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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685-2025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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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9-26 1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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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3/T 1685-2025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 1685-2025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
2025-04-18发布
2025-05-18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 海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
DB63/T 1685-2025
主编单位: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海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实施日期:
2025年05月18日
青海·西宁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5年第2号
(总第462号)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检验标准》等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民
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验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导则》《农牧区生活污
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技术规程》《城镇洪
涝风险评估与建设技术导则》 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
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归口部门
1 DB63/ T1684-2025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 系统检验标准 DB63/ T1684-2018 2025年 5月18日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2 DB63/ T2423-20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 —
3 DB63/ T2424-2025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导则 —
4 DB63/ T1685-2025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 DB63/ T1685-2018
5 DB63/ T2425-2025 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 技术规程 —
6 DB63/ T2426-2025 城镇洪涝风险评估与 建设技术导则 —


本文件替代DB63/T 1685-2018《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与 DB63/T 1685-20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 (见 1.0.1、1.0.2、1.0.3、1.0.4,
2018版的1.0.1、1.0.2、1.0.3、1.0.4);
——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术语定义 (见 2.0.1,2018 版的
2.0.1);
——补充了集中式生活污水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的具体规
模术语定义(见2.0.4、2.0.5,2018版的2.0.3、2.0.4、2.0.5);
——更改了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术语定义 (见 2.0.6,2018
版的2.0.6、2.0.7、2.0.8、2.0.9);
——新增了化粪池的设置要求 (见3.0.4),增加了排水体制
的要求 (见 3.0.5),新增了隔油池的设置要求 (见 3.0.6),新
增了选址的要求 (见3.0.8),修改了绿色能源的规定 (见3.0.11,
2018版的3.0.9),增加了运营维护、技术创新的要求(见3.0.12,
3.0.13,3.0.14,3.0.15);
——更改了“用水量”“排水量”“水质”相关要求 (见4.1,
4.2,2018版的4.1,4.2);
——更改了出水水质指标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见4.1,4.2,
2018版的4.1,4.2);
——删除了排水体制的要求 (见 5.1,2018 版的 5.1),修改
了单户污水收集系统规模的要求 (见 5.1.3,2018 版的 5.2.3),
新增了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见 5.2,2018 版的 5.3),新增了排
水设施的结构内容 (见5.2,2018版的5.3);
——更改了自然生物处理的内容,新增自然生物处理技术规
1
范的要求 (见6.3);
——更改了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要求内容 (见7.1.3);
——增加了出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见7.4);
——增加了保温措施的要求 (见8.2);
——增加了项目验收的要求(见9.3.3、9.3.4、9.3.5、9.3.6);
——增加了项目管理的要求 (见9.4);
——增加了“污水水质检测”的要求 (见10.4)。
——删除了附录A、附录B、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青海省生态环境
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归口。由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条文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寄送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 65
号;邮政编码:810001;联系电话:0971-6138765)。
本导则起草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青海海禾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天怡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叶
琳 李 敏 罗春生 郭英鹏
朱振坤
汪永刚 张启龙 樊有焱
雷清华 沈 鸿
本导则参与起草人:葛积洪
韩廷林 张宇颖 王照辉

睿 雷有秀 张文田 王青莉
苟菊香
谈瑞花 马雯雯 毛宗鹏
王志祥
李洪斌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郭竟世
祁 彪 纳 云 赵久习

侠 罗友弟 李长君
本文件及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63/T 1685-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


1 总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2
3 一般规定 ………………………………………………………… 4
4 用水量与水质 …………………………………………………… 6
4.1 用水量 ……………………………………………………… 6
4.2 水质 ………………………………………………………… 7
5 污水收集系统 …………………………………………………… 8
5.1 污水收集方式 ……………………………………………… 8
5.2 排水设施 …………………………………………………… 8
6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 11
6.1 预处理设施 ……………………………………………… 11
6.2 生物处理设施 …………………………………………… 11
6.3 自然生物处理 …………………………………………… 11
6.4 消毒技术 ………………………………………………… 12
7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 13
7.1 处理工艺选用 …………………………………………… 13
7.2 分散式处理工艺 ………………………………………… 13
7.3 集中式处理工艺 ………………………………………… 14
7.4 出水资源化利用 ………………………………………… 14
8 附属设施 ……………………………………………………… 15
8.1 污泥处理与处置 ………………………………………… 15
1
8.2 保温措施 ………………………………………………… 15
8.3 其它 ……………………………………………………… 16
9 施工验收 ……………………………………………………… 17
9.1 一般规定 ………………………………………………… 17
9.2 施工 ……………………………………………………… 17
9.3 验收 ……………………………………………………… 18
9.4 管理 ……………………………………………………… 18
10 运行和维护 …………………………………………………… 19
10.1 一般规定 ………………………………………………… 19
10.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19
10.3 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 20
10.4 污水水质检测 ……………………………………………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 22
引用标准名录 …………………………………………………… 23
条文说明 ………………………………………………………… 25
2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
收和运行管理。
1.0.3 农牧区生活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
社会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
选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1.0.4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青海省地方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牧区生活污水
农村地区 (包括农区和牧区的自然村、行政村、牧业村、牧
区聚集点/区等) 及城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
洗涤、洗浴、厨房、厕所等家庭排水,以及农村公用设施、旅游
接待户、旅馆饭店、农 (牧) 家乐及畜禽散养农户等的排水,不
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和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2.0.2 人工湿地
指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
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水流动方式,
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2.0.3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指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庄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
纳入城镇污水干管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4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
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大、污水排放量较大、城市管网不能覆盖
的情况,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行
收集,输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处理的方式。
2.0.5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村庄人口数量较小、污水排放量较小、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
围铺设污水管网的情况,以单户为单位进行就地污水处理的方式。
2.0.6 生物处理单元
污水生物处理是利用某些生物吸收与降解污染物的能力净化
污水的措施或技术。污水生物处理是用生物学的方法处理污水的
总称,是现代污水处理应用中最广泛的方法之一。如活性污泥、
2
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等。
2.0.7黑水
指厕所冲洗粪便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2.0.8灰水
指除冲厕所用水以外的厨房用水、洗衣和洗浴用水等低浓度
生活污水。
3
3 一般规定
3.0.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以农牧区人居环境改善、
村庄整治规划及农村污水治理规划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
展与环境保护、污水排放与资源化利用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
条件和设施。
3.0.2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总体上遵循“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管理方便、便于维护”的原则。
3.0.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
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模式、技术工艺。
3.0.4 接入污水处理站点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前端应设置化粪池。
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可逐步取消化粪池。
3.0.5 严禁接纳不符合进水水质要求的工业废水及雨水。
3.0.6 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3.0.7 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农 (牧) 家乐等
产生的餐饮废水应设置隔油设施及格栅。
3.0.8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选址应考虑地理位置、常年风向、
气候特点、自然水位等。宜利用原有地势高差,减少动力成本,
充分利用废旧河道、池塘、沟谷、荒地、盐碱地等闲置土地及未
利用土地。
3.0.9 分散式及小集中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可选用新型
材质;大集中式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
结构,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
3.0.10 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辅助
能源,补偿污水处理设备日常运行的耗能。
3.0.11 污水排放系统应采用雨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式收集与排放。
4
雨水以直接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生活污水以处理排放和资
源化利用为目标。
3.0.12 排水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
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
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
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3.0.1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3.0.14 农牧区污水处理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
划,建立监管运行平台,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排水工
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
信息服务。
3.0.15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
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3.0.16 污水处理站点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一体化污水处
理设施安装要严格遵循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和相关规范,
确保每一步操作正确无误。同时,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
验收和后续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和高
效处理效果。
5
4 用水量与水质
4.1 用水量
4.1.1 农牧区生活污水水量波动大,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水量应
秉承以下原则:调节设施前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
设计,调节设施后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4.1.2 农牧区生活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
规律确定。在调查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
发展潜力等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青海省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
量可参考表4.1.2。
表4.1.2 青海省农牧区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地域分区 最高日人均用水量(L/d) 日变化系数
一类区域 45~70 1.9~2.5
二类区域 35~55 1.9~2.5
三类区域 25~45 1.9~2.5
注:1.一类区:西宁市(包括辖区两县)、海东市(包括辖区四县);
二类区:黄南州(除泽库县、河南县)、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
三类区: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
2. 最高日人均用水量选取时村庄临近城镇、经济条件较好、无限时供水时
可取上限;反之,可取中下限。
3.人口规模较大时,日变化系数宜取低值;反之,宜取高值。
4.本表用水量已包含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用水。
5.表 4.1-1数据依据《用水定额》DB63/T 1429,并参考《青海省地方标准农
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63/T 1389。
4.1.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量应根据所纳农户实际
产生的污水水量的实测值确定。在无实测数据时,应结合建筑内
部给水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根据排放量占
用水量的百分比确定 (表4.1.3),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参考当地
6
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
表4.1.3 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村镇居民生活供水和用水设备条件 排放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
有基本排水设施,黑水和灰水混合收集 60~80
有基本排水设施,收集黑水和部分灰水 40~60
基本用水设施不完善,收集黑水和部分灰水 30~50
基本用水设施不完善,收集部分灰水 20~40
无基本用水设施,污水不收集 —
4.2水质
4.2.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准。无
实测资料时,当没有畜禽散养和农家乐污水接入的情况下,按照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DB63/T 1389取值,也可参考同
类地区的调查数据或设计经验。
4.2.2 农牧区生活污水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根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敏感
性、受保护目标、污水处理规模等,具体出水水质指标执行 《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排放标准》DB63/T 1777。
7
5 污水收集系统
5.1 污水收集方式
5.1.1 根据农牧区的具体位置和下游污水处理厂 (站) 的日处理
能力,可接入到城镇污水管网的宜采用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式
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采用接入城镇管网和单村集中处理应
做经济技术比较。
5.1.2 按照农牧区自然地理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的基本情况和工程
应用实际情况,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可分为单户收集系统、联户收集
系统和农牧区集聚区收集系统,对农牧区生活污水做到应收尽收。
5.1.3 单户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 1m3/d或服务人口 6人以下,
服务家庭户数1户。
5.1.4 联户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 5m3/d 或服务人口 50 人以
下,服务家庭户数 2 户~10户,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在村落中;在
单户收集系统基础上,将各户的污水用管道引入污水处理设施。
5.1.5 农牧区集居区收集系统服务人口 50 人以上或服务家庭户数
10户以上,管网设置在单户收集系统基础上,将各户的污水用管
道引入污水处理设施。此类收集系统适用于单村、联村生活污水
收集。单村收集和联村收集的选用,具体应以工程建设全生命周
期作为评价指标综合考量。
5.2 排水设施
5.2.1 排水管道应根据村镇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统一布置,分
期建设。
5.2.2 排水管道充满度应满足《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0027、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相关要求。
8
5.2.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
准,严禁污染地下水。位于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软
土、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条件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4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 (配) 件和主要原材
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5 污水管道及其坡度宜根据排水量及流速确定。污水管道设
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和 《室
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自然村污
水干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200mm,坡度不宜小于0.3%。
5.2.6 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保证最大冻土深度以下 0.30m,并与建筑
外墙留有防护安全间距;场地为湿陷性黄土,盐渍土等特殊地质
情况的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2.7 排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农田,避免与沟渠、
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按有关规范设置检查井。因管网铺设造
成的道路开挖,道路恢复需详细制定施工方案。
5.2.8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
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禁止使用砖砌井。
5.2.9 管线敷设依据工程地质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和
防护,当地有实际工程案例可做参考。
5.2.10 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
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施工需考虑其低温条件
下的运行状况,宜采用地埋式安装并配套保温措施。
5.2.12 排水工程构筑物的主体结构防水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
足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 的相关规定及要
求,无防水要求的主体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国家有关
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3 排水工程地下构筑物迎水面、临土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
9
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满足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5.2.14 排水工程用防水混凝土除应满足抗压、抗渗和抗裂要求
外,尚应满足工程所处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耐久性要求。
5.2.15 排水工程用混凝土、钢筋、砌体等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现
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6 地下排水工程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其防护要求应满足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 和国家有关现行规范、
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7 受地表水、地下水影响的排水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降排水措
施,降排水施工应满足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2.18 排水工程基坑边坡坡度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
5.2.19 排水工程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应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 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5.2.20 开挖深度大于 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
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5.2.21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
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
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
继续开挖。
5.2.22 地下排水工程或管线铺设范围内存在湿陷性黄土、盐渍
土、淤泥质土等不良土质时,基础及管线埋深以下应进行地基处
理,处理深度及要求应满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 50025、《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
范》 GB/T 50942和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2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的有关要求。
10
6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6.1 预处理设施
6.1.1 污水处理系统前需设置格栅,格栅设计参考 《室外排水设
计标准》 GB 50014的相关规定。
6.1.2 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系统前需设置化粪池,其他污水处理系
统前可设置化粪池。
6.1.3 农牧区生活污水水质、水量变化较大,需设置调节池进行
均质均量,工艺设计参考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有关规定。
6.1.4 当污水中含泥沙较多时,可设置沉砂池,沉砂池设计参考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相关规定。
6.2 生物处理设施
6.2.1 生物处理适用于农牧区生活污水的分散式处理和集中式处
理,包括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等。
6.2.2 村庄集中式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包括普通生物滤池
(也称滴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或曝气生物滤池等类型。污水进
入生物膜构筑之前,通常设置初沉池防止填料堵塞。
6.2.3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池 (AO)、厌
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池 (A2O) 及其改良工艺。污水进入曝
气池之前宜设置初沉池。
6.3 自然生物处理
6.3.1 自然生物处理主要为人工湿地。当水量较小、污染物浓度
低、有可利用土地资源、技术经济合理时,可结合当地的自然地
理条件审慎地采用自然生物处理。污水自然生物处理应考虑对周
围环境以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区域
11
地理、地质、气候等特点选择适宜的自然生物处理方式。
6.3.2 人工湿地适用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农牧区地区。人工湿地按水
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潜流
人工湿地,以及由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人工湿地
等,应根据当地可用场地面积、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选
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人工湿地应满足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
术导则》RISN-TG006、《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
《河湟谷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63/T 1350的要求。
6.4 消毒技术
6.4.1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根据用途功能要求,采用消毒处理。
6.4.2 村庄污水的消毒技术可采用药剂消毒、紫外线消毒及其他
能达到消毒要求的技术。
6.4.3 消毒后尾水满足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的要求。
12
7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7.1 处理工艺选用
7.1.1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应以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根据污水
特点、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要求,选用适合农牧区地区特征并与
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技术及工艺。
7.1.2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应与污水的收集方式相匹配,根据
收集方式可划分为分散式处理工艺和集中式处理工艺。
7.1.3 农村农牧业空间范围内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以下不同处理
要求选择:以去除 COD、TN和 TP为主,以防止区域内水体富营养
化。处理后尾水资源化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
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7.1.4 污水处理设施优先选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的一体化
污水设备。
7.1.5 出水资源化利用时,除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外,还需满足土
地承载能力要求。
7.1.6 鼓励使用小型便捷的家庭式泔水及餐饮废水处理工艺。
7.2 分散式处理工艺
7.2.1 化粪池处理技术模式可参考图7.2.1;
进水 化粪池 出水

清污车外运
图7.2.1 化粪池处理技术模式图
7.2.2 以生物处理技术为主体的处理设施可参考图7.2.2;
进水 化粪池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7.2.2 生物处理单元技术模式图
13
7.3 集中式处理工艺
7.3.1 以去除COD为主要目标可参考图7.3.1;
进水 预处理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7.3.1 去除COD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7.3.2 以去除COD、总氮和总磷为目标可参考图7.3.2;
进水 预处理

生物处理单元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7.3.2 去除COD、总氮和总磷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注:生物处理单元不能满足脱氮和除磷要求时,需增加生物处理单元
7.4出水资源化利用
7.4.1出水资源化利用为主要目标可参考图7.4.1;
处理后出水 清水池

资源化利用
图7.4.1 去出水资源化利用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14
8 附属设施
8.1 污泥处理与处置
8.1.1 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8.1.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牧区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8.1.3 对于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户可自行清掏、简单堆肥,
去除病原菌后农用时,应满足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中要求。
8.1.4 对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联户式污水处理设施,定期进
行污泥集中处理,应满足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中要求。
8.1.5 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 15 天以上,堆肥温度
宜保持 55℃堆肥,时间宜维持在 3 天以上或堆肥温度宜保持在
50℃,堆肥时间宜维持在 10天以上。
8.1.6 采用传统厌氧堆肥时间宜在3个月~6个月,温度接近常温。
机械化厌氧堆肥宜保持中温 30℃~40℃和高温 50℃~55℃,时
间宜保持15天~20天。
8.2 保温措施
8.2.1 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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