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2010北 京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其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萃委员会
实施日期:20 1 0 年9 月
R
1
。法律出版社
2010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
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臂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贵,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前
言
为贯御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休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219 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酉【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 【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厉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越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 1: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社 茂 罗厚如徐辉姜全方丘征
谢玉妮姜品胡占山薛春喜李德春
O
P
文娟付华解冰卢宜斌 张卫民李晓萍 刁春风 张天喜何一帆 英吴南伟武秀军 梁灵
第一章 o 则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0年5月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S
(1 0 ) (11 )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人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虚,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22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需积指标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