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63/T 1685-2018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试行)
2018-08-30发布
2018-09-28实施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青海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青办发 〔2018】 18号)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我省贯彻意见传达提纲(2018年6 月5号)》等相关文件的总体部署和任务分工要求,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用水量与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7.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8.附属设施;9.施工验收;10.运行和维护。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海拔3500m 以下、规划人口不超过5000 人的行政村、自然村、牧民定居点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1.0.3 农牧区根据人口数量可分为大型农牧区、中型农牧区和小型农牧区。大型农牧区的人口数量为300人以上,中型农牧区的人口数量为100~300人,小型农牧区的人口数量为100 人以下。
1.0.4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