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JTS 180—4—2015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制 订 说 明
本标准是在《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的基础上,参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2005)等相关标准、规范,经组织专题研究、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长江干线航道条件与船舶、港口、通航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主要包括航道等级划分,航道尺度,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内容。
随着沿江经济社会发展,长江干线航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长江干线桥梁 、水利枢纽、港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设施不断增加,船舶类型、船型尺度、航道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为充分体现长江干线航道特色,适应航运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制订《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标准中第1.0.3条、第1.0.4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 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 条、第5.I.1条、第5.L.2条,第5.!.3条,第5.1.5条,第5.!.8条,第5.2.!条 第52.3 条、第5.2.4条、第5.3.3条、第5.3.4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2.2 条、第6.2.3条、第6.4.3条、第6.5.3条、第6.5.4条、第6.6.2条、第7.2.2条、第7.3.1 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5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3.5 条、第9.1.3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4.1条、第9.4.3 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船舶设计院、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武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