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
JTS 196—10—2019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航道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5日
修 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8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I019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l0—2015)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而成。
《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JTS 196—10—2015)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内河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空白.完善了内河桥梁和桥区航道的助航标志制式. 对统一、规范长江干线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设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长江干线桥梁和航道整治工程建设与发展的需求,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6 章4 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桥区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类别、主要外形尺寸和设置要求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对桥区助航标志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1)完善了桥涵标灯质的描述,调整了原通航桥孔左侧标、右侧标的形状,并将其统一更名为"通航净高标";补充了多孔通航桥梁的多个单向通航孔桥梁助航标志设置示例。
(2)取消了桥墩承台警示标,补充了对于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桥墩承台标示的方法
(3)增加了危险水域标在桥区水域设置的规定。
(4)完善了桥区侧面浮标的设置要求
2.对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增加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护水域设置航道信息标的规定
(2)将原标准中"表达禁止船舶驶入的带"x"形顶标"命名为危险水域标。
(3)增加了可在整治建筑物非通航水域加密设置危险水域标,以及在条件许可时可辅以电子围栏、抬缆浮等其他措施提高警示效果的规定。并补充了相应的设置示例. 3.根据上述修订的主要内容,对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本标准中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6条,第5.L.2条 第5.L3 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