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郝丽娟
Focus关注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策略分析 O文/林余吴尚光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可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地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与教训,但同时需关注国外政策或策略在本地的适宣性。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策略可能面临较大考验。各国政治经济背景不同,市场的自由度和民主制度存在差异,这些都对排放权交易体系策略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此外,政府还需考虑与已有政策的兼容与协调。本文基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文献调研,运用科斯定理等理论,从法律地位、规则设计、配额分配、监管措施、政府调节等几个方面对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政府政策给出定性分析及建议。后期可建立相关的计算模式,对相关政策的制定进行定量分析。在国内这样一个地区差异较大,市场机制不十分健全的环境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顶层设计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确定碳排放权的法律
地位
不论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碳排放进行干预(如碳税制度)还是目前正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其本质都是使温室气体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让企业去
万方数据
承担其导致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即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看不见摸不着、不需要支付成本的“碳排放权”转变为一种较为稀缺的资源,这是一个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过程。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上市交易的产品是建立在该权利具有产权的属性上的。目前,不论相对成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美国的酸雨计划,还是目前正在开展的韩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及国内已有的排放权交易试点,均以立法等方式确定排放权的法律地位作为首先开展的工作。
二、确定减排标准、目标及交易主体
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顶层设计,政府应在初期确定碳减排标准,即以总量控制的原则还是以碳排放强度控制的原则。
纵观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进行约束。在此框架下,欧盟等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是基于总量控制的原则。中国根据自身实际,于2009年提出了“碳排放强度”下降的对外承诺,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了这-概念,且国家给各地区下发减排任务时也
是基于“碳排放强度”的标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顶层设计中,深圳已明确了减排目标和配额分配按照“碳排放强度”的原则开展,其他试点地区尚未有明确的信息公布。碳排放强度原则下企业的外部成本较高,与碳排放总量控制原则相比,无法对外部性进行有效补偿。且企业如能调整自身产能,碳排放强度原则下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大于总量控制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市场的稳定性较差。
减排目标的设定应考虑国家对国际社会的减排承诺、国家给地方下达的减排目标、区域内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减排潜力以及政府远期的产业规划。一般来说,区域的减排目标不应低于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确定了减排标准、目标后应明确交易主体,即管制的企业名录。一般交易主体的排放总量应占国家/地区排放总量的一定规模以上,且交易主体的选择应考虑核查数据的可获取程度、交易的适宜性和政治因素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初期,一般选择电力、水泥、钢铁、化工等对排放量贡献大,且统计数据较为完善的行业作为交易主体。
《认证技术》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