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3206
CCS A16
南
通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6/T 1101—2024
长期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
stations
2024-12-27 发布
2024-12-27 实施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6/T 1101—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要求 ............................................................................ 1
5
服务内容 ............................................................................ 3
6
管理要求 ............................................................................ 3
7
服务质量评价要求 .................................................................... 5
参
考 文 献 ......................................................................... 7
I
DB3206/T 110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如东县医疗保障局提出。
本文件由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如东县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蓓、郁翠梅、凌晨、季卫秋、丁小倩、朱晓雷、杨雪、李润露。
II
DB3206/T 1101—2024
长期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下,长期照护服务驿站的建设要求、服务内容、管理要求和服务质
量评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期照护服务驿站(以下简称服务驿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长期照护服务驿站 long-term care service station
由镇(区、街道)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设立,为乡镇村居、城市社区分散居住的失能(失智)人员
提供居家生活照料、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长期照护服务,以及开展其它社
会化照护服务的基层站点。
4 建设要求
4.1 选址
4.1.1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提供服务的镇(区、街道)建设服务驿站。
4.1.2 服务驿站地址宜在距离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直线距离 1000 米范围内。
4.1.3 服务驿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居住集中的镇(区、街道)主干道旁,宜设置于建筑物底层或低
层建筑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4.2
功能分区
4.2.1
服务驿站应设置咨询服务台、政策宣传区、办公区、休息室、培训室、档案室、物料室、卫生
间等功能区(室)。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咨询服务台、办公区、政策宣传区,休息室、培训室可
视情合并使用。室内使用面积宜不低于 80m
2。
4.2.2
咨询服务台、政策宣传区等对外综合服务区宜与档案室、物料室等内部管理区适度分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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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服务设施配置
4.3.1 咨询服务台
应配置服务台、便民服务箱(老花眼镜、医疗急救包等)、意见箱、轮椅、伞具等。
4.3.2
政策宣传区
应配置宣传栏、资料展架,按需配置排椅或咨询等候坐椅,展示部分支持性器具。
4.3.3
办公区
应配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办公电话、空调,连接照护服务专用信息管理系统。
4.3.4
休息区
应配置休息桌椅、饮水机、微波炉、冰箱、衣柜、空调,电视机、书架、照护知识类等相关书籍。
4.3.5
培训室
应配置会议桌椅、电视机、投影仪、网络设备、空调、护理床、护理治疗车、床上用品(枕头、被
子、床单等)、轮椅、翻身三角垫、防水中单、移位滑布、训练模拟人等必要的培训物品,康复类、认
知症类训练设施和物品等。
4.3.6
档案室
应配置文件柜、信息化设备等。
4.3.7
物料室
应配置护理箱(包)、体检设备(软头体温表、电子血压计、血糖仪、血氧饱和度仪等)、医用酒
精、医用碘伏、免洗手消毒凝胶、手套(薄膜、灭菌)、口罩、棉签、纱布、3M胶布、电吹风、剃须刀
等相关物料。
4.3.8
卫生间
应设无障碍厕位。
4.4
服务标识、环境及安全
4.4.1
服务驿站附近区域应设有包括规范的医疗保障(长期护理保险)标识内容的道路交通指示标识,
位置应上传至电子地图,咨询服务区背景应设有规范的医疗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品牌标识,各服务区
域应设有导向性和功能性标识。
4.4.2
休息区、培训室应设有长期护理保险及长期照护服务文化展示内容。
4.4.3
服务区域标识应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贴合老年人认知需要。
4.4.4
服务驿站外部环境应清洁,停车有序,室内整洁、干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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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服务驿站内应配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4.4.6 条件许可的服务驿站可增配除颤仪。
5 服务内容
5.1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护理服务申请指导。
5.2 提供的服务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的,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服务清单,规范开展居家上门照护的
政策宣导,制订服务计划,接派单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稽核,服务投诉处置,家庭照护指导等。
5.3
照护服务人员(护士、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下同)职业基本素质(职业道德、照护安全、
消防安全、长护险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照护(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应急处理、疾病护理、功能维
护、心理照护等)理论知识、服务技能培训及礼仪培训。
5.4 家庭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失能预防知识讲座。
5.5 为照护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午休,劳动保护、生活关爱等服务。
5.6 相关政策宣传、健康知识普及,提供生活关爱等志愿服务。
6 管理要求
6.1 服务机构要求
6.1.1 应配备与照护服务项目相符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依法登记注册。
6.1.2 应建立居家上门照护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管理标准。
6.1.3 应配备专职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照护服务人员,可根
据服务需求配备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6.1.4
应规范用工,为照护服务工作人员投保护理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
6.2
照护服务人员要求
6.2.1
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提高技能,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6.2.2
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服务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6.2.3
遵守照护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尊老敬亲、以人为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规范操作、
耐心服务;诚实守信、保护隐私。
6.2.4
掌握基本照护服务礼仪,做到:着装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细致周到;态度诚恳、礼貌
待人。
6.3
运营要求
6.3.1
信息公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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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服务驿站应对其服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a)服务驿站的简介;
b)营(执)业证照;
c)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费标准;
d)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清单;
e)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受理方式;
f)服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工号、照片、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等)。
6.3.1.2 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3.2 政策宣导
主动、详实、准确地介绍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待遇及个人支付标准等。
6.4
服务过程管理
6.4.1
结合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对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的,根据政策规定、服务协议和服务对象要
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要求等。
6.4.2
应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实施护理服务,确保护理服务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6.4.3
因照护对象原因导致服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完善和调整服务计划,并向经办管理机构报
备。
6.4.4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突发事件,服务人员不能按计划提供照护服务,应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向经
办管理机构报备,并通知照护对象家属或监护人。
6.5
意外事件处置
6.5.1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防范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6.5.2
应制定居家上门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包括:照护服务过程中应急处置预案(猝死、噎
食、跌倒、烫伤、坠床等)、照护服务人员交通意外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5.3
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应掌握意外事件处置流程,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6.5.4
发生意外事件后,应及时做好处置,按规定上报管理机构,并做好后续跟踪、反馈、记录。
6.6
档案管理
6.6.1
根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设施,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做到规
范化、标准化。
6.6.2
档案包含服务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和机构内部档案。服务对象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照护评估
表、服务对象服务协议、服务对象护理服务计划、服务对象服务记录;机构内部档案包括:群众来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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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举报投诉处置记录,机构内部事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等档案。
6.6.3 按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6.6.4 落实档案信息安全制度,做好服务对象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6.6.5 有条件的机构可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
7 服务质量评价要求
7.1 评价主体
服务质量评价主体有:
a)服务机构自我评价;
b)服务对象评价;
c)医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价。
7.2
评价指标
7.2.1
服务机构自我评价指标:经营资质与硬件设施、员工队伍建设与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
理、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7.2.2
服务对象评价指标:着装与礼仪、服务态度与沟通交流、服务技术、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整体
服务效果等。
7.2.3
医保部门评价指标:服务能力、服务队伍、服务质量、服务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规范使用、
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
7.3 评价方法
7.3.1 基于服务机构的评价方法
7.3.1.1 机构自评、互评、专业技能考核。
7.3.1.2 服务数据记录分析。
7.3.1.3 实时服务稽查。
7.3.2 基于服务对象的评价方法
7.3.2.1 服务实绩评价,方法有:实地察看、电话回访、信件投送、网络评价、现场满意度测评等。
7.3.2.2 投诉问询、调查、处置记录等。
7.3.3 基于医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方法
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实地察看、资料查验、大数据筛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开展明查或暗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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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服务质量改进
7.4.1
根据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确定质量改进的对象、范围,制订改进计划,明确有关人员实施改
进。
7.4.2
调查服务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7.4.3
确认改进结果,采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等方法,保持和巩固改进成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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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
[3]健康照护师 (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GZB 4-14-01-03(2024年版)
[4]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
[5]如东县镇、区(街道)长期照护服务驿站建设指导意见(东医保〔2023〕49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