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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50-2003 青海省农牧区小康住宅建设标准

资料类别: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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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4 17:30:35



推荐标签: 标准 青海省 农牧区 住宅建设 小康 青海省

内容简介

DB63/T 450-2003 青海省农牧区小康住宅建设标准 DB63/T 450-2003
青海省农牧区小康住宅建设标准
2004-01-01实施
2003-12-15发布
1 总则
1.1 为促使本省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符合舒适、安全、经济、节能、卫生的基本要求。适应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方式改变,以及对住宅居住环境质量的新需求。推动向全面小康型农牧区住宅标准过渡和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标准。
1.2 农牧区住宅建设及规划应与全面小康目标相结合、与非农经济生产相结合、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引导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相结合。
1.3 本标准为青海省农牧区的基层村,中心村新建农牧民住宅主要技术依据。并应遵守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依照本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及地理条件,农牧区住学标准划分为农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业区三个区域。
1.4 农牧区住宅建设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特点,充分体现以现代农牧业生活为核心的设计思想。提倡住户参与精神,创造环境优美、实施完善具有地方民族民俗特色的居住环境。
1.5 农牧区住宅建设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条件,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农牧区住宅的节地、节能、节材的效果。
2 选址
2.1 农牧区住宅选址可采用选址新建,原址改建或新建改建相结合三钟类型。
2.2 农牧区住宅选址区域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避免噪声、大气及工业农业排放物的污染与侵害。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田。
2.3 选址应与生产劳动地点和村镇公共巾心地段有较好的通达性j消农牧民创造便捷的出行条件。
2.4 选址区域应具有适合住宅建设的工程地质和水义地质条件,不应选在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地段。
2.5 宅基地用地指标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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