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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207-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90.38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11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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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207-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 ICS 03.080.01 14
CCS A 12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207—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
2024 - 12 - 31 发布
2025 - 03 - 31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207—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监管内容 ........................................................................... 2
6 监管要求 ........................................................................... 2
7 监管实施 ........................................................................... 3
8 结果应用 ........................................................................... 4
9 监管资料存档及管理 ................................................................. 4
10 改进 .............................................................................. 4
I
DB 14/T 3207—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提出,各主
管部门依各职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
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春卉、王满、郭晓青、刘辉、张曦、魏如清、张胜、邓琛巷。
II
DB 14/T 3207—2024
企业投资项目工作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监管内容、
监管要求、监管实施、结果应用、监管资料存档及管理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级及各县市区实施“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及其授
权的有关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
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事中事后监管
各监管部门对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项目进行全链条全
过程的无盲区、无真空监管。
4 基本原则
全面性原则
任何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均应受到监管。
合法性原则
所有监管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有法可依。
科学性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方法。
公开公正原则
推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监管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
等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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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按审批事项批复内容执行;
2) 是否对企业承诺制办理事项按企业承诺要求履行;
3) 是否对获得的“标准地”按“标准地”合同要求履约;
4) 是否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有关信息;
5) 其他需要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的内容。
6 监管要求
现场核查和协助核查
6.1.1 应进行现场核查,相关部室自行开展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6.1.2 应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6.1.3 应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
6.1.4 现场核查的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 现场尽职调查:应对企业内部不同核心人员和一般人员进行访谈或实地考察,核实企业信息
和数据的真实性,判断企业经营者是否诚实可靠,发现可能的造假、掩盖、粉饰行为,寻找
潜在的风险。
—— 收集财务企业信息:应根据材料清单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近两年的购销合同、订
单、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
—— 财务状况分析:应将财务分析与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
审慎核查,关注会计信息与非会计信息是否相匹配。
—— 电话约访:尽职调查人员致电目标企业,确定拜访时间及地点,确认目标企业类型及实际控
制人与财务负责人均需在场。
—— 访谈与调研:项目组在对访谈对象进行访谈前,应拟订详细的访谈提纲。应全面、准确地记
录访谈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访谈计划。
6.1.5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业务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1.6 应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进行协助核查和人工核
验。
6.1.7 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6.1.8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
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
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互联网+监管
6.2.1 应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应加强业务协同,
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等问题。
6.2.2 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
端、区块链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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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
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
信用监管
6.3.1 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通过媒体曝光、调
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依法进行惩戒。
6.3.2 应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
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
6.3.3 应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 7 个工作日内归集到省市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格式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信用承诺”
专栏。
6.3.4 应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及时以信息形式内部推送相关监管部
门。
6.3.5 应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措
施清单。措施清单包括措施类型、性质、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等。措施类型包括:对信守承诺的主体,
拟实施优先或便利激励措施;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拟实施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
优惠和便利,以及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等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6.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信
用信息,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对信用优良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有一般失信行为
的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6.3.7 应结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7 监管实施
概述
监管主体为“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涉及的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遵循谁
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审批与主管不是同一部门的,审批部门应当将相关审批信息告知负责
监管的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监管
7.2.1 业务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监管方式或多种监管方式组合。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和协
助核查、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
7.2.2 业务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方式。
7.2.3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应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事后监管
7.3.1 业务监管部门应建立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机制,并保持有效运行,明确改进期限和内容。
7.3.2 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内容,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有效整改,并按照整改期限进行复查。
7.3.3 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窗口,公开举报电话,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举报
电话等反映行政审批的有关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回复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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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果应用
应定期统计和分析监督评价结果,反映各地“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指导作用,不断优化服务水平。
应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满意度测评,总结各地“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中成果。
业务监管部门应明确相关负责人,按照监督评价结果提出改进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
业务监管部门应对政务服务监督评价方法、指标、程序等要素进行改进,确保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业务监管部门应建立改进跟踪复查机制,实时公开和反馈复查验证信息。
9 监管资料存档及管理
各业务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监管资料进行归档,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10 改进
项目单位应及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已改进的事项再次发
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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