.3设备设施 5.2.3.1专用设备设施及工艺
专用设备设施及工艺符合以下要求: a)般要求:
1)) 应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政
策中规定的淘汰类技术和装备;宜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规定的鼓励类或推广的技术和装备;
2)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应满足有色金属矿“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且不低于设计要求;具有
工业价值的共伴生资源,应与主矿种的采、选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能同时施工或投产的,应预留采选工程条件;
3) 宜贯彻“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复垦土地; 4)宜按照《有色金属行业智能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编制智能矿山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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