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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4-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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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1-12-27 09: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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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建标 164-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 164-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前 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 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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