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5295-2015 代替NY/T 5295—2004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2015-08-01实施
2015-05-21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 5295—2004《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与NY/T 5295-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评价原则、环境质量概况调查、指标来源、畜禽养殖区域空气的严格控制指标;
——删除了调查原则、野生产品生产区域的土壤环境布点数量、环境空气的日采样时间要求、畜禽饮用水的严格控制指标、报告编制的对策与建议;
——明确了大田作物、林果类产品等产地土壤环境布点数量要求,淡水养殖用水水质及底质、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及底质、畜禽饮用水水质、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的结果判定标准,以及畜禽养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依据;-修改了评价依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干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36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NY 536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3 评价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开展产地现状调查、环境质量监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规范地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科学、正确地评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