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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025-2016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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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2-01-26 1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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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NY/T 3025-2016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导则 NY/T 3025-2016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dent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2016-12-23发布
2017-04-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3.4
因果关系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causation
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就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与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技术判断。
3.5
损失评估 loss assessment
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就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的程度、范围等做出的定量化判断。
3.6
对照区 control area
鉴定中所选定的、能够与污染区进行对比分析、与受害区域距离较近、环境条件基本一致.没有受到污染且种养殖相同农业生物、采用同种生产技术的农业生产区域。4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原则
4.1 科学客观原则
鉴定应从农业生物和农业环境的受害事实出发。通过症状辨认、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实验检测等过程,科学分析受害原因和受害程度,既要使鉴定意见符合科学规律.也要与客观事实相符。
4.2 公正原则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不偏祖任何一方.独立公正地做出判断。
4.3 时效性和适用性相统一原则
鉴定应当遵循法定的时限要求,一般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形成的鉴定意见要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中的农业环境问题。
4.4 程序规范与可追溯性原则
鉴定应当依据科学规范的鉴定程序开展,鉴定的每个环节都应留有痕迹,实验应当具有可重复性,检测数据应当具有重现性。
5 鉴定范围
根据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污染物扩散规律和农业生物受害表征变化,综合确定鉴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a) 以大气扩散为主的污染,要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当地常年主导风向、排放点最大落地浓度、农业生物受害表征及存续时间等综合确定;
b) 以水体流动为主的污染·要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排污口位置与口径、水体流向、灌溉或养殖时间、农业生物受害表征及存续时间等综合确定∶
c) 以农用土壤为主的污染,要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及其迁移方式、农业生物受害表征及存续时间等,采取加密监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6 鉴定程序与鉴定方法
6.1 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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